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丈夫去世後他父母也去世了他的兄弟姐妹要來分遺產,我該怎麼辦
如果是他婚前個人財產,那麼,他去世後就是他的遺產。如果是夫妻婚後共同購買的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丈夫去世後,有一半是生存方妻子的財產,另一半是丈夫的遺產。
丈夫的遺產由他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包括他的妻子、父母和子女。
如果丈夫的父母在兒子去世後死亡,那麼,他們繼承兒子的遺產就是他們的遺產,丈夫的兄弟姐妹對父母的遺產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當然,丈夫的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人的身份列入第一順序參與繼承祖父母的遺產。
補充
法定繼承人順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2. 父親留下的遺產兩兄弟怎麼分
法律分析: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一般來說子女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由兩兄弟平等繼承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3. 我爺爺去世了,他有三個兄弟都已經去世了,我爺爺的遺產需要分給他兄弟的子女嗎
不需要,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也就是你爺爺去世了,第一順序繼承遺產的應該是你奶奶,你父親你叔你伯你姑,你曾祖。如果第一順序的人都沒有才會考慮第二順序,也就是你爺爺的兄弟姐妹。
4. 爸爸去世了,房產證上是我爸爸的名,他的兄弟姐妹有權利分房子嗎
兄弟姐妹是否有權利分該房屋,需要看該房屋是否是您父親的個人合法財產以及兄弟姐妹是否享有繼承權。如果該房屋是您父親的個人合法財產且兄弟姐妹有繼承權那就有權利分房子。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如果該財產的性質為您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即使僅登記在被繼承人個人名下,也不改變該房屋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能夠發生繼承的僅為被繼承人對於該房屋享有的份額。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如果被繼承人留有相應的遺囑,明確了財產繼承問題,那麼就需要按照有效的遺囑進行繼承。如果遺囑中排除了其兄弟姐妹的繼承權,那麼兄弟姐妹對於該房屋無權繼承。
最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由此可見,繼承開始後,如果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第二順位繼承人不繼承。故如果被繼承人尚有配偶、父母、子女其中任意一人,兄弟姐妹均不享有繼承權。
5. 父親的遺產兄弟姐妹四個大兒子一人佔有合法嗎
合法不合法,不能單憑這一句話判定。
一,如果是父親立了遺囑,遺產全部給大兒子,那就合法。
二,如果沒有遺囑,那大兒子一人獨占就不合法。所有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平等獲得父親遺產的權利。
三,如果大兒子盡了全部或大部贍養父親的責任,那麼多得父親的遺產也是可以的。
6. 父母遺產子女怎麼分配
父母遺產子女分配的方法,具體如下:
1、法定繼承。由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遺囑繼承。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准;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准。
遺產分割的方式有:
1、實物分割。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適用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
2、變價分割。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3、補償分割。對不宜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願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4、保留共有的分割。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願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願意繼續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為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7. 父親的遺產他的兄弟有份嗎
【法律分析】
1,如果被繼承人有遺囑,按遺囑內容分配遺產。
2,如果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繼承。繼承人之間可以平分或者協商彼此繼承遺產份額。
3,對於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要求多分遺產;對於有撫養能力不盡贍養義務的繼承,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遺產。
4,對於喪偶兒媳、女婿,對公婆、岳父母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遺產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8. 父親去世,有一女,父親的兄弟姐妹可以分他的遺產嗎
不可以,繼承法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父母,子女,配偶(無先後)。第二順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無先後順序)。只有不存在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才有可能存在第二順位的繼承人繼承。
所以父親的兄弟姐妹不能分他的遺產
夫妻一方的父母的遺產,一般來說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如果離婚原則上是雙方均分。除非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繼承的財產,才屬於個人財產。 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條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