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子女贍養父母的問題
需要贍養的父母可以通過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處理贍養糾紛時,應當堅持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通過調解或者判決使子女依法履行贍養義務。對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實踐中,以下與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有關的六個問題需要明確:
1、父母無力撫養幼年時的子女的,子女獨立後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雖然《婚姻法》為父母子女間規定了互相扶養的對等的權利義務,但這並不是說這兩個權利是必須「等價交換」的,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對其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因此,子女對老年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得以此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錯誤行為給子女造成心靈、身體傷害的,子女是否有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
父母在撫養子女過程中,他們的一些一般性錯誤行為曾給子女造成心靈傷害的,子女成年之後,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但是,父母犯有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則上喪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殺害子女的罪行的,父親姦汙女兒的,父母犯有虐待、遺棄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沒有經濟收入的已嫁女兒有無贍養義務。
出嫁女兒本人沒有收入的,不能作為拒絕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義務的理由。因為她們從事的家務勞動與丈夫謀取生活資料的勞動具有同等價值,其丈夫勞動所得的收入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贍養費。
4、贍養父母不能以「分家析產」為條件。
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受父母有無財產、是否分過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響。
5、子女怎樣分擔贍養扶助義務。
父母有多個子女的,應當共同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每位子女承擔義務的多少,應當根據各個子女的生活、經濟條件進行協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對其年幼時的關心、疼愛程度或者結婚時資助的多少作為砝碼來衡量贍養扶助義務的多少。
至於贍養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對於不在父母身邊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還應當經常關心、照料父母的生活;當父母由於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時,子女除應分擔為其治病所需的醫葯費、手術費、住院費等外,還應承擔照顧、護理父母的義務。
6、兒子(女兒)去世後兒媳(女婿)是否有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
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關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親關系。兒子(女兒)去世後,因兒子(女兒)與媳婦(女婿)的婚姻關系消滅而使得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姻親關系亦不復存在。
兒媳(女婿)是否承擔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我國法律未作明確規定。因此,不能強令兒媳(女婿)承擔此項義務。
B. 兒子與父親的關系是填父母,子女,親屬,其它。選哪個
填寫關系,不同於填寫稱呼。
兒子與父親的關系 ,應該寫作:「父子」,或「親子」。
如果指稱呼,那麼就寫「父親 」或 「爸爸」。
因為是指父親一個人,所以,不應該稱 「父母」。
C. 子女的民族是跟爸爸呢還是媽媽為什麼
可以跟爸爸的民族,也可以跟媽媽的民族。法律規定:民族成份在滿18周歲以前由父母或養父母商定,滿18周歲者由本人決定,年滿20周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5月20日國家民委第5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公安部同意,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相關規定如下:
1、第五條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其父親或者母親的民族成份確認、登記。本辦法所稱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與繼子女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
2、第六條
公安部門在辦理新增人口戶口登記時,應當根據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確認其民族成份。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應當根據其父母共同簽署的民族成份填報申請書予以確認並登記。
3、第七條
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後,一般不得變更。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4、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
4、第八條
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變更民族成份,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應當由其本人提出申請。
(3)子女是否為父母的所屬擴展閱讀:
1990年的《規定》與現在發布的《辦法》,在公民民族成份管理的核心原則、基本精神是一貫、一致的。公民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親或母親確定,這是我國公民民族成份管理的核心原則;公民不能隨意變更公民民族成份,這是我國公民民族成份管理的基本精神,新發布的《辦法》一以貫之。此外,《辦法》中的很多內容,實際上是各地多年來貫徹實施《規定》過程中的經驗總結。
《辦法》強調,違規確認或者更改的公民民族成份,由公安部門按照市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出具的調查處理意見書予以更正。《辦法》還要求,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生育或者依法收養的子女取得中國國籍的,其民族成份應當依據中國公民的民族成份確定。外國人取得中國國籍的,其民族成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D. 離婚小孩撫養權歸誰,小孩是不是歸誰所屬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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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離婚後,子女撫養權歸誰?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准許。
子女撫養權的變更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通常情況下,孩子的撫養權是根據孩子的年齡來確定的,當然也會考慮孩子的主觀意願以及跟隨哪一方生活對孩子更有利。同時,還有一點是需要大家注意的。那麼就是撫養權並不是一層不變的,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那麼就能夠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E. 子女出資給父母買房子寫老人的名字,出資方有房屋的所有權嗎
需要分情況:
(1)對於子女出資給父母買房,房產證名字寫父母名字,那麼房子所屬權歸父母所有。
(2)父母可以與子女簽協議,表明子女出錢買房,房產證寫父母名字,當父母去世後,
房產歸子女共有。按出資額繼承房產份額。
(3)也可以簽協議,房產證寫子女名字,房產歸子女所有。在父母有生之年歸父母居住。父母去世後,房產歸子女所有。
(5)子女是否為父母的所屬擴展閱讀
有證據,就可以將房屋產權歸實際出資人所有。證據一般包括出資證明,多年佔有房屋的事實。當然出資人現在也必須具備購房資格。
房地產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變更登記和其他登記。其中對購房者真正有意義的只有轉移登記。
所謂「轉移登記」,是指房屋所有權因買賣、贈與、交換、轉讓等法律行為變更時進行的登記。購房者的名字只有登記在房管局的不動產登記簿上才算真正獲得了房屋所有權。
人們所說的「房產證」其實是不動產權屬證書。
法治社會,講究證據為重,如果子女出資所購是二手房,建議直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付款,即使有不虞之事發生,付款單據也將作為為此房出資的有力證據,如果直接交付現金,則很難證明該房產的出資人是子女。
F. 兒女和父母是什麼關系
兒女和父母是血緣關系,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成人的責任和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和送終的義務,父母也是子女的恩人,因為他們給了我們生命
G. 父母與孩子是什麼關系
父母和孩子應該是什麼關系?這個問題曾經困擾過我。從我們這代人的成長過程看,我們與父母的關系更多的就是家長和孩子,上級和下級的關系,因為父母多數時候管教我們的時候居多,這不代表父母的做法不對,孩子涉世比父母淺,父母傳授經驗、教訓是應該的。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看,這樣的管教方式是單向的,缺少反饋和交流,缺少了給孩子發言的機會。也是因此,很多父母在某些方面對自己孩子的了解不是全面的。
拿我自己做例子。我從小生活在部隊大院里,父母對我關懷有加,從上幼兒園開始,從我有記憶開始,我的很多行為都是效仿父母在做,比如我父親是一個很有計劃的人,做事有條理,喜歡看書,不善人際,我潛移默化地受到他的很多影響,因此我不喜歡遲到的人。我母親開朗活躍,善於人際溝通,我也受到我母親這方面的一些影響。按理說,我的性格就是很雙重了,有動有靜,事實也是如此,這樣的雙重性還是挺有挑戰的,需要自己把握好。
再回到說父母和孩子應該是什麼關系的問題上。剛才說了半天都是父母對孩子的影響,這些影響是行為教育,中國的父母行為教育做的還可以,語言教育分兩方面,從說教上也可以,但是從耐心的傾聽方面還是不夠的。很多父母就沒有給孩子表達自己想法的機會,總是:你應該怎麼怎麼做,你必須怎麼怎麼做等等,久而久之孩子沒有了獨立思考的意願和能力。父母卻樂得其所,覺得自己的教育很成功,孩子從小到達都是按照自己的意願在成長,是自己的另一個翻版。這樣的教育,導致了孩子和父母的關系就是看著父母的臉色過日子,自己的努力也是為了換取父母的一笑,而自己內心未必開心快樂。
可以。我認為,父母和孩子的關系應該回歸到朋友。
H. 父母和子女之間是一種什麼樣的關系
【資料來自:學佛網 濟群法師學佛問答】問:從佛教的角度來看,父母和子女之間是一種什麼樣的關系呢? 答:從中國傳統的倫理來看,父母對子女具有絕對權威。這種權威從哪裡來?其實是建立在強烈的貪著和佔有之上。換言之,很多父母是把子女納入自我的一部分,而不是將之作為獨立個體看待。從而造成一種扭曲、失衡的關系,痛苦也就在所難免。 而從佛教的角度來看,父母和兒女只是因為緣分走到一起,並沒有必然的從屬關系。任何一方,都沒有權力來主宰另一方。父母不能要求子女絕對服從,子女也不能要求父母滿足自己的一切要求。雙方都是具有獨立人格的個體,雖然有親情,有血緣,但也應該彼此尊重,而不是以這種親情和血緣作為佔有對方的砝碼。 在尊重的同時,佛教也提倡惜緣。佛教認為,在父母和兒女之間,必然有著特別深厚的緣分。有道是:「兒女是債,有討債,有還債,無債不來。」不論來的是什麼,終歸是有它的緣由,有它千絲萬縷的宿世糾葛,所以要安然接受。如果是順緣,固然要心存感恩。如果是逆緣,同樣要心存感恩,因為當下就是化解往昔惡業的機會。把握這個機會,才能轉逆緣為順緣,而不是讓這種不良關系帶入未來生命,生生世世地互相纏繞。 所以說,佛教在看待父母和子女的關系時,是以彼此尊重為前提,以珍惜緣分為原則,以心存感恩為重點。
I. 父母與子女財產是否共有
父母過戶財產給已婚子女,如果有明確表示是贈與子女夫妻倆的,就屬於子女夫妻共有財產。沒有明確表示贈與子女夫妻倆,或明確表示贈與子女個人,這財產屬於子女婚後取得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9)子女是否為父母的所屬擴展閱讀:
財產分割原則
1、分割共有財產應遵守法律的規定,不能把屬於國家、集體的財產,以及隱匿的贓款、贓物當成共有財產分割。分割房屋要依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2、分割共有財產應充分貫徹平等協商、和睦團結的精神。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分割的范圍、期限、方式以及分配方法等,都可通過協商決定。
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沒有達成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應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就共有財產的分割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可以由多數共有人和持有半數以上份額的共有人決定。
3、分割共有財產,應遵守合同的規定,如果共有人之間事先訂立合同,明確規定了共有財產的分割方式,則各共有人應依合同的規定分割共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