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離婚且父親已死亡,孩子該由誰撫養
一、父母離婚以後,孩子跟了爸爸,爸爸死了,孩子有爺爺奶奶撫養。
離婚條件決定了離婚以後的存在感,尤其是有孩子的家庭,跟了誰就是誰的孩子,撫養孩子的責任自然是這一家人撫養。
比如爸爸死了,孩子跟的是爸爸,那麼TA還有爺爺奶奶撫養找TA,這也是家庭關系繼承的撫養權。
作為媽媽若是有經濟條件,又願意撫養孩子,可以要回孩子,若是孩子爺爺奶奶不同意,這也是雙方之間存在爭奪撫養權。
媽媽不放棄撫養權,可以打官司,雖然離婚了,但是孩子爸爸已經去世,媽媽可以作為第一監護人要回孩子。
除非男方親屬也不願意管孩子,起訴一名媽媽也會成立,但是孩子究竟歸誰管取決於有多少家人喜歡孩子,願意撫養TA長大成人。
⑵ 父母離婚後一方去世撫養權問題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之後,另一方可依法取得監護權。離婚後帶孩子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作為孩子的親生父母,對孩子具有監護撫養的權利。此時如果另一方對孩子有撫養監護的能力,那麼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該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同時,如果另一方沒有能力撫養孩子的話,那麼孩子的撫養監護責任就由死亡一方的父母家人來承擔。如果死亡一方的父母也想要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時,那麼需要舉證另一方沒有撫養監護的能力或者孩子同另一方生活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否則法院將支持孩子的親生父母對於孩子的撫養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⑶ 父母離婚,父親死亡,孩子歸誰撫養
父母離婚,父親死亡後,孩子應當歸母親撫養,如果母親沒有撫養能力,則應當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撫養,或者是有撫養能力的兄、姐撫養。
【分析與法條引用】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⑷ 父親去世了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法律分析:父親死亡的情況下,通常來說,孩子撫養權歸孩子的親生母親為原則。如果孩子的母親患有重大疾病等特殊情況,確實無力撫養孩子的,孩子的兄姐、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擔撫養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⑸ 父母離異,一方死亡,孩子的監護權歸誰
父母離異,一方死亡,孩子的監護權歸另外存活的一方。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所以父母離婚,無論子女歸誰撫養,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其具有的監護權仍然存在。
法律分析
父母離異,一方去世,是不是需要把孩子要回,還是要和孩子的祖父母協商解決。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⑹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不是必須撫養孩子
法律分析:《民法典》 的相關規定,按實際情況,父母一方去世,孩子的撫養權就歸誰另一方。但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可以主張對孫子女的撫養權。另外,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也可以主張自己的扶養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⑺ 父母離婚,父親死亡,孩子歸誰撫養
父母離婚之後,如果孩子歸母親撫養,父親死亡,並不影響撫養權的變動。父親去世後就無須支付撫養費了。如果孩子離婚時孩子歸父親撫養,父親死亡後,通常情況下孩子應該歸母親撫養。 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吳十六條的規定,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其中就包括一條(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當然,如果特殊情況,孩子的爺爺奶奶願意並且有能力撫養孫子女,孫子女也願意和爺爺奶奶一起生活,則孩子的撫養權也有可能歸爺爺奶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四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第五十五條離婚後,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⑻ 死亡後子女由誰撫養
父母雙方去世後子女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撫養,一方去世的由另一方撫養。但是只要離婚的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有撫養能力和條件,一般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不能直接要求撫養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其次有負擔能力的親兄、姐,對弟、妹對父母去世的未成年弟、妹也有扶養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