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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香港定居子女

發布時間:2022-05-29 04:09:31

❶ 父母在香港 兒女什麼時候可以申請定居香港

按現時法例規定:若子女未成年(即未到十八歲)的,可向當地公安局以"投靠父母類"作申請出港定居。若子女年齡已超過十八歲,只可等在港的父母年齡超過六十歲時,在港無子女的,才可向當地公安局以"照顧父母類"申請出港定居,照顧父母。

若父或母其中一方為香港永久居民,且子女在父或母(永久居民方)取得永久居民後才在大陸出世的,隨時可向當地公安局以"子女類"申請出港定居。


(1)父母在香港定居子女擴展閱讀:

香港移民計劃 - 移民條件 申請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有資格申請本計劃來港:根據計劃申請人已滿18周歲;在香港及居住地無不良記錄;(c)主申請人在提出申請的前兩年,必須擁有不低於1000萬港元的凈資產;

中國國籍申請人需取得外國永久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能證明該國永久居民身份的證明文件;在向香港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將不低於1000萬港元投資在港府允許的投資項目當中。

❷ 父母雙方都在香港定居申請內地子女去港照顧父母需要香港辦理什麼手續回內地辦理

需要辦理去香港定居的護照才可以

❸ 請問父母在香港定居現在六十歲想申請子女照顧需要什麼流程

內地申請
你父母常住戶口派出所申請

父母投靠子女類

即六十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澳門定居的十八周歲以上子女的還須提交:

(1)申請人在內地無子女的相關證明;

(2)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證機關出具的包括父母子女關系、內地所生子女情況及子女定居說明的公證材料;

(3)交驗定居在香港或澳門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或出生公證。

(4)港澳關系人屬於養子女,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養關系證明

❹ 父母一方在香港定居年滿60,子女如何能辦理香港定居

申請條件
(一)港澳單程
1、夫妻團聚類:夫妻一方定居港澳的(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18周歲的子女)。
2、子女照顧父母類:內地子女年滿18周歲且未滿60周歲,其父母雙方均定居港澳、均年滿60周歲且在港澳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
3、父母投靠子女類:內地父母年滿60周歲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定居港澳的18周歲以上子女。
4、子女投靠父母類:內地子女未滿18周歲,需要投靠定居港澳的父母。
(二)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
1、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證上載明出生地為香港或澳門;
2、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證首次發出日期跟申請人出生時已滿七年;
3、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滿七年後,因多種原因回內地定居一段時間,重返香港或澳門定居;
4、父或母持有效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同時在申請人出生時,父或母也持有澳門治安警察局發出的永久居留證。
(三)澳門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
申請人在其親生父親或者母親於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當日,下同)取得澳門居民身份時未滿14周歲(含生日當天,下同),其親生父親或者母親在2009年12月1日仍定居澳門,可以申請前往澳門定居與父母團聚。具體有下列兩種情形:
1、申請人的親生父親或者母親持有首次發證日期為2001年11月1日以前的澳門居民身份證,且以首次發證當日計算,申請人未滿14周歲;
2、申請人持有澳門特區政府身份證明局(以下簡稱澳門身份證明局)出具的證明書,證明其親生父親或者母親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取得澳門居民身份、現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且以其親生父親或者母親取得澳門居民身份當日計算,申請人未滿14周歲。
(四)持《入境許可證》單程前往香港
申請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永久居留權已經香港入境處核實,獲簽發《入境許可證》。

所需材料
(一)港澳單程
1、提交填寫完整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申請表上貼有申請人和港澳關系人的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彩色光學照片1張;提交申請人和港澳關系人的《廣東省出入境證件數碼照片回執》。(單程申請提交的復印件統一用A4紙)
2、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並提交復印件。未滿16周歲的,還應由其監護人陪同,交驗監護人的證件並提交復印件,同時提交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港澳定居的意見。
3、交驗港澳關系人的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並提交復印件。如港澳關系人是外國籍的,需同時交驗外國護照或其他能夠證明其外國籍身份的證件和港澳地區永久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
4、申請人系出入境登記備案人員的,需按人事管理許可權提交單位意見。
5、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1)夫妻團聚類:交驗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此段婚姻育有親生子女的還須交驗子女身份證明及出生證明。偕行的子女還須交驗出生證明及內地父或母的身份證明,並提交復印件。
(2)子女照顧父母類:交驗子女出生證明或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父母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父母在港澳無子女證明,並提交復印件,受理申請時填寫《聲明書》。內地有兄弟姐妹的,還提供兄弟姐妹商議由誰去照顧父母的協議書,交驗所有兄弟姐妹的身份證、戶口簿,並提交復印件。
(3)父母投靠子女類:交驗子女出生證明或父母子女關系證明,並提交復印件,提交父母內地確無子女的證明,受理申請時填寫《聲明書》,如港澳有多名子女,還需提供其他子女的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
(4)子女投靠父母類:交驗子女出生證明、父母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並提交復印件。
6、父母已離異的未滿18周歲子女,須提交在港澳居住的父或母對其具有撫養權的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父或母已死亡的,須提交父或母的死亡證明書。
7、子女照顧父母類、父母投靠子女類、子女投靠父母類這三種類別中的子女無法提供原始出生證明的或婚前生育的或系非婚生子女的,須另提交子女、父母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各一份和三人的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彩色光學照片各一張(規格:48mm×33mm),填寫《DNA檢測申請書》。
8、收養子女須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收養關系證明。
9、受理申請時填寫《港澳關系人地址、電話信息表》。
10、公安機關認為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以下簡稱「永居子女」)
1、香港永居子女提交填寫完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中國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請表》一式兩份(粉紅色和白色),澳門永居子女提交填寫完整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中國籍子女赴澳門定居申請表》兩份(淺藍色和白色)(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每份申請表上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彩色光學照片1張;提交申請人和港澳關系人的《廣東省出入境證件數碼照片回執》及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彩色光學照片2張。(「永居子女」申請提交的復印件統一用B5紙)
2、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出生證明並提交復印件兩份。
3、交驗父母的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並提交復印件兩份。
4、申請人父母一方在內地的,交驗在內地居住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並提交復印件兩份。
5、交驗申請人在港澳居住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並提交復印件兩份。
6、申請人系出入境登記備案人員的,需按人事管理許可權提交單位意見。
7、父母已離異的未滿18周歲子女,須交驗在港澳居住的父或母對其具有撫養權的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並提交復印件兩份。父或母已死亡的,須交驗父或母的死亡證明書並提交復印件兩份。
8、子女無法提供原始出生證明的、婚前生育、非婚生子女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需要作DNA測試的,須另提交子女、父母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各一份和三人的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彩色光學照片各一張,填寫《DNA檢測申請書》。
9、受理時填寫《同意書》、《港澳關系人地址、電話信息表》。
10、公安機關認為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澳門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
1、提交填寫完整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申請表上貼有申請人和澳門關系人的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彩色光學照片1張;提交申請人和澳門關系人的《廣東省出入境證件數碼照片回執》。(澳門超齡子女類申請提交的復印件統一用A4紙)
2、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並提交復印件。
3、交驗在澳門的親生父親或者母親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並提交復印件。如屬申請條件第二種情形的,還須提交澳門身份證明局出具的證明書。
4、交驗出生證明或者出生公證,並提交復印件。
5、交驗親生父母的結婚證明,並提交復印件。
6、申請人系出入境登記備案人員的,需按人事管理許可權提交單位意見。
7、子女無法提供原始出生證明的、婚前生育、非婚生子女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需要作DNA測試的,須另提交子女、父母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各一份和三人的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彩色光學照片各一張,填寫《DNA檢測申請書》。
8、受理申請時填寫《港澳關系人地址、電話信息表》。
9、公安機關認為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四)持《入境許可證》單程前往香港
1、提交填寫完整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申請表上貼有申請人的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彩色光學照片1張;提交申請人的《廣東省出入境證件數碼照片回執》。(持入境證類申請提交的復印件統一用A4紙)
2、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並提交復印件。
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入境許可證》。
4、交驗出生證明或者出生公證,並提交復印件。
5、交驗親生父母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結婚證明,並提交復印件。
6、提交香港親屬的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如有香港親屬需提供)
7、申請人系出入境登記備案人員的,需按人事管理許可權提交單位意見。
8、公安機關認為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收費標准
《前往港澳通行證》工本費50元人民幣。

注意事項
(一)《前往港澳通行證》自簽發之日起3個月有效。
(二)符合多種定居申請條件的內地居民,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條件申請。
(三)所有赴澳門的單程申請以及收養子女赴香港單程申請,須備齊申請材料一式二份。
(四)按省公安廳規范要求,必須兩次面見赴港澳定居申請人及其港澳關系人,現場採集合照。在受理港澳定居申請時首次面見,在辦理出境手續時第二次面見。第二次面見後申請人須在預約時間內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領取《前往港澳通行證》。

❺ 父親是2001年1月定居於香港現女兒32歲可以幫理申請香港定居嗎

父親是2001年1月定居於香港現女兒32歲不能申請香港定居。
父母獲得定居香港資格時其子女未滿14歲即可隨父母一起定居香港,超過14歲則不能申請香港定居。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可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前往香港定居,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是指在其親生父親或者母親於2001年11月1日以前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時未滿14周歲的在內地子女。自2011年4月1日起,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開始按申請人在香港的親生父親或者母親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的時間先後順序,分階段受理審批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前往香港定居與父母團聚申請,不設申請截止期限,迄今已先後受理了五批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赴港定居申請。
女兒現年32歲,按照2016年計算,父親是2001年1月定居於香港,則2001年1月時其女兒已經有17歲,遠遠超過2001年11月1日以前未滿14周歲的規定,不可能獲得香港定居的許可。只能等到父親年滿60且身邊無其他子女的情況下申請照顧老人單程證定居。

❻ 父母在香港定居,女兒60歲可以申請香港定居嗎父母一方已在香港定居多年,他們的女兒到60歲可申請定居香港

為啥女兒要60歲? 應該是父母歲數大了,需要子女照顧的前提,你可以申請照顧父母的理由提出定居的啦。

但是你必須是父母的唯一子女,或者其他的子女都在國外定居或無能力照顧寫出證明。

探親形式的只有是投奔子女,夫妻,照顧老人。

❼ 一方父母是香港居民的大陸子女是否可以申請去香港定居

可以通過申請香港親屬移民的方式。

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約束的香港居民,其下列受養人如滿足特定條件可申請來港:

  1. 其配偶;

  2. 2. 其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以及

  3. 3. 其年齡在60歲或以上的父母。

❽ 一方父母是香港居民的大陸子女是否可以申請去香港定居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2-22

❾ 父母在香港子女移民

有多抄種情況的:
1、永久襲居民子女:孩子出生時,父親已經是香港永久居民。那麼無論孩子多少歲,無論母親是否香港居民,都可以申請。
2、超齡子女:父親是2001年11月前領取香港身份證的(身份證就行,不需要永久),領取身份證時孩子未滿14周歲(未出生也可以)。那麼無論孩子多少歲,無論母親是否香港居民,都可以申請。
3、未成年子女:如果不符合以上兩個條件,就要看母親是否香港居民和孩子滿18周歲沒有,如果母親是香港居民,孩子未滿18周歲,就可以申請。當然,只要孩子未滿18周歲,母親申請夫妻定居的時候,可以攜帶一起申請的。

❿ 子女申請父母港澳定居

(注重粗體字,當然最好認真閱讀全文) 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須知2010年8月6日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須知 一、申請條件 內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的;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 (二)十八周歲以上、未滿六十周歲,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歲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的。 (三)六十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十八周歲以上子女的。 (四)未滿十八周歲,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 上述第(二)項中「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指沒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子女。 二、申請人須履行的手續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須由本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接受面見和詢問,並履行下列手續: (一)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和擬團聚的香港或者澳門親屬(以下簡稱港澳關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交驗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未滿十六周歲的,還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交驗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同時提交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三)提交港澳關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港澳關系人是外國籍的,須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復印件。 (四)提交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1、國家工作人員,由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意見。2、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員工,由所在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意見。3、十六周歲以上的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意見。4、未滿十六周歲的,免交所在學校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見。5、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見。 (五)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1、屬於申請條件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指結婚證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醫學證明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2、屬於申請條件第(二)、(三)、(四)項規定情形的,指出生醫學證明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父母的結婚證明,其中第(二)項還包括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證明,第(三)項還包括父母在內地無子女證明。 3、屬於申請條件第(五)項規定情形的,指與具體特殊情況相應的證明。 上述規定的證明,均需交驗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六)子女與父母關系屬於下列情形的,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未滿十八周歲,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離異,撫養其的父親(母親)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可作為夫妻團聚類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類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人需提供其由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親(母親)撫養、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 2、申請人或者港澳關系人屬於收養子女,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養關系證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養關系的,指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在建立收養關系時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l日建立收養關系的,指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證》或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9年8月1日以後建立收養關系的,指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 3、申請人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與父母親子關系存疑的,須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指定的醫院或者機構進行親子關系鑒定;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與父母親子關系存疑的,須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機構進行親子鑒定。(七)提交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 三、公示申請人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且達到審批分數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將對申請人的申請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申請事由、得分等情況,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四、領取前往港澳通行證的手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作出批准申請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決定後,將為申請人簽發《批準定居通知書》。申請人憑《批準定居通知書》辦理注銷戶口、繳銷居民身份證手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憑申請人提交的戶口注銷及居民身份證繳銷證明,發給申請人《前往港澳通行證》。《前往港澳通行證》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統一印製,有效期為3個月,一次使用有效。 五、證件的換發和補發因《前往港澳通行證》遺失、被盜、損毀,申請人在證件有效期內申請換發或者補發的,應向原申請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換發或者補發證件的申請。證件遺失、被盜的,提交書面聲明,損毀的須交回證件原件。 申請人在證件有效期內無正當理由未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需重新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 六、證件收費 《前往港澳通行證》收取證件工本費50元 七、注意事項(一)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實行定額審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打分標准,每年根據名額和申請人數,確定並公布下年度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審批分數線。 (二)申請人須如實填寫申請表,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須真實有效,如有虛假,申請人將承擔法律責任。 (三)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申請情況、聯系地址或者電話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四)申請人和擬團聚的港澳親屬應按要求接受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面見、詢問和現場採集面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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