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婚後父母出資買房如何保證是給一方子女的
婚後父母出資買房可以通過贈與合同等證明保證是給一方子女的。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如果有明確表示該房子只贈與給夫妻一方所有的,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原則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貳』 婚後父母出資(全款)給子女買房,房產證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您好,有約定按約定,如無約定一般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 29 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叄』 婚後父母買房贈送給女兒
法律分析:父母婚後全款出資,房屋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父母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即該房屋歸其子女所有,非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父母部分出資,剩餘房款由夫妻雙方共同支付。則出資父母並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也就無法決定將房屋贈與自己子女並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部分出資時一般只能決定其出資份額贈與何方,鑒於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方自己子女名下,將父母出資部分認定為只向自己子女的贈與更加合理合法。一方父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經驗法則,除非當事人能夠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父母明確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贈與,一般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肆』 父母贈與房產給子女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1,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應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不能視為夫妻共同。2,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除非有證據證明婚後父母一方出資買的房子是贈與自己的子女的,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3,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4,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伍』 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贈與協議怎麼寫
法律分析:1、寫明贈與人、受贈人雙方的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等基礎身份信息。
2、寫明贈與房產的坐落信息、產權證號或者購房合同編號。
3、父母可以明確贈與房產的范圍,包括房產附帶的相關權益,房屋內的裝修、傢具家電,全部贈與給子女。
4、明確贈與的房產為贈與人所有的財產,贈與人有權處分該房產,贈與房產不存在權利瑕疵,這是為防止他人以無權處分為由追回房產。
5、明確房產的過戶時間以及過戶時的稅費由誰承擔,父母贈與子女房產的,一般會約定當房產具備過戶條件時,無條件配合子女過戶,並承擔過戶產生的全部稅費,同時約定不配合過戶的違約責任。
6、明確贈與協議不附加任何條件,接受財產一方不用履行任何義務,贈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銷贈與,如果撤銷贈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
7、明確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式,最後簽字,寫明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陸』 父母全款給子女買房如果規避風險
一、父母全資購房。在司法實務中,有的父母通過自己出資購房為子女使用,房產登記所有權為父母自己,這種情況下,屬於父母將自己的房產借給子女使用,屬於借用合同的范圍,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贈與,該財產不會因為子女的使用而改變所有權的性質,只能作為以後的遺產處理。這種情況下,房屋所有權的認定和子女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會比較有利。
二、父母出資購房。該種問題存在兩種情形,1是婚前出資購房,父母往往會考慮子女婚後的生活有保障,提前在子女結婚前,幫助子女交首付或者全款購房,該出資一般認定為對己方子女的贈與。如果親家雙方父母婚前協議購房,建議簽訂《子女婚前購房出資協議書》,約定雙方的出資額以及付款方式等,以便後期發生糾紛,同時如果雙方父母明確將購房出資贈與子女雙方,那麼該財產為子女們的夫妻共同財產。
2是婚後出資購房。該種情形下,法院一般會看雙方是否有約定,約定雙方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後的房屋分割等,這種情況下,為父母對一方子女的贈與。往往父母為了表示自己的誠意,輕易不簽訂協議,造成後期子女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時,該父母出資對子女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如果沒有協議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法院仍然認定為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
三、父母擔保購房。在生活中,子女在購買房屋時,為了省卻開發商要求的擔保費問題,父母可能會以自己的名義為子女擔保購房,子女在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時,父母會在擔保合同中簽名,這種情況下,如果子女發生不能按期支付貸款時,父母要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不但造成其財產的更大損失,生活也會受到影響,建議這種情況下父母不要以擔保人的身份為子女擔保貸款。
四、父母頂名購房。父母在子女婚前為其出資購房,並將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該種情形下,是屬於父母對子女財產的贈與,還是父母借子女頂名購房,需要看當時雙方的意思表示,建議父母們保留向開發商轉賬的銀行記錄、與開發商簽訂的相關預售合同,繳費單據等,雖然最終備案的正式《購房合同》簽子女的名字,但是前期相關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鏈條,法院會認定為頂名購房,同時,建議必要時與子女雙方簽訂頂名購房的協議,實現風險的提前預防。
五、父母虛假購房。有的子女因為沒有購房的資格或者因為信用問題,造成無法貸款購房,父母會不得已通過自己購房的方式簽訂購房協議,由子女償還貸款,該種情形下,父母的出資能夠通過貸款協議或者房地產開發商出具的單據中看出資額,但是子女償還的貸款,如果子女將款轉入還款協議賬戶或者由父母轉入還款協議賬戶,將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建議父母與子女簽訂相關《購房出資協議》,以便理清法律責任,維護合法權益。
總之,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是當前普遍存在的問題,感情是子女雙方的事情,但是法律風險需要規避,防止以後造成家庭矛盾,影響自己的生活。
『柒』 如何證明父母出資買房是贈與自己一方
證明父母出資買房是贈與自己一方需要在買房時認定房產為贈與子女。由父母出資買房後的房產在婚姻關系中有兩種歸屬,一種是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另一種是認定為贈與一方的個人財產。若是想要將房產歸為個人財產,在父母買房時需要進行認定,將房產認定為贈與子女一方的財產。認定方式是簽署贈與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捌』 結婚前父母全款買房子,然後寫了兒子的名字,離婚時女方有沒有權利分房子
婚房絕對是婚姻中大件,原先的法律對婚房規定不算接地氣,但現在的法律規定:婚前父母給子女全款買的婚房,是該名子女的個人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婚後不幸去世,那麼這套婚房變會成為你的遺產,你的妻子、孩子、父母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來繼承你的房產,現實中,有孩子不再婚的話,父母也不會跟你搶奪遺產,算是對你的承認和肯定。
『玖』 父母全款為子女買房婚後是否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判斷: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分割。
2、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拾』 父母出資購房過戶給子女算是贈與還是贈與
父母出資給子女購房,如果婚前購買的,屬於贈與,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如果婚後購買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