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養子女對養父母有沒有贍養義務
法律分析:1、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父母子女關系一致。2、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⑵ 母親生而未養,子女又養父母養大,老了子女有義務贍養生母
親生母親沒有盡到撫養義務,作為子女也沒有義務去贍養生母,可以直接拒絕去醫院照顧生母,只要子女覺得心裡過意得去就好。
⑶ 父母不養子女,子女有義務養父母嗎
法律分析:父母不養子女子女也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子女贍養父母是其法定義務,不會因為父母沒有盡到撫養義務而消除子女的贍養義務。如果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⑷ 女兒有沒有義務養父母
作為一個家庭觀念比較強的國家,撫養子女,贍養父母對我們來說一直是理所當然的。但是,由於中國有一個傳統觀念: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那麼已經出嫁的女兒有對自己父母的贍養義務嗎?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所以由此可以看出,即使是已經出嫁的女兒,也是需要承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⑸ 子女有沒有贍養養父母的義務
當然有義務,最新民法典明確規定的,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同樣的成年子女也有贍養老人的義務
⑹ 養父母子女之間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1、子女可以隨養父的姓,也可以隨養母的姓,由養父母雙方商定。2、父母對養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雙方都不得遺棄和虐待。3、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4、父母與養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一千零七十條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⑺ 養父母有贍養義務嗎
法律分析:養父母有贍養義務。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需要對養父母盡贍養義務,養子女也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贍養義務的對象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這里包括兩個要件,一是缺乏勞動能力,二是缺乏生活來源。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則不構成贍養義務的對象。贍養義務的主體是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凡名義上收養,實際上未與養父母共同生活,或者雖經養父母撫養但尚未成年的養子女,不是該義務的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⑻ 女兒有贍養父母的法律規定嗎
女兒有贍養父母的法律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子女不贍養老人的,依法可以追究其子女的法律責任。嚴重者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對於老年人的贍養費標准計算,通常包括以下幾點:
1、人民法院裁定,撫養費標准根據當地經濟水平、受撫養人的實際需求和受撫養人的財務能力確定。
2、補償標准:首先,計運算元女家庭的月人均收入。如果孩子的平均每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水平,則認為該子女無法向父母提供贍養費。當一個子女家庭的月人均收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的人的贍養費將計算為50%;有三個以上孩子的子女贍養費佔40%。應付贍養費除以受贍養人人數為標准為被贍養人的贍養金額。
3. 贍養費支付標准:如果實際支付金額高於上述計算標准,將根據實際支付金額進行計算;如果實際付款額小於上述計算標准,則會根據上述計算標准進行計算。
⑼ 父母沒有撫養子女,子女需要贍養父母嗎
首先
如果他沒有對你盡到撫養義務
那麼你也就沒有贍養義務
當然這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但是如果是你父親主觀放棄了撫養義務,事實也是沒有盡到撫養義務,那麼你就沒有贍養義務。雖然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1,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2,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3,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有這樣的規定,但是由於權利與義務是並生的,不是單一存在的。沒有無權利之義務,同樣沒有無義務之權利(這是我國憲法的精神)。有了義務必然要有權利,沒有履行義務那麼自然也就沒有權利。換言之,如果你父親沒有盡到義務,同時也就意味著他喪失了權利。
(1)後贍養義務產生於養父母與養子女收養關系解除之後,這是後贍養義務的時間特徵,也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形式特徵之一;
(2)後贍養義務的主體是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凡名義上收養,實際上未與養父母共同生活,或者雖經養父母撫養但尚未成年的養子女,不是該義務的主體;
(3)後贍養義務的對象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這里包括兩個要件,一是缺乏勞動能力,二是缺乏生活來源。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則不構成後贍養義務的對象;
(4)後贍養義務的內容是給付生活費。這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實質特徵。正常情況下,一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包括物質贍養即給付生活費,又包括精神贍養,而後贍養義務由於發生在收養關系解除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因此,以解決溫飽即生存問題為目的的物質贍養——給付生活費,成為後贍養義務的顯著特徵。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幾個方面:
1,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2,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3,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
4,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扶助。當年老、體弱、病殘時,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⑽ 對養父母有贍養義務嗎
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收養關系成立的,適用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那麼就代表著養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樣也要承擔贍養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