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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公證需要獨生子女證

發布時間:2022-06-09 02:59:07

1. 獨生子女遺產繼承公證手續是什麼

法律分析:獨生子女遺產繼承公證手續是:1、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公證,應當提交辦理繼承公證的相關手續,如:當事人的身份證件、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等其他材料;2、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2. 遺產繼承公證都需要什麼證件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還要提供注銷戶口證明(到當地派出所戶籍管理處即可辦理)。

3、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一般包括房地產證、存款憑證(銀行開具)、股票等。遺產的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

4、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

5、親屬關系證明。公證處一般都提供專用的表格,填寫完成後上相應的單位簽字蓋章即可。 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要有簽字和按手印。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託書,委託其他人代為辦理。

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7、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2)遺產公證需要獨生子女證擴展閱讀:

確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會出現三種情況:

一是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有爭議又難以達成一致協議的,則遺囑的法律效力必須經法院的審理方能確認,公證處無權僅憑幾個無利害關系證人的證言就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

二是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雖有爭議,但最終達成了一致的遺產分配協議的,在向所有的法定繼承人落實了協議的真實性後,公證處可以依法定繼承方式出具繼承權公證書,遺產的分配份額依協議而定;

三是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無爭議,且向公證處出具了無爭議聲明,只有在此情況下公證處才能直接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此時出具的就是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決不能因為法定繼承的結果與遺囑指向的是同一人而採用法定繼承方式出證。

繼承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據此可知,遺囑如無違反法律之處,遺囑繼承應優於法定繼承。

在當事人申辦繼承權公證時,如被繼承人生前立有未經公證的遺囑,必須首先要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方能辦理繼承權公證,在能認定遺囑效力的前提下,必須出具遺囑繼承權公證書,如按法定繼承權公證則極有可能侵犯遺囑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例如,甲生前立有未經公證的遺囑,指定女兒乙一人繼承房產,某公證處在確定了其他法定繼承人都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後,依法定繼承方式為乙出具了繼承權公證書,

大多數人都會認為此結果與甲的遺囑意願相同,沒有不妥之處,但就是這種法定繼承方式為乙日後單獨處分該房產設置了障礙,致使乙不能單獨處分繼承到的房產。

3. 如何做遺產公證

法律分析:第一步:根據申請要求填寫《公證申請表》。

第二步:提交證明材料,主要包括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被繼承人財產范圍的證明、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獨生子女證、婚姻關系證明)。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第三步:公證員審核材料和《公證申請表》。所有的證明材料齊全了,就可以將證明材料及有關申請表格交給承辦公證員,由承辦公證員予以受理。

第四步:領取遺產繼承公證書,在規定的時間內,攜帶好本人的身份證明和公證費發票,到公證處領取辦理完畢的公證書。

以上步驟完成後,便可至相關部門辦理遺產過戶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4. 獨生子女繼承已故父母的遺產,公證時時是否需要獨生子女光榮證此證和父母結婚證目前已遺失

1,現在繼承遺產,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證,不再強制。
2,如果公證,需要獨生子女證,用來證明父母只有一個子女。
3,證件丟失,可以到計生局( 獨生子女證件),( 當初父母辦結婚的民政局()去補辦或查檔 ,復印檔案並加蓋保管單位公章證明與原件一致即可交公證處。

5. 遺產公證怎麼做

您好:具體步驟為:
第一步:根據申請要求填寫《公證申請表》。第二步:提交證明材料,主要包括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被繼承人財產范圍的證明、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獨生子女證、婚姻關系證明)。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第三步:公證員審核材料和《公證申請表》。所有的證明材料齊全了,就可以將證明材料及有關申請表格交給承辦公證員,由承辦公證員予以受理。第四步:領取遺產繼承公證書,在規定的時間內,攜帶好本人的身份證明和公證費發票,到公證處領取辦理完畢的公證書。以上步驟完成後,便可至相關部門辦理遺產過戶手續。繼承遺產可以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那麼在辦理房屋遺產公證時,根據繼承人的不同所需要提供的材料也會有所區別。首先,到「登記信息、驗證協議」窗口辦理信息登記上網和協議驗證手續。其次,到「房地產估價」窗口辦理評估手續,然後到「公證」窗口辦理公證手續。再次,到「私房交易」和「契稅、印花稅」窗口辦理相關業務。最後,到「產權登記發證」窗口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更名手續。
房屋遺產的公證流程和所需要准備的材料就是這些,希望上述文章能解決大家對於辦理房屋遺產公證的疑問,幫助大家順利辦好遺產公證手續,辦理好房屋過戶的相關事宜。公證處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並有權利現場作實地調查。公證人員從有關單位摘抄的檔案或其它書面證據材料,應交該單位核對並蓋章,有關單位應積極予以協助。
公證處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出具公證以前,對當事人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及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公證人員有收集證據的權利和義務,應當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鑒定等方式、認真收集證據。當事人對申請公證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向公證處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並提供相應的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6. 辦理公證遺產都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第一步,當事人要准備好以下幾種材料: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遺產證明、死者生前單位或所在社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其他證明文件,如獨生子女證、婚姻關系證明、戶口本。

第二步,准備好上述材料後,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第三步,公證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寫好筆錄。

第四步,在遺產公證書上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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