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青島關於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一次性養老補助金發放條件是什麼
《青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若干規定》
第二十三條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享有以下優惠待遇和獎勵:
(一)從申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月起至子女年滿14周歲止,每月給予不少於13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50%。機關、事業組織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
企業從公益金中列支;城鎮無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區市財政予以適當補貼;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後加發本人標准工資5%的退休金,加發後超過100%的部分不予計發,其經費從原工資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三)獨生子女的醫葯費、就讀普通中小學接受義務教育的雜費和普通高中、職(農)業高中的學費,可按有關規定由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報銷;
(四)未成年獨生子女死亡的,可給予其父母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補助,所需經費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渠道列支。
第二十四條符合生育第2個子女條件,有生育能力,自願不再生育,且已辦理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由夫妻雙方單位分別發給不低於500元的一次性獎勵。
所需經費,機關、事業組織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從公益金中列支;城鎮無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戶籍所在區市人民政府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負責兌現。
放棄生育第2個子女並獲得有關獎勵後,又要求生育第2個子女的,追回其已獲得的獎勵;再次申請放棄生育第2個子女的,按第一次辦理放棄生育第2個子女的獎勵標准,兌現獎勵。
附:
對單位有能力支付但是不支付一次性養老補助的,職工可以要求企業的主管部門協調企業解決,也可以要求企業所在的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企業經營困難、暫時無力支付的,可以要求企業與職工簽訂分期支付協議,分期支付一次性養老補助。
(1)青島獨生子女醫葯費報銷規定擴展閱讀:
《青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若干規定》於2003年6月12日經市十三屆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並公布,自2003年7月18日起施行。
《青島市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獎勵優待與社會保障
第十九條實行晚婚的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並給予男方7日護理假。
增加的婚假、產假應當與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連續使用,護理假應當在女方產假期間使用。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城鎮無業人員和農民晚婚晚育的具體獎勵辦法由各區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狀況確定。
第二十條職工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的,憑醫療、保健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證明,享受規定的假期,具體辦法由市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只生一個子女,自願不再生育的;
(二)已有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夭折後不再生育的;
(三)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的。
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時,子女年齡應當在14周歲以內,或母親年齡在49周歲以內。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應當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變更手續:
(一)獨生子女死亡後,又生育了一個子女的;
(二)獨生子女死亡後,收養了一個子女,未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條市、區(市)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政府支持和農民自願的原則,制定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和醫療保障辦法。
有條件的鎮(街道辦事處)和村莊,可以分別為獨生子女父母和獨生子女辦理養老保險與大病保險;開展社會養老保險的村莊,集體補助的部分,對獨生子女父母的補助應高於其他投保對象5%以上。
獨生子女父母年老後,優先入住養老服務機構,可以在價格上給予優惠。
第二十六條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計劃生育公益金,計劃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撥款、民間捐資、社會捐贈等資金組成,主要用於有關計劃生育特殊情況的扶持和救助。
❷ 青島退休一次性獨生子女費
法律分析: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享有以下優惠待遇和獎勵:
(一) 從申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月起至子女年滿14周歲止,每月給予不少於13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50%。機關、事業組織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從公益金中列支;城鎮無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區市財政予以適當補貼;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後加發本人標准工資5%的退休金,加發後超過100%的部分不予計發,其經費從原工資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三)獨生子女的醫葯費、就讀普通中小學接受義務教育的雜費和普通高中、職(農)業高中的學費,可按有關規定由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報銷;
(四) 未成年獨生子女死亡的,可給予其父母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補助,所需經費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渠道列支。
法律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❸ 青島生育保險在醫院怎樣報銷
報銷流程
參保職工在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可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1、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
2、分娩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已為其參加生育保險且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
3、產前檢查費和生產費用,當事人攜帶結婚證、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開具的計生證明到生育保險定點醫院直接刷卡結算。
4、申報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貼,需填寫《生育保險待遇申報表》並加蓋單位公章,提供結婚證、獨生子女證(孩子的)、出院小結等材料,於每月1-10日之間的工作日前往市醫保中心生育科辦理申報手續。(相關手續應在分娩後一年內辦理)
(3)青島獨生子女醫葯費報銷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第十條具備下列條件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一)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二)在本市從業1年以上,且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並足額繳費的。連續繳費期間因故中斷不超過2個月並及時補繳的,可以計入連續繳費期限。
畢業當年度參加生育保險的各類學校全日制應屆畢業生、轉業或者復員一年內參加生育保險的軍轉幹部和復員退伍軍人以及符合重點人才引進條件等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人員,繳費後生育的,從繳費次月按照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十一條職工因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絕育術後的復通手術以及實施上述手術引發的並發症等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二條女職工合法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內,因妊娠和生育發生的診斷費、檢查費、治療費、檢驗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葯費等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三條女職工生育按照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負擔。生育津貼的計發標准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產假15天;符合《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增加產假60天。
妊娠未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妊娠4個月以上流產、引產的,產假為42天。
第十五條女職工妊娠期合並症及因其他疾病發生的醫療費,按照本市社會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財政等部門可根據生育保險基金運行情況和當地生育醫療水平的變化,對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和支付標准作適當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七條參加生育保險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其生育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確定的生育保險醫療費標準的50%享受生育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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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青島獨生子女費多少
持有青島《獨生於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享有的補助費包括以下幾項:
(一)從申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月起至子女年滿14周歲止,每月給予不少於13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50%。機關、事業組織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從公益金中列支;城鎮無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 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區市財政予以適當補貼;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後加發本人標准工資5%的退休金,加發後超過100%的部分不予計發,其經費從原工資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三)獨生子女的醫葯費、就讀普通中小學接受義務教育的雜費和普通高中、職(農)業高中的學費,可按有關規定由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報銷;
(五)符合生育第2個子女條件,有生育能力,自願不再生育,且已辦理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由夫妻雙方單位分別發給不低於500元的一次性獎勵。所需經費,機關、事業組織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從公益金中列支;城鎮無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戶籍所在區市人民***或鎮人民***(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負責兌現。
(六)對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並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不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給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線三分之一的照顧。
(七)建立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對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且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年滿49周歲後,每人每年給予1200元或960元扶助金。
❻ 青島市退休獨生子女費能領多少如何辦理
《青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若干規定》
第二十三條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享有以下優惠待遇和獎勵:
(一)從申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月起至子女年滿14周歲止,每月給予不少於13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50%。機關、事業組織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
企業從公益金中列支;城鎮無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區市財政予以適當補貼;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後加發本人標准工資5%的退休金,加發後超過100%的部分不予計發,其經費從原工資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三)獨生子女的醫葯費、就讀普通中小學接受義務教育的雜費和普通高中、職(農)業高中的學費,可按有關規定由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報銷;
(四)未成年獨生子女死亡的,可給予其父母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補助,所需經費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渠道列支。
第二十四條符合生育第2個子女條件,有生育能力,自願不再生育,且已辦理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由夫妻雙方單位分別發給不低於500元的一次性獎勵。
所需經費,機關、事業組織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從公益金中列支;城鎮無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戶籍所在區市人民政府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負責兌現。
放棄生育第2個子女並獲得有關獎勵後,又要求生育第2個子女的,追回其已獲得的獎勵;再次申請放棄生育第2個子女的,按第一次辦理放棄生育第2個子女的獎勵標准,兌現獎勵。對單位有能力支付但是不支付一次性養老補助的,職工可以要求企業的主管部門協調企業解決,也可以要求企業所在的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企業經營困難、暫時無力支付的,可以要求企業與職工簽訂分期支付協議,分期支付一次性養老補助。
❼ 青島社保兒童報銷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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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青島社會保障局2015年頒布實施的《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規定,青島居民社會醫療保險保障項目包括住院、門診大病、門診統籌、意外傷害、異地醫療、長期護理保險等項目。
項目一:住院
1、一檔繳費:一級機構報銷85%,二級機構報銷80%,三級機構報銷70%;
2、二檔繳費:一級機構報銷80%,二級機構報銷70%,三級機構報銷55%;
3、學生兒童:一級機構報銷90%,二級機構報銷85%,三級機構報銷75%。
【注】:成年居民在實行基本葯物制度的街道/鎮衛生院或社區服務中心住院,報銷比例提高5%。
項目二:普通門診
1、一檔繳費:50%,一個年度內最高報銷720元;
2、二檔繳費及少年兒童:40%,一個年度內最高報銷330元;
3、參保居民使用基本葯物發生的醫療費用,報銷比例提高10%。
項目三:門診大病
1、一檔繳費:一級機構報銷80%,二級機構報銷70%,三級機構報銷65%;
2、二檔繳費:一級機構報銷75%,二級機構報銷65%,三級機構報銷55%;
3、學生兒童:一級機構報銷90%,二級機構報銷85%,三級機構報銷80%。
【注】:
1、社區定點醫療機構報銷比例按一級醫院執行。
2、成年居民在社區定點醫療機構基本葯物報銷比例提高10%。
3、超過病種限額標准以上的部分不予報銷。
項目四:大病醫療保險
1、超限補助:一檔居民/少年兒童80%,二檔居民70%;
2、大額補助:一檔居民/少年兒童60%,二檔居民50%。
【注】:
1、定點機構發生的住院和門診大病費用,基本醫保報銷後,統籌范圍內個人負擔部分納入大病醫保報銷范圍。
2、超限補助即超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報銷限額以上費用補助,一年度最高補助限額為40萬元。
3、大額補助即在一個年度內累計超過大病醫療保險起付標准以上費用的補助,一年度最高支付限額20萬元。
4、尿毒症透析治療、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參保人的大病醫保起付標准為3000元,補助比例提高10%。
項目五:大額醫療救助
1、特葯特材救助:符合條件使用特葯特材發生醫療費,救助70%;
2、范圍外大額救助:統籌范圍外治療必需的醫療費,年度累計超過5萬元以上的部分救助60%。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參保人不設大額救助起付標准。一個年度內大額救助最高報銷10萬元。
3、特殊醫療救助: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參保人,還可按規定享受民政部門的特殊醫療救助待遇。
項目六:其它報銷
1、少年兒童意外門診醫療費用,可按規定由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報銷。
2、獨生子女住院、門診大病醫、意外傷害門急診醫療費用,在少年兒童規定報銷比例的基礎上增加5%。
3、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醫療費,可按規定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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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遺屬保險和供養直系親屬保險
(一) 死亡、遺屬保險
1、職工死亡後對屍體的處理
山東省革命委員會1975年4月14日魯革發〔1975〕47號文批復的《濟南市革命委員會對需要強行火化的屍體處理意見的請示報告》規定:凡因交通、工傷、醫療、糾紛等事故死亡的屍體,經有關部門檢查驗明死亡原因,作出結論後,應立即通知其家屬在3至5日內火化。逾期不處理或以屍體無理取鬧者,由當地公安機關作出強制火化的決定,通知火葬場進行火化。
對死者親屬的撫恤,應按照或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無理要求一律不得遷就,必要時,由法院予以裁決處理。
2、 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
企業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人員因病死亡或非因工死亡時,喪葬補助費按500元標准執行。
3、 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救濟費
企業職工和離退休(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直系親屬可享受一次性救濟費,其標准以本市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按10個月計發。
(1)離休人員(含按勞人險〔1983〕3號辦理建國前老工人退休的)死亡後,按上述標准計發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低於青老字〔1988〕27號文的計發待遇,可按青老字〔1988〕27號文執行。
(2)按《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一次性救濟費高於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的,仍可按原規定執行。
(3)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按下列規定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4)職工死亡後個人賬戶的處理
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企業繳納部分並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二)供養直系親屬保險
供養直系親屬保險是指為保障勞動者供養直系親屬患病、受傷所必須的醫療費用及死亡後的喪葬費需要而設立的保險制度。
勞動者工作的積極性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勞動者供養直系親屬患病或死亡是一個重要因素,為減輕勞動者的負擔,使其集中精力做好工作,建立供養直系親屬保險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1、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范圍
山東省勞動局1979年4月3日〔79〕勞薪便字第11號《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人員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中確定的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是指其主要生活來源依靠退休工人供養的下列人員:
(1)父(包括養父)、夫年滿60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母(包括養母)、妻未從事固定報酬的工作。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的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4) 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5)工人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撫養人男年滿60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女未從事有固定報酬的工作。
2、在職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
在職職工的直系親屬,其主要生活來源,系依靠職工供給,符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均列為該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2)祖母、母、妻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遺腹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歲以及雖滿16歲,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繼續在中學學習者。
(4)孫子、孫女年未滿16歲,其父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力,母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
3、岳父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的規定
為有利於計劃生育的開展,男職工到女家落戶,如果女方無經濟收入,而且女方父母符合供養條件又確由男職工供養,則可以將岳父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但是,該男職工的父母就不能再列為其供養直系親屬。
4、 祖母、母、妻列為供養直系親屬的補充規定
(1)職工之祖母、母、妻年滿50周歲,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沒有比較穩定的收入來源,主要生活來源確系由職工本人提供,以維持相當於當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可列為該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
(2)職工之母、妻不滿50周歲,有勞動能力,可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能夠維持相當於當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應列為該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如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收入來源,確系由職工本人提供收入維持基本生活的,可列為該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
(3)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供養直系親屬原則上以勞保卡片中的登記為准。
如果單位未辦理勞保卡片登記,應按以下原則處理:其母首先應由其父供養,如果其父工資收入較低,難以維持家庭最低生活水平的,也可將其母列為該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
5、 對在校學生列為供養直系親屬的補充規定
企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中雖年滿16周歲,但系初中畢業直接進入職業高中、職業中專、技工學校就讀的學生可繼續按現行規定享受供養直系親屬的有關待遇。
6、 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待遇
(1)1951年政務院公布的《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戊款規定: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患病時,得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特約醫院或特約中西醫師處免費診治,手術費及普通葯費,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二分之一,貴重葯費、就醫路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費及其他的一切費用,均由本人自理。
(2)勞動部、全國總工會1966年4月15日〔66〕中勞薪字第60號、〔66〕會通字第9號《關於改進企業職工勞保醫療制度幾個問題的通知》中規定:按照勞動保險條例規定享受醫療待遇的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患病時,除了手術費和葯費仍然執行半費外,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等均由個人負擔。
(3)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1964年4月《關於勞動保險問題解答》:
① 問: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在當地公立醫院治病可否報銷二分之一的葯費?
答: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戊款規定,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患病時,得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特約醫院或特約中西醫師處免費診治,手術費及普通葯費,由企業行政方面負擔二分之一,醫療費、住院費、住院膳費及其他一切費用均由本人自理。根據這一條規定,凡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不論與職工同居或不同居,住在城市或農村,凡患病時能夠到上述指定的醫療機構診治時,即可享受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戊款規定的醫療待遇。患病時未在上述指定的醫療機構診治者,其所需診治、醫葯等費用,應由本人自理。本人負擔確有困難,由基層適當補助。
② 問: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患病可否轉院治療?
答:一般的不主張家屬轉院治療。如果自己轉院治療,其全部費用本人負責,如果是不轉院治療就有生命危險,經醫院證明,企業同意,是可以轉院治療的,並享受供養直系親屬醫療待遇。
③ 問:職工家屬患急病、負傷醫療施行手術,需要輸血費用由誰負擔?
答:經醫師決定因病必須輸血,其輸血費用由企業補助二分之一。
(4)山東省勞動局、總工會、財政廳1989年12月25日〔89〕魯勞險字第589號文件規定:因病進行器官移植手術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全民企業享受半費醫療待遇的職工供養直系親屬,企業負擔45%,個人負擔55%。
(5)獨生子女醫療費報銷的有關規定:
① 確定獨生子女供養關系和醫葯費報銷單位,原則上以獨生子女性別確定,男性獨生子女的醫葯費隨男職工單位報銷,女性獨生子女的醫葯費隨女職工單位報銷。
② 職工雙方在國家、人民團體、事業單位或一方在企業單位的,其獨生子女醫葯費報銷,已確定報銷單位的,不再變動;未確定報銷單位的,由雙方單位按照上述精神協商解決。
③ 職工配偶在外地工作的,原則上按獨生子女的戶口所在地確定醫葯費報銷單位。職工喪偶、離婚的獨生子女均由現供養職工單位報銷。
④ 職工獨生子女醫葯費報銷標准可憑醫院葯費單據報銷80%,個人負擔20%。
⑤ 職工的其他供養直系親屬的確定和醫葯費報銷標准,仍按《勞保條例》規定的范圍條件和標准執行。
⑥ 死亡的職工,其獨生子女應享受的定期生活補助費,由死亡職工所在單位按規定支付;其獨生子女醫療費,由死亡職工配偶所在單位按規定報銷。
(6)獨生子女供養關系和醫療費報銷的其他規定:
① 夫妻雙方一方在企業是固定職工,另一方無工作又無固定收入,其獨生子女的供養關系和醫葯費的報銷應由固定職工所在企業負擔。
② 夫妻雙方一方在企業是固定職工,另一方是合同制工人,其獨生子女的供養關系和醫葯費報銷應由固定職工所在企業負擔。
③ 夫妻雙方均為企業固定職工,離婚後,獨生子女供養關系和醫葯費報銷應根據法院判決書所確定的撫養人所在企業負擔。
④ 企業固定職工夫妻雙方有一方出國定居,其獨生子女供養關系和醫葯費的報銷應確定由國內固定職工一方供養其獨生子女,醫葯費由國內固定職工所在企業負擔報銷。
⑤ 企業固定職工的獨生子女醫葯費報銷范圍應按國家勞動保險有關文件規定,報銷的范圍是指輸血費、手術費、普通葯費。
(7)離休、退休、退職職工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的保險待遇:
1986年1月13日勞動人事部辦公廳勞人辦險〔1986〕1號《關於國營企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享受勞動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中規定:
國營企業單位離休幹部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的保險待遇,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救濟費和醫療待遇。其中醫療費用的列支項目與離休幹部原來在職時相同。
國營企業單位職工退休後,其供養直系親屬不再享受醫療待遇。退休人員死亡後應當享受與在職職工相同的喪葬補助費;如有供養直系親屬,其供養的直系親屬還可享受撫恤費或救濟費。
7、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費
(1)山東省勞動廳、財政廳、總工會1997年12月26日魯勞發〔1997〕430號《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中規定:
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養直系親屬居住在設區的省轄市區的(居住地以戶口所在地為准、下同),每人每月補助90元;居住在縣(市)城鎮的,每人每月補助80元;居住在鄉鎮農村的,每人每月補助70元。其中,土地革命戰爭時期、抗日戰爭時期、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死者供養的配偶和無其他子女的父母,可在當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再分別增加30元、20元和10元;按上述規定領取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供養直系親屬,凡是孤獨一人者,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月增發10元。自1997年10月1日起執行。
(2)青島市市內四區及五市三區企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規定:
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供養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確定。青島市市內四區及黃島區、嶗山區政府所在地,每人每月補助90元;五市及城陽區政府所在地,以及居住在鄉鎮、農村非農業戶口的,每人每月補助80元;居住在鄉鎮、農村的農業戶口的,每人每月補助70元。
3、 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死亡待遇
企業職工和離退休(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死亡, 其喪葬補助費以500元為基數, 按《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計發。 即死者年齡在10周歲以上者為二分之一; 1周歲至10周歲者為三分之一。
(四) 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管理
1、 供養直系親屬的管理和待遇審核
(1)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企業應及時為職工和離退休(職)人員建立供直系親屬勞動保險登記卡,並負責供養直系親屬基本情況的審核、變更等管理工作。
(2)企業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後,有供養直系親屬的,企業應持勞動保險登記卡到駐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供養直系親屬待遇證》,屬因工死亡的,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供養直系親屬待遇證》,由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持證按月到企業領取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費或撫恤費,直至失去供養關系。
(3)企業離退休(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因工傷殘1至4級退休後死亡,有供養直系親屬的,企業應持勞動保險登記卡、離退休(職)人員死亡證明、供養直系親屬身份證、戶口簿以及無固定工作(收入)證明,供養直系親屬喪失勞動能力的,還應持縣以上醫院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到駐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供養直系親屬審批手續,領取《供養直系親屬待遇證》。其中,駐市四區的企業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企業持批件及有關材料,填寫離退休人員增減變化表,到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待遇手續。
(4)死亡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直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生活困難補助費的,應持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發的《供養直系親屬待遇證》。確需他人代領的,代領人除持上述證件外,還應持供養直系親屬戶口簿及本人身份證。
(5)供養直系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企業應及時到駐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待遇注銷手續,交回《供養直系親屬待遇證》。如不及時辦理待遇注銷手續,繼續領取待遇的,一經發現,按冒領論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除扣回冒領款項外,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6)對企業死亡離退休(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領取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費情況,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將統一組織復查。
2、 企業死亡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年檢
為加強企業死亡離退休(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管理服務工作,定於近期對企業死亡離退休(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領取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費的情況進行年度檢查。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1)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死亡離退休(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均屬年度檢查范圍。
(2)年度檢查工作,由各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其中駐市內四區的外資企業,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處負責。
(3)年度檢查工作的實施。
企業自查階段。9月15日以前,由企業〔含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銀行代發死亡離退休(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企業〕檢查死亡離退休(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戶口簿,無戶口簿的由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核准死亡退休(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增減變化情況後,填寫《企業死亡離退休(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領取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費花名冊》,連同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報企業所在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其中駐市內四區的外資企業報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處審核。
各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檢查階段。9月15日至30日,各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處,對企業上報的死亡離退休(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領取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花名冊,與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對照,進行認真審核。
研究處理階段。10月1日至31日,各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處,對未參加審核或未按要求提供證件的企業和個人,暫予停發其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費,直至提供證件,參加審核。發現供養直系親屬已失去供養條件的,要及時辦理待遇注銷手續。對多領取待遇的,要根據青勞〔1997〕50號文件規定予以追回,並視情節輕重作相應的處理。10月31日前,各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處,將審核情況報青島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