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杭州市餘杭區計生辦:我們的女兒算獨生子女嗎
你們原來的婚姻各生育了一個孩子,再婚後都沒有再生育,那應該是算獨生子女的,如果你再生了一個,或者你前夫再婚了又生育了,那就不算了。
Ⅱ 2021餘杭區獨生子女補助170萬是真的嗎
假的不能再假了你自己信嗎?全國各地包括佘杭區都沒有這樣的政策規定,所以不是真的。
Ⅲ 餘杭晨報有沒有關於2016年領取獨生子女證的信息
這個,是按照國家的政策來辦。
雖然全面二胎已經放開,目前仍然可以辦理獨生子女證。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2015年12月27日已被通過,修正案草案規定全面放開二孩政策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Ⅳ 2021年杭州餘杭獨生子女與父母分戶的好與壞
摘要 如果沒有獨生子女證,那不算獨生子女!
Ⅳ 做獨生子女證在哪裡做
法律分析:第一,在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請。後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對符合條件的,發《獨生子女證》;第二,申請符合條件,才發放《獨生子女證》;第三,全面放開二孩之後,關於《獨生子女證》有所變化,仍然符合條件的,依然受理申請。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 第十五條 加大對計劃生育家庭扶助力度。切實保障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使他們優先分享改革發展的成果。對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農村計劃生育雙女家庭,繼續實行現行各項獎勵扶助政策,在社會保障、集體收益分配、就業創業、新農村建設等方面予以傾斜。完善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和特別扶助制度,實行扶助標准動態調整。幫扶存在特殊困難的計劃生育家庭,妥善解決他們的生活照料、養老保障、大病治療和精神慰藉等問題。推進計劃生育與扶貧開發相結合,繼續實施「少生快富」工程。對政策調整後自願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實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等政策。
Ⅵ 獨生子女證怎麼辦理
一、辦理對象:按政策生育只有一個孩子的夫妻
二、辦理程序:
1、夫妻雙方或一方帶上一孩《生育服務證》、戶口簿、身份證、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張,到村委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書。
2、由村計生幹部認真核對資料,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對符合條件的認真填寫申請書並簽字蓋章。
3、由村計生幹部帶上資料齊備並符合條件的,到鎮社計辦申請辦理《獨生子女證》,並由鄉計辦再次核對、核實材料,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對符合條件的給予辦理《獨生子女證》。
三、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四、辦理地點:鄉計生辦
Ⅶ 想問一下獨生子女證需要什麼樣的材料去辦理。。。具體的情況應該是怎麼樣做。。。請詳細的解答一下。。謝
一、申請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只生一個子女,自願不再生育的;
(二)已有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夭折後,不再生育的;
(三)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的。
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時,子女年齡應當在十四周歲以內或者母親年齡在四十九周歲以內。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夫妻共同申領,喪偶、離婚者可單獨申領。
二、程序要件:
已婚育齡夫妻自願終身只生一個子女的,夫妻雙方需向各自所在單位或一方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計劃生育服務手冊》中的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
(三)申請人一方戶籍在省外的,需提交個人申請和其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當事人只有並且自願只生一個子女的證明。
申請人一方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應對申請人的婚育狀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在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中的單位意見欄內填寫審核意見並蓋章。
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並且自申請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頒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條件的申請人,分別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同時,填寫「落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通知書」一式三聯,由申請人交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落實相關待遇。
Ⅷ 餘杭雙獨二胎准生證如何辦理
以下是相關條文規定,建議看一下,希望能幫到你: 如何辦理二胎准生證? 當事人須在妊娠前向單位提出申請,再由單位向所轄辦事處計生辦提出申請。申請時須同時提交具備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證明;夫妻雙方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再婚的須提交離婚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生育情況證明等。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申請人,相關部門應在30日內給予發放生育證。 生第二胎有那些要求標准? 第二十一條 男女雙方經依法登記結婚且均未生育過的,即可生育一個孩子。 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鼓勵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或者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婚,為晚婚。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滿二十三周歲結婚後懷孕的初次生育,為晚育。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只有一個孩子,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嚴重遺傳性殘疾,目前無法治療或者經系統治療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二)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因公致殘的軍人、武裝警察、公安民警、見義勇為人員,或者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三)一方系喪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離婚者且只有一個孩子或者依法生育過兩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雙方均未生育,依法收養後又懷孕的; (六)一方為兩代獨生子女或者夫妻均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七)一方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作業,只有一個女孩的。 第二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女方為農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一方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個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無生育條件的; (三)男方到無兄弟的女方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只有一個女孩的(本項規定只適用於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無兄弟且只有一個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個女孩的; (五)雙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畝以上(以村計算)的沿海墾區,只有一個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撈為業五年以上,現仍從事海洋捕撈業,只有一個女孩的。 夫妻為主要從事種植業或者養殖業的農村居民,一方經縣級以上醫學、勞動鑒定機構確認為非遺傳性一級或者二級肢體殘疾,只有一個女孩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但仍在農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五年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再生育一個孩子後,其中一個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的,由設區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並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內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夫妻雙方均為歸僑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回內地定居不滿六年且只有一個孩子,或者夫妻雙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內地定居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或者外國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雙方婚後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內地定居的,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孩子數。 第二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在女方達到二十四周歲後可以向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生育申請,經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並領取生育證後方可生育,但屬於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婚後即可提出申請。 夫妻中男方為本省居民,女方為外省居民,婚後居住本省的,可以經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婚育證明,向男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生育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完畢,擬批準的應當在發給生育證前,通知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十日;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依照本條例規定不應當生育而妊娠且醫學上允許終止妊娠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第二十九條 外省遷入本省的公民,遷入前已取得當地縣(市、區)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的證明並已懷孕的,應當允許其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