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法典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什麼義務
你的問題是抄說沒影響,民法典規定,襲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什麼義務?對於這個問題,實際上,法律也規定的,的也挺明白的,當父母離婚後,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也就是說,當孩子上學或者,或者生過他們都要富養附給孩子,服養費,這是他們的義務
Ⅱ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什麼的義務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父母可以決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父母有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具體內容如下:
1、撫養,教育的義務。撫養義務從子女出生時開始,不論男嬰,女嬰,父母都有義務把他們撫養成人。父母對子女的教育是指在思想上,品德上對子女的關心和培養;
2、父母可以決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對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父母有權確定其姓名,若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確定更改子女姓名應征詢其本人意見;
3、父母有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權利和義務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4、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Ⅲ 我國《憲法》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Ⅳ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什麼的義務
父母無力撫養幼年時的子女的,子女獨立後應當履行贍養義務。雖然《民法典》為父母子女間規定了互相扶養的對等的權利義務;
但這並不是說這兩個權利是必須「等價交換」的,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對其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因此,子女對老年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得以此為由而解除。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Ⅳ 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Ⅵ 父母有什麼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以下義務: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義務。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教育義務。3、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義務。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權利和義務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義務包括: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條至第20條對父母的管教義務做了一系列具體的規定,主要包括: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1)曠課、夜不歸宿;(2)攜帶管制刀具;(3)打架斗毆、辱罵他人;(4)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5)偷竊、故意毀壞財物;(6)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7)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8)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9)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煙、酗酒。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發現該團伙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人民團體、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檢舉、控告或者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並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