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收養子女赴港照顧老人家需要什麼條件才能申請單程證
摘要 1.十八周歲以上、未滿六十周歲,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歲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的。
Ⅱ 子女隨父母申請去澳門 的親子關系公證書(如:出生公證書)
親屬關系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公證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當事人之間因婚姻、血緣或收養而產生的親屬關系事實真實、合法的活動。
親屬關系公證辦理所需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集體戶籍的申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
2、關系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①關系人移居國外並加入外國國籍,提供關系人國外身份證及護照的印影件;
②關系人常居國外尚未加入外國國籍,但國內身份證、戶口簿已注銷,需提供關系人的中國戶籍注銷證明、護照影印件和國外居留證明;
③關系人已死亡的,需提供關系人的死亡證明。
3、申請人與關系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包括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親子鑒定報告、收養證、原始戶籍底冊、人事檔案材料等。特殊:發往澳大利亞使用的父母親申請與子女的親屬關系公證,需提供父母親有且僅有幾個子女的親屬關系證明。
4、證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從以下兩種證明材料中任選其一代替證明信:
①如果您以前辦理過出生公證或親屬關系公證,可以提供原出生公證書或親屬關系公證書;②《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同時提供父母結婚證。
5、如非本人辦理,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6、如果您所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所申辦公證事項時,請根據公證員的要求補充證明材料。
(註:結合各地政策調整,公證機構要求的材料會有所差別,詳情請咨詢當地公證機構。)
注意事項:
1、申請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處可以受理其申請:
①申請人的戶籍在本處所在地,非本地戶籍的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工作證明;
②由中國境內出境定居的,現已不是中國國籍或持港澳台地區身份證件的,可在申請人出境前原戶籍所在地公證處申請辦理。
2、該公證不適用於辦理涉外繼承、涉港澳台繼承的親屬關系;
3、親屬關系范圍僅限於證明直系血親和旁系三代以內血親。旁系血親須在證明信中說明其親屬關系的淵源。例如表兄弟需說明是其母兄弟或姐妹的子女還是其父姐妹的子女。
3、去往日本使用的親屬關系公證,如果需要申請人或關系人的詳細住址,證明信一般要精確到街道門牌號。
4、申請人已注銷戶口出境且其原住所地戶口簿上無其他資料反映的,還應提供原住所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
5、公證書用於美國、韓國、奧地利、俄羅斯、哈薩克等國,需要同時加做譯文與原文相符公證,系統會自動為您添加該事項。
6、出生在香港、澳門等域外的居民申辦與在台親屬關系的公證事項,不予受理,應在出生地的公證機構辦理。
Ⅲ 子女申請父母港澳定居
(注重粗體字,當然最好認真閱讀全文) 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須知2010年8月6日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須知 一、申請條件 內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的;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 (二)十八周歲以上、未滿六十周歲,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歲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的。 (三)六十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十八周歲以上子女的。 (四)未滿十八周歲,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 上述第(二)項中「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指沒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子女。 二、申請人須履行的手續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須由本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接受面見和詢問,並履行下列手續: (一)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和擬團聚的香港或者澳門親屬(以下簡稱港澳關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交驗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未滿十六周歲的,還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交驗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同時提交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三)提交港澳關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港澳關系人是外國籍的,須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復印件。 (四)提交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1、國家工作人員,由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意見。2、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員工,由所在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意見。3、十六周歲以上的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意見。4、未滿十六周歲的,免交所在學校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見。5、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見。 (五)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1、屬於申請條件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指結婚證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醫學證明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2、屬於申請條件第(二)、(三)、(四)項規定情形的,指出生醫學證明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父母的結婚證明,其中第(二)項還包括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證明,第(三)項還包括父母在內地無子女證明。 3、屬於申請條件第(五)項規定情形的,指與具體特殊情況相應的證明。 上述規定的證明,均需交驗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六)子女與父母關系屬於下列情形的,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未滿十八周歲,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離異,撫養其的父親(母親)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可作為夫妻團聚類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類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人需提供其由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親(母親)撫養、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 2、申請人或者港澳關系人屬於收養子女,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養關系證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養關系的,指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在建立收養關系時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l日建立收養關系的,指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證》或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9年8月1日以後建立收養關系的,指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 3、申請人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與父母親子關系存疑的,須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指定的醫院或者機構進行親子關系鑒定;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與父母親子關系存疑的,須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機構進行親子鑒定。(七)提交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 三、公示申請人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且達到審批分數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將對申請人的申請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申請事由、得分等情況,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四、領取前往港澳通行證的手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作出批准申請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決定後,將為申請人簽發《批準定居通知書》。申請人憑《批準定居通知書》辦理注銷戶口、繳銷居民身份證手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憑申請人提交的戶口注銷及居民身份證繳銷證明,發給申請人《前往港澳通行證》。《前往港澳通行證》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統一印製,有效期為3個月,一次使用有效。 五、證件的換發和補發因《前往港澳通行證》遺失、被盜、損毀,申請人在證件有效期內申請換發或者補發的,應向原申請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換發或者補發證件的申請。證件遺失、被盜的,提交書面聲明,損毀的須交回證件原件。 申請人在證件有效期內無正當理由未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需重新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 六、證件收費 《前往港澳通行證》收取證件工本費50元 七、注意事項(一)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實行定額審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打分標准,每年根據名額和申請人數,確定並公布下年度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審批分數線。 (二)申請人須如實填寫申請表,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須真實有效,如有虛假,申請人將承擔法律責任。 (三)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申請情況、聯系地址或者電話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四)申請人和擬團聚的港澳親屬應按要求接受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面見、詢問和現場採集面像。
Ⅳ 如何在澳門定居
辦理條件
1、夫妻一方定居澳門的,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
2、十八周歲以上、未滿六十周歲,其在澳門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歲以上且在澳門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的。
3、六十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澳門定居的十八周歲以上子女的。
4、未滿十八周歲,需要投靠在澳門定居的父母的。
5、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
辦理手續
一、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和擬團聚的澳門親屬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
二、交驗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未滿十六周歲的,還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交驗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同時提交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澳門定居的意見。
三、提交港澳關系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澳門關系人是外國籍的,須交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復印件。
四、提交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澳門定居的意見。
五、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六、子女與父母關系屬於下列情形的,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未滿十八周歲,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離異。
撫養其的父親(母親)即將或者已經赴澳門定居的,可作為夫妻團聚類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類申請前往者澳門定居。
申請人需提供其由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親(母親)撫養、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
2、申請人或者澳門關系人屬於收養子女,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養關系證明。
3、申請人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與父母親子關系存疑的,須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指定的醫院或者機構進行親子關系鑒定。
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與父母親子關系存疑的,須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機構進行親子鑒定。
七、提交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
(4)收養子女如何投靠澳門父母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內地居民前往澳門實行定額審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內地居民前往澳門定居打分標准,每年根據名額和申請人數,確定並公布下年度內地居民前往澳門定居審批分數線。
2、申請人須如實填寫申請表,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須真實有效,如有虛假,申請人將承擔法律責任。
3、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申請情況、聯系地址或者電話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4、申請人和擬團聚的澳門親屬應按要求接受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面見、詢問和現場採集面像。
Ⅳ 我是中國大陸戶籍,今年49歲了,只有一個兒子,二個孫子都是澳門戶籍,我要怎樣才能拿到澳門居留權呢
申請條件
一、內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的;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
(二)十八周歲以上、未滿六十周歲,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歲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的。
(三)六十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十八周歲以上子女的。
(四)未滿十八周歲,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
二、上述情形第(二)項中「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指沒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子女。
三、上述情形第(五)項中「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指的是:
(一)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證上載明出生地為香港或澳門。
(二)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證首次發出日期距申請人出生時已滿七年。
(三)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住滿7年後的,期間因各種原因回內地定居一段時間,重返香港或澳門定居取得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
(四)父或母持有效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同時在申請人出生時,父或母也持有澳門治安警察局發出的永久居留證。
申請材料
一、申請人須履行的手續
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須由本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接受面見和詢問,並履行下列手續:
(一)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和擬團聚的香港或者澳門親屬(以下簡稱港澳關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香港永居子女和澳門永居子女不需填寫《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香港永居子女提交填寫完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中國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請表》兩份;澳門永居子女提交填寫完整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中國籍子女赴澳門定居申請表》兩份)。
(二)交驗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未滿十六周歲的,還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交驗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同時提交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三)提交港澳關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港澳關系人是外國籍的,須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復印件。
(四)提交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1、國家工作人員,由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意見。
2、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員工,由所在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意見。
3、十六周歲以上的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意見。
4、未滿十六周歲的,免交所在學校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見。
5、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見。
(五)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1、屬於申請條件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提交結婚證明;偕行子女的,提交出生醫學證明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2、屬於申請條件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的,提交出生醫學證明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父母的結婚證明,其中第(二)項還須提交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證明,第(三)項還須提交父母在內地無子女證明。
3、屬於申請條件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提交與具體特殊情況相應的證明。
上述規定的證明,均需交驗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六)子女與父母關系屬於下列情形的,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未滿十八周歲,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離異,撫養其的父親(母親)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可作為夫妻團聚類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類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人需提供其由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親(母親)撫養、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
2、申請人或者港澳關系人屬於收養子女,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養關系證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養關系的,指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在建立收養關系時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l日建立收養關系的,指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證》或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9年8月1日以後建立收養關系的,指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
3、申請人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與父母親子關系存疑的,須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指定的醫院或者機構進行親子關系鑒定;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與父母親子關系存疑的,須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機構進行親子鑒定。
(七)屬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的申請,須提交一式兩份申請材料。
(八)提交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
二、公示
申請人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且達到審批分數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將對申請人的申請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申請事由、得分等情況,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三、領取前往港澳通行證的手續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作出批准申請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決定後,將為申請人簽發《批準定居通知書》。申請人憑《批準定居通知書》辦理注銷戶口、繳銷居民身份證手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憑申請人提交的戶口注銷及居民身份證繳銷證明,發給申請人《前往港澳通行證》。
《前往港澳通行證》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統一印製,有效期為3個月,一次使用有效。
四、證件的換發和補發
因《前往港澳通行證》遺失、被盜、損毀,申請人在證件有效期內申請換發或者補發的,應向原申請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換發或者補發證件的申請。證件遺失、被盜的,提交書面聲明,損毀的須交回證件原件。
申請人在證件有效期內無正當理由未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需重新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
五、證件收費
《前往港澳通行證》收取證件工本費50元
六、注意事項
(一)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實行定額審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打分標准,每年根據名額和申請人數,確定並公布下年度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審批分數線。
(二)申請人須如實填寫申請表,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須真實有效,如有虛假,申請人將承擔法律責任。
(三)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申請情況、聯系地址或者電話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四)申請人和擬團聚的港澳親屬應按要求接受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面見、詢問和現場採集面像。
望採納
Ⅵ 子女是港澳居民,父母申請移民怎麼辦理
父母投靠子女
一、抄 申請條件:六十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十八周歲以上子女的。
二、 申請材料:
1、填寫《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一份,提交申請人和港澳關系人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彩色照片一張(48X33mm);
2、交驗申請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簿和結婚證明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3、交驗在港澳地區所有子女的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4、提交申請人在內地無子女證明(由居委會或派出所出具);
5、提交港澳關系人的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公證書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6、公安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
子女投靠父母
一、 申請條件:未滿十八周歲,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的(包括被合法收養子女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的養父母的)。
Ⅶ 母親帶小孩改嫁到澳門如何辦理定居手續
一、母親帶小孩改嫁到澳門,要定居澳門,需要辦理母親和小孩遷戶手續,這是屬於夫妻投靠落戶,母親和小孩首先需辦理出國(境)注銷戶口,再到母親和小孩戶口所在地辦理遷戶手續,最後到母親改嫁地落戶。
二、具體辦理程序依照《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規范》
(一)對下列戶口申報事項,只要符合政策規定、證明材料齊全,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當場辦理:
1、出生登記;
2、死亡登記;
3、戶口登記項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變更、更正;
4、分戶和並戶;
5、市內戶口遷移(因投靠直系親屬和分戶、購房、換房等);
6、公民出國(境)注銷戶口和回國(入境)恢復戶口;
(二)凡辦理下列需經調查核實、上報審批的戶口申報事項,對證明材料齊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當場受理並填寫《辦理戶口責任書》;對證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向申請人予以說明並當場填寫《辦理戶口補充材料書》,寫清申請人應當補充的證明材料:
1、公民變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2、國內公民收養子女落戶登記;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含農轉非)落戶;
原文出處:
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規范網
http://www.gov.cn/banshi/2005-08/02/content_19461.htm
Ⅷ 收養仔女上戶口可以按正常手續申請赴港定居嗎
大陸公民申請香港公民
一、申請渠道
內地居民要求前往香港或澳門地區定居,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設區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也可以在授權范圍內,直接受理本轄區內常住居民的申請。
二、申請條件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門的(經批准赴港澳地區定居的,可攜帶所有申請時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同行);
(二)申請赴港澳照顧父母定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1、在港澳的父母均年滿60周歲;2、在港澳定居的父母身邊無人照顧,即在港澳無子女。3、申請人提出申請時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三)內地六十周歲以上無依靠老人,身邊無人照顧,須投靠定居香港、澳門的直系親屬或者近親屬的;
(四)內地十八周歲以下無依靠小孩,父母均不在內地定居或父母雙亡,須投靠定居香港、澳門的直系親屬或者近親屬的;
(五)香港、澳門居民的遺產無人繼承,必須由內地直系親屬去定居才能繼承的;
(六)其他特殊情況,必須去香港、澳門定居的;
(註:1、符合多種定居申請條件的內地居民,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條件申請;2、符合定居申請條件的人員,按定居分數線審批辦法放行)
三、收費標准
前往港澳通行證每證50元。
(以上收費標准不含郵政速遞服務費)
四、申請定居類別
A、夫妻團聚
(一)申請條件和對象
申請人為我省常住戶口人員,丈夫或妻子定居香港或澳門,可申請前往港澳夫妻團聚。經批准赴港澳地區定居的,可攜帶所有申請時未滿18周歲的子女一同赴港澳定居。
(二)申請手續
1、提交填寫完整的《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定居申請審批表》一份,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光學照片(規格48mmX33mm)三張。
2、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交驗原件。
3、提交定居香港或澳門地區配偶的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交驗原件。如果港澳居民是外國籍的,須同時出具外國護照或其他能夠證明其外國籍身份的證件和港澳地區的永久居民身份證。
4、提交結婚證復印件,交驗原件。結婚證遺失,須提供婚姻關系證明資料。攜行子女須提交出生醫學證明。
5、港澳親屬的邀請信。
6、工作單位或派出所意見
Ⅸ 遷移到澳門戶口需要的手續
澳門基本法規定 子女年齡大於18之後 你就不能跟隨父親獲得澳門身份 所以你的情況比較難申請成功
你老爸和老媽沒辦理結婚 如果你要證明是你爸的兒子 需要用親子鑒定 出生紙一點用都沒有的 澳門不承認的
所以如果你想進澳門身份 可能不太容易因為老爸而獲得 但你沒遷移澳門身份成功 你的農村戶口還是在的 所以可以放心
Ⅹ 父母內地有收養子女,我是香港居民,可以申請父母來香港定居嗎
按要求,如內地「收養子女」是正式辦理了收養手續的,不行。
以下資料供參考:
申請條件:六十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十八周歲以上子女的。
申請材料:
1. 填寫《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一份,提交申請人和港澳關系人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彩色照片一張(48X33mm);
2.交驗申請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簿和結婚證明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3.交驗在港澳地區所有子女的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4.提交申請人在內地無子女證明(由居委會或派出所出具);
5.提交港澳關系人的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公證書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6.公安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