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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已故財產子女分配說明

發布時間:2022-06-12 14:58:47

A. 父親死亡後,其配偶及三個子女如何分配遺產

父親死亡後,其配偶及三個子女這樣分配遺產:如果父親與配偶在死亡前仍然存在夫妻關系,而父親又不存在個人財產,也不存在債務的,基本上均屬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此時先把50%的財產分與配偶,然後按有關規定開始法定繼承,原則上配偶與三個子女對剩餘的50%財產平均分配。
法律分析
父親去世後遺產繼承有如下方式: 第一,遺囑繼承,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第二,法定繼承:在沒有遺囑或者遺囑無效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父親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親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第二順位繼承人不得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B. 父母去世後遺產子女如何分配

父母去世後遺產子女應當等份分配。若父母去世時立了財產如何分配的遺囑,則應該按照遺囑來分配,若父母去世時沒有立遺囑,則按照第一順序第二順序繼承人來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分別有,父母,子女,配偶。所以,子女分得的財產應該是等份等量的。但有些遺產分配達到均等很難掌握。但經各繼承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C. 父親死亡 母親和子女如何分配財產

法律分析: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有約定的按約定:若沒有約定,則在遇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財產的一半為配偶所有,剩餘的財產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有造囑的,按遇囑分配;沒有法囑的,按法定繼承進行分配。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父母、子女同-順序繼承人繼承遇產的份額. -般應當均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順字: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D. 老人去世財產子女分割方法

老人去世子女財產分割方法如下:
1、如果有遺囑,即按遺囑分割遺產;
2、如果沒有遺囑,則應當按照我國相關規定的法定繼承來處理。
遺產分割的方式包括:
1、實物分割;
2、變價分割,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3、補償分割,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構成遺產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遺產必須是財產。其中財產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消極財產即債務。遺產不能是人身權及身份等;
2、遺產必須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財產。這里的所有是廣義上的所有,既包括作為物權的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又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債權,還包括知識產權、股權等各種復合權中的財產權利部分;
3、遺產必須是非專屬於死者自身的財產。有些財產依其人身專屬性不具有可繼承性,因此不得繼承。如養老保險金請求權,被保險人死亡後則該種權利歸於消滅;
4、遺產的形態不以死者死亡時遺留下的狀態為限,從死者遺留下的財產衍生出的財產或替代財產均為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 父母已故,兒子和女兒怎麼分割財產

先要看是不是屬於爸爸和媽媽的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是共同財產,那麼子女可以分割的也只有房子的一半,屬於父親的那一半不可以繼承。如果全部都是屬於母親的個人財產,那麼就是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如果你外公外婆還健在的話)、子女(2兒2女)、配偶(你父親)可以分得的是整個房產,如果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的是屬於你母親的那一半房產。同樣是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一般是平分。
1.過戶需要支付一筆錢。但是可以明確產權。那就要看你自己選擇了。如果你不辦過戶,父親過世後,子女當然是可以按照法定繼承自動獲得房子的繼承權。
2、可以。但是需要做個公證,證明父親和兩個女兒放棄繼承權,同意將房子過戶給兩個兒子。然後再拿著公證協議去房管局變更產權。費用的話一般會因為房價、所在地以及其他具體情況不同而不同。
3.在遺產還沒有分割時,屬於他的各位繼承人共同所有。注意呀,繼承法中所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地位是平等的,所以並不是說老婆去世所有的財產都歸丈夫所有,其他繼承人全部都沒有繼承權呀。最多隻是因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分割完後丈夫從妻子那裡獲得的繼承的那一份,加上原本屬於自己的那半份,對整個房產所佔的份額最大而已。
4、第一,房產不可能全歸父親所有,這一點我已經說明了,他即使立了遺囑,也只是對自己所擁有的那一份在房產中所佔的份額有效,超過部分無效。如果想要將遺產全給兩個兒子,除父親外,還要經過其他共有人(2女)同意將房子過戶給2兒子,自己放棄對房子的任何權利,還有,2兒子也要寫上自己願意接受繼承。就有效。

F. 父親去世了,繼母和子女怎麼分配財產

父親去世了,繼母和子女分配財產具體如下:
1、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2、沒有遺囑的,根據相關規定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確定各繼承人的份額。按照相關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雙方均有使用權的財產,可以是物質、資金、或抽象財產,在分配財產時按照國家規定利用同意度量標准評估分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G. 父母去世遺產的分配子女該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父母遺產子女分配分兩種情形:第一種情況:如果有生效遺囑,則子女依照遺囑進行分配。第二種情況:如果沒有遺囑或遺囑無效,則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分配。分配遺產時同一順位的繼承人一般應當均等。但還有幾種情形需要考慮:1、生活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應當予以照顧。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3、有扶養能力和條件的,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4、繼承人協商同意不均分的。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H. 父親去世後,房產母親和子女怎樣分配錢

父親去世後,房產母親和子女分配應死者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沒有遺囑的,按照遺產順序繼承是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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