Ⅰ 父母協議離婚,孩子8周歲,父母未尊重孩子真實意願,孩子怎麼辦
夫妻離婚,往往意味著無法再共同撫養孩子。此次《民法典》將子女撫養意願的參考年齡由10周歲調整為8周歲,規定「子女已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充分尊重和保障了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個人真實意願在撫養權歸屬上的決定作用。
金輝 制圖8歲男孩彤彤(化名)的父母因感情不和打起了離婚官司,雙方都要求撫養孩子。彤彤的母親還向法院提交了孩子自己書寫的願意跟隨媽媽一起生活的《撫養意見書》。法院審查後發現,彤彤父親的經濟條件和工作性質在照顧孩子上更有優勢。根據原來的法律規定,彤彤還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不符合參考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意願的年齡標准,法院最終根據父母雙方撫養能力等客觀綜合因素判決彤彤由父親撫養,並未採納孩子的撫養意願。法官告訴記者,《民法典》明年1月1日起施行後就不一樣了。
此次《民法典》第19條延續了《民法總則》關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下調至8周歲的規定,並認可其可從事與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確定撫養權歸屬應當以子女權益最大化為目標。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對父母離婚後想和哪方繼續生活如能夠發表真實意見,應當屬於從事與自己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
Ⅱ 父母打離婚官司孩子需要到場嗎
法律分析:不需要孩子到場的,大人之間離婚是夫妻雙方之間的事情。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到場即可,而子女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無論子女是否成年,均不影響其作為證人的資格,子女作證要客觀公正,如果是未成年子女,其所證明的案件事實需要與其年齡,智力相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Ⅲ 特急!父母打離婚官司孩子出庭
這種家庭抄 離開也罷 母親襲家的親戚以暴力威脅? 呵呵 既然他們撕破臉還怕什麼 不管事情鬧到什麼地步 孩子是無辜的 更何況孩子都大學生了 父母雙方都有律師說明家庭條件都不錯 這種情況孩子還是應該保持中立 不發表意見 大人的世界讓一個大學生承擔這么多 對他沒有好處 甚至影響很大 母親親戚敢動他一手指頭直接報警 有證據的話直接上報法院
這孩子好可憐 有沒有能力保護一下他 和法院申請一下情況 這種垃圾父母眼裡完全都沒有自己這個孩子了 最好讓他換個生活環境 要不這種事早晚出人命 必須想辦法不讓孩子上庭 更何況他的出面對最後結果根本沒多大影響
Ⅳ 離婚案子女怎麼辦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也就是說,雙方雖然離婚,但是作為孩子的合法監護人,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權力和義務,如果雙方就孩子撫養權的問題,不能協商解決的,那麼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撫養會本著對孩子有利的原則,依照《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決。
Ⅳ 離婚官司怎樣爭奪孩子撫養權
訴訟離婚爭取孩子撫養權的方式:一、徵求孩子意見,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二、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三、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Ⅵ 有誰有關於離婚官司的相關法律條款,涉及房產,存款,和子女擁有權方面的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Ⅶ 打離婚官司孩子歸誰的問題,說會判給對孩子成長有利的一方,什麼叫有利,經濟實力還是情感深厚小孩一…
法院尊重孩子的意願,一般判給經濟收入高、有利於孩子成長的一方。男方雖然收入高,但他不一定有時間照顧孩子;你雖然沒有工作,但娘家有經濟實力,或者老人願意幫助照顧孩子,接送孩子上幼兒園、上學等,這也是一種家庭的親情,是有利於你的;另外,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也要每月支付孩子的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