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離異父母有權處置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嗎
沒有權利。首先,無論父母是否離異,都不能改變父母系未成年監護人的法律地位。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父母除為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外,不得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㈡ 父母離婚可以分割孩子名下的財產嗎
法律分析:父母離婚時,是不可以分割孩子名下財產的。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只能對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子女名下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離婚時不可以分割子女名下的財產。即使是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在夫妻離婚時,也是無權要求分割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㈢ 子女的財產父母有權分配嗎
法律分析:父母是有權分配父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的。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具有平等的支配權和處理權。但父母不可以隨意處分未成年人的財產,更不可以將未成年人的財產贈送、出售或者做其他對未成年人不利的處分。
法律依據:《民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㈣ 父母子女財產分割
法律分析:子女和父母分割財產可以,但是共有財產屬於父母的,不屬於子女的,父母可以任意支配,子女無權分割。如果是父母個人財產,那麼父母就有權利自己決定分還是不分,作為子女是不能分割家產的,否則是一種違法行為。如果是家庭共有財產,那麼共有人是可以要求分割,但是需要所有的共有人一起協商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㈤ 父母有權分割子女名下的財產嗎
父母離婚,孩子名下的財產父母無權分配。
婚姻法規定,夫妻離異需要分割屬於夫妻倆婚姻期間取得的共有財產。不能分割屬於各自的個人財產,也不能分割分配屬於他人名下的財產。
婚姻法對於共有財產和各自財產的定義劃分為: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㈥ 父母離婚可以把財產分割給子女嗎
父母離婚子女一般是不能分割財產的,父母離婚分割財產是夫妻雙方分割。協議優先,協議不成的,向法院判決,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婚姻關系中付出較多的一方請求另一方進行補償時,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