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母雙亡,房產證的名字是父母的,子女如何繼承
如果沒有遺囑就適用法定繼承,有遺囑按遺囑繼承。
如果是法定繼承,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
然後大家協商繼承份額,商議妥當後進行遺產分割。就行了。如果不能協商一致的,就只能起訴由法院判決了。
㈡ 父母和子女共有房產證,父毌離婚如何析產
夫妻離婚時房產證是父母的名字財產分配的規定為:登記在男方父母名下的房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無權分割。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相關內容拓展
不同的買房類型,房產分割情況不同。
1、婚前買房,共同還貸型:這種情況,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均視為共同財產。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除非還貸一方能夠證明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
2、一分不出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連毛毛都分不到。
3、婚後共同買房還貸型:不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如果要進行房屋產權分割,需要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如果貸款沒還清,還需要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4、閃婚閃離型:指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有收入,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雙方首先協商,協商不成,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房產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㈢ 分割父母的房子!
1、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的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房產證的,就是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
這和第一種情況本質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也是婚前財產,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婚後夫妻共同清償貸款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離婚時,房屋的歸屬及分割,不同省市的司法實踐對此有不同的規定,筆者參考了上海市高院的解釋,將此種情況下的房屋歸屬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為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需要指出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還貸。如果購房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房屋就是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
(2)對於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3)對於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且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的,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後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並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4、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的
這種情況下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注意:(1)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2)房屋價值分割時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3)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如,羅小姐與謝先生2000年結為連理,2002年二人花了70萬買了一套兩室兩廳的商品房,首付30萬元,貸款40萬元,房產證上只寫了謝先生一人的名字。到了2005年,二人關系逐步惡化,准備協議離婚。此時,該房屋的價值漲到120萬,但還有30萬的貸款沒有還。改房屋如何分割?此時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萬元的現值減去30萬元貸款後的90萬元,每人可分得45萬元。如果謝先生要房子,應補償羅小姐45萬元,由謝先生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5、房產證上有第三人名字的
實踐中,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可能有父母的名字、子女的名字等。對此,法院不會在離婚案件審理中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6、父母參與出資購買房屋的
《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1)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2)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例如,某女於2004年5月結婚。同年7 月,該女父母出資購買了一套價值90萬元的商品房供該女和其丈夫居住,該女和丈夫未出分文。在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時,該女的父母把他們自己的名字和該女的名子寫入產證,而沒有將該女丈夫的名字寫入產證。婚後不久該女和丈夫打算離婚。可丈夫說,離婚可以,但這套房子的三分之一的產權算作我們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割。請問丈夫的觀點是正確的嗎?筆者認為該丈夫的觀點不正確。因為《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本案中,父母為女兒出資買房,在辦理產權登記時把他們自己和女兒的名字寫入了產證,而沒有把女兒丈夫的名字寫入產證,這種舉動可以認為父母出資買房是對女兒一方的贈與。對此,某些省市的高級法院有明確的規定,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一)》第5條規定,實踐中,對於夫妻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產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為向雙方贈與為妥。該部分出資宜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如果一方提出,父母出資買房子的錢是借給自己的,而不是贈與的,並拿出借條予以證明的。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上述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中,離婚分割時夫妻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法院將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要房的,法院組織競價,由出價高的得房,並由得房的一方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一方想要房一方想要錢的,房價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相關審計部門對房屋作價評估,得房的一方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要房的,由雙方共同申請拍賣或轉讓後,法院再處理。
二、公房承租權的分割
公房,是指當事人只享有使用權或者說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的房屋,它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出現的一種產物。雖然隨著這些年房改的實施,從數量上看已經少了很多,但是由於種種原因,還是有相當數量的此類房屋還沒有實施房改或者是正在房改,因此,在為數眾多的離婚案件中,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這類公房權益的分割。由於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2月5日發布了《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定。該司法解釋認為,在以下九種情況中夫妻雙方均有權承租: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借款的;4、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均可承租的情形。但是,自從2001年 新修訂的《婚姻法》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二個關於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對於婚前財產婚後轉化進行了廢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部分條款與新法相抵觸,應當歸於無效。根據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精神,可以以結婚的時間為節點將以上9種情況分為三大類,一是一方婚前取得承租權的,離婚時如何分割;二是雙方婚前取得承租權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離婚是如何分割;三是婚後一方或雙方取得承租權的,離婚時如何分割。
1、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權,離婚時承租權仍歸一方享有,另一方無權分割。
這種情形包括96年司法解釋的第1、2、3、5、7等5種情況: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筆者認為,由於一方在婚前已取得該房的承租權,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的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無論婚姻關系存續幾年,公房的承租權均應歸該一方享有,另一方無權分割。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筆者認為,由於這一情況的發生只涉及到雙方身份關系的變更,因此,不影響公房承租權的歸屬,承租權仍歸該一方享有,另一方無權分割。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筆者認為,該房承租權仍應歸該一方享有。但,享有承租權的一方應按照婚後共同償還借款數額的一半給予另一方補償。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根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7條第2款的規定:「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雖然在這種情況下,承租房屋的承租權是在婚後取得,但是這一承租權的取得是據於原有承租權的存在,所以,筆者認為,根據現行法律,該房屋的承租權還是應該歸原享有承租權的一方享有。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這種情況和第5種情況基本一樣,因此,在公房承租權的處置上,也應該是一樣的。
2、雙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權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承租權歸雙方享有,離婚時任何一方都有權分割。
這種情形主要是指96年司法解釋的第8種情況: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對此,筆者認為,離婚時雙方都有權承租該調換的房屋。
3、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後取得房屋承租權,承租權歸雙方所有,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分割。
這種情形主要是指96年司法解釋的第4、6等2種情況:
「4、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應參照《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一些原則及規定來處置。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也應該參照《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一些原則及規定來處置。
對於上述雙方均有權承租公房的,權利人雖然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但是在處置公房使用權是時,可以參照適用《婚姻法》解釋(二)對於產權房的處理方式。 具體方法是:
1、雙方均主張公房承租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採用競價方式由出價高者得。
2、一方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由評估機構對該房在拆遷情況下承租人將可獲得的補償款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按照評估價的一半為標准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經得產權單位同意,且雙方均提出申請的,則可以拍賣公房的承租權,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4、雙方均不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產權單位也不同意將承租權轉讓給第三方,則可按照實際情況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一方使用,由該一方按照評估機構的評估價的一半為標准向另一方作出補償。
三、售後公房的分割
售後公房,也稱房改房,是指職工單位將公房以工資性貨幣分配方式出售給職工,職工以標准價或成本價購買,從而對購買的房屋享有部分產權或全部產權的住房。公房實際上是賣給夫妻雙方而不是僅向夫妻中的一方出售。根據一定的福利政策所購買的房屋,往往與夫妻雙方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相掛鉤,購買價格常遠遠低於房屋的市場價值,而當初分得房屋的情形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十分棘手。
《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第18條規定,以成本價或標准價購房的,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對象應是夫妻雙方,而不是售房單位的職工一方。這種住房的產權應屬夫妻雙方共有,夫妻任何一方對這種房改房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由於房屋權屬登記以及房改售房的特殊性,在出售房改房時,不辦共有產權,房屋所有權證只辦在一人名下。因此,在確定房改房的所有權人時,並不能僅僅根據房屋所有權證上的具名作出認定,而應當根據《婚姻法》、《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以及房改政策和其他相關規定綜合地作出認定。對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售後公房的產權在婚前購買還是在婚後購買,是有本質區別的。婚前買下的產權就是個人財產;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售後公房,應認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對於售後公房如何分割呢?根據《婚姻法解釋(二)》 的規定,主要由以下幾種分割辦法:
1、雙方競價取得。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取得所有權,另一方給對方相應的經濟補償。即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拍賣房屋雙方分割方價款。即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此外,在實際處理中,由於一些城市如上海、北京等,公房使用權可以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這種情況下,一概不考慮原一方承租時候的使用權價值也顯得不公平。根據一些省、直轄市司法實踐的做法,可區分情形處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的價值單獨歸屬問題;如果這種實物分配還附加了其他條件的,比如要受配人必須服務一定的工作年限、受配人因此喪失了一次性的分房基金等,則仍然要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公平處理。
2、對於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後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3、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權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餘部分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四、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如果離婚時,爭議的房產的產權證還沒有發放,人民法院要麼告之當事人申請中止審理,待產權證發放下來再作處理;要麼先判使用權歸屬,而後產證下來,再由爭議方另行起訴要法院處理。
這類房屋包括當事人用標准價購買的擁有部分產權的房改房以及當事人購買的但在離婚時還未能辦理產權的各類房屋。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
五、農村房屋的分割
目前,我國對農村房地產權和城市房地產權實行二元制的管理體制。即農村房屋所佔用的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對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國家對農村房屋至今未建立起登記制度;城市房屋所佔用的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國家,城市居民對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權,國家並建立了房地產權行政登記機關對之進行登記。農村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權的分割可以參照城市夫妻共同共有的非房改房的分割辦法。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
對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結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於是一方婚前所得,屬於婚前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夫妻結婚後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
這樣的房屋由於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後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後共同財產返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房價的一半給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債務由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那麼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結婚登記之後,一方家庭為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
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這樣的房屋視為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
況,雙方平分該房屋。
4、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
房屋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雙方結婚前雙方家庭共同出資建造,建造該房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結婚後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雙方結婚後,該房也確實歸夫妻雙方居住使用的,這樣的房屋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共有房屋,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對等分割。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後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
男女雙方結婚後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後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這樣的房產屬於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共同房產,不能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分割。
6、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建造或購買並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使用的
結婚後,家庭建造或購買的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房屋,應當認定其中有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對屬於夫妻財產的部分可以進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適應的金錢補償。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離婚案件中對各方應得的房產份額不好確認的,法院一般是先對其他財產先行分割,對於房產的分割,讓有關當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產之訴。
㈣ 父母遺產,但房產證在兒子名下,其他子女是否可以分割
父母口頭,證據有分房之意思嗎?
無,一般給有名字的人。除非不養老等重大過錯?
㈤ 子女起訴父母要求分割動遷房,法院怎麼分割
訴訟不但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更具有程序性,也需要實務經驗的。當遇到具體法律事務時,建議當面咨詢律師,盡量委託專業律師處理為宜
㈥ 我父母去世後,其房產證及銀行存款被其中一子女霸佔,應怎麼辦
父母去世後,其房產證及銀行存款被其中一子女霸佔,首先要先確定遺產的范圍,繼承人需要到房管部門核實房屋的登記情況,是否登記在父母的名下,有沒有貸款抵押登記或者是相關的債務問題,如果有則在繼承之前要先進行清償;確定繼承的方式,查明被繼承人名下有沒有立有遺囑,該遺囑是否合法有效,確定繼承人的范圍。
法律分析
父母留下的遺產,如果沒有遺囑,按父母親的法定第一順序人繼承。其中一子女霸佔父母遺產的,可以和其協商。不能協商的,可以去法院起訴,解決繼承父親遺產問題。如果父母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遺產順序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㈦ 如果父母在分割家產和土地不公平時可以起訴父母嗎我自己建立的房子我父母立了我妹妹的房產證,該怎麼辦
不能起訴父母,父母的財產願意給誰就給誰,你說你建房,有證據嗎?宅基地是村裡批給你的嗎,只有在你自己的宅基地建房,房產登記在你名下才是你的。
1、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的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房產證的,就是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
這和第一種情況本質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也是婚前財產,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婚後夫妻共同清償貸款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離婚時,房屋的歸屬及分割,不同省市的司法實踐對此有不同的規定,筆者參考了上海市高院的解釋,將此種情況下的房屋歸屬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為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需要指出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還貸。如果購房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房屋就是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
5、房產證上有第三人名字的
實踐中,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可能有父母的名字、子女的名字等。對此,法院不會在離婚案件審理中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6、父母參與出資購買房屋的
《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1)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2)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例如,某女於2004年5月結婚。同年7 月,該女父母出資購買了一套價值90萬元的商品房供該女和其丈夫居住,該女和丈夫未出分文。在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時,該女的父母把他們自己的名字和該女的名子寫入產證,而沒有將該女丈夫的名字寫入產證。婚後不久該女和丈夫打算離婚。可丈夫說,離婚可以,但這套房子的三分之一的產權算作我們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割。請問丈夫的觀點是正確的嗎?筆者認為該丈夫的觀點不正確。因為《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本案中,父母為女兒出資買房,在辦理產權登記時把他們自己和女兒的名字寫入了產證,而沒有把女兒丈夫的名字寫入產證,這種舉動可以認為父母出資買房是對女兒一方的贈與。對此,某些省市的高級法院有明確的規定,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一)》第5條規定,實踐中,對於夫妻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產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為向雙方贈與為妥。該部分出資宜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如果一方提出,父母出資買房子的錢是借給自己的,而不是贈與的,並拿出借條予以證明的。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上述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中,離婚分割時夫妻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法院將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要房的,法院組織競價,由出價高的得房,並由得房的一方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一方想要房一方想要錢的,房價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相關審計部門對房屋作價評估,得房的一方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要房的,由雙方共同申請拍賣或轉讓後,法院再處理。
五、農村房屋的分割
目前,我國對農村房地產權和城市房地產權實行二元制的管理體制。即農村房屋所佔用的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對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國家對農村房屋至今未建立起登記制度;城市房屋所佔用的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國家,城市居民對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權,國家並建立了房地產權行政登記機關對之進行登記。農村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權的分割可以參照城市夫妻共同共有的非房改房的分割辦法。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
對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結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於是一方婚前所得,屬於婚前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夫妻結婚後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
這樣的房屋由於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後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後共同財產返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房價的一半給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債務由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那麼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結婚登記之後,一方家庭為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
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這樣的房屋視為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
況,雙方平分該房屋。
4、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
房屋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雙方結婚前雙方家庭共同出資建造,建造該房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結婚後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雙方結婚後,該房也確實歸夫妻雙方居住使用的,這樣的房屋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共有房屋,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對等分割。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後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
男女雙方結婚後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後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這樣的房產屬於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共同房產,不能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分割。
6、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建造或購買並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使用的
結婚後,家庭建造或購買的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房屋,應當認定其中有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對屬於夫妻財產的部分可以進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適應的金錢補償。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離婚案件中對各方應得的房產份額不好確認的,法院一般是先對其他財產先行分割,對於房產的分割,讓有關當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產之訴。
㈧ 法院如何分割離婚糾紛中的房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夫妻雙方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中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㈨ 父母給孩子買房房產證有父母名字,小孩離婚怎麼分割
雖然隨著政府的一個個限購令,房子的價格被穩定在一個水平上,但是這仍然不排除房價會持續走高的可能,所以為了能夠再買一套房產,很多人選擇了曲線買房:以父母、孩子名義買房。而以父母、孩子名義買房的,在夫妻婚姻穩固時,房產沒有什麼問題;但是,一旦遭遇夫妻離婚,以父母名義買房或以孩子名義買房,離婚時如何分割?本文將對這個問題進行說明。 一、以父母名義買房,離婚時如何分? 按照新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購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換句話說,按照新婚姻法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父母名義買房,房產證登記的是父母的名字,那麼房子就是父母的,這個時候,夫妻雙方就不能在離婚時請求分割以父母名義買的房產。但是如果論及購買該房的出資,則可以按照債權債務關系處理。 以父母名義買房離婚時如何分?在現實中存在三種分割方式。 1、以一方父母名義買房在離婚前已經過戶到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名下,房子已經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就可以請求分割; 2、以父母名義買的房子符合上市交易條件且與父母簽有書面的委託購買合同; 3、雖然沒有書面的委託購買合同,但是父母承認委託購買的事實的。 在上述三種情況下,法院會根據房產證、委託購買合同、房屋所有權公證等證據材料,以及證人證言,進行綜合判斷,以確定以父母名義買的房子是否可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進行財產分割。 END 二、以孩子名義買房,離婚時如何分? 父母出資以孩子名義買房,並登記在房產證上的,視為對孩子的贈與,所以孩子是該房產的所有人。夫妻雙方離婚時,不能侵犯孩子對房子的產權權益。如果小孩未年滿18周歲,在年齡上還屬於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需要父母以監護人的身份在合同上共同簽字,但房屋的產權仍然是屬於小孩的。 以孩子名義買房離婚時如何分?原則上在離婚的時候不能分。但是,如果成年子女同意將房產過戶給父母,父母通過離婚進行財產分割也是可以的。 在現實中,很多人以父母名義買房時,會將以父母名義買的房產進行公證,或者雙方簽訂了以父母買的房子的相關協議,這樣一旦出現離婚,或者涉及房產分割等情況時,能給自己留一條後路,到時候可以以公證或協議證明房產是自己的。但是這樣的公證的效力如何呢?至少從現在的法律來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在涉及以父母名義和以孩子名義,購買的房產,離婚時房產如何分的問題有很多復雜的地方,所以我們建議您,如果您遇到了上述的有關問題,請一位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排憂解難。
㈩ 父母出錢買房 房產證寫子女名 父母離婚有權分割這房子嗎
沒有,當初兩個人出錢買房,但是把房子登記在子女名下,這就是把房子贈與給子女,並且是後兩人都沒有提出異議,意味著不存在轉移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這樣在完成房產登記以後,房子的所有權屬於子女了,都不是你們的夫妻財產,哪來的分割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