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獨生子女能分戶嗎
按規定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後名下有房產的可以遷出和父母分戶口,所以可以但必須符合以上條件規定否則不可以。
⑵ 獨生子女分戶口可以嗎
可以的,按規定符合條件規定的都可以分戶口。沒有任何政策規定獨生子女不能和父母分戶口。所以可以的。
⑶ 獨生子女可以分戶嗎
法律分析:獨生子女可以分戶口。但是需要符合以下條件。公民分戶的標準是一家雖同居一處,但經濟獨立,分別生活。當事人可以持分戶的書面等證件證明材料到現戶口登記地派出所申請,經外勤民警調查核實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於辦理分戶手續。但是單元樓房的分戶僅限於離婚分戶,筒子樓的分戶按平房分戶辦理。自建房等違章建築不予分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⑷ 獨生子女可以和父母分戶嗎
獨生子女可以和父母分戶的。戶籍政策沒有規定獨生子女不能和父母分戶口因此可以的,按規定滿十八周歲名下有房產證的可以遷入房產內,分戶的條件是實際住房有兩個以上自然間,且單獨生活:
1、一家同居一處,因結婚單獨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4、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戶手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⑸ 獨生子女和父母的戶口可以分開嗎應該怎麼辦理了
獨生子女和父母的戶口可以分開,但前提是必須有屬於自己的獨立的住房。
辦理相對簡單:
只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從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領戶口遷移證,注銷戶口。再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及時到房子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即可。
⑹ 獨生子可以分戶嗎
法律分析:獨生子可以分戶。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⑺ 獨生子女分戶口需要什麼條件和手續
法律分析:寫出申請,然後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相關證件,到所屬村委同意,然後到派出所辦理分戶手續即可。有的地方,辦理時還需要提供房產證明,具體的可去當地派出所戶籍科民警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注銷戶口,不發遷移證件。
第十二條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⑻ 戶口獨生子女能不能分戶
分戶可以,但必須符合戶籍登記機關規定的分戶條件。這與是否是獨生子女沒有關系。
根據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內的常住人口,立為一戶。單身居住的,可以單立為一戶。非住宅用房和違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戶。
戶內因發生婚姻、分家等變化需要分戶,且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已經分割的,可以憑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已經分割的證明材料申報分戶登記。房屋所有權、使用權未分割的,不予分戶。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⑼ 獨生子女可以分戶口嗎
獨生子女可以分戶口,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一家雖同居一處,但經濟獨立,分別生活;
2.實際住房有兩個以上自然間,且單獨生活。滿足條件,當事人持分戶的書面申請以及相關材料到戶口登記地派出所申請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