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房產證上寫的是父母,出資方子女的名字,屬於子女雙方共有財產嗎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房產證上寫的是父母,出資方子女的名字,不屬於子女夫妻雙方共有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子女買房可以寫上父母一方的名字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Ⅱ 婚後父母給子女買房,該寫誰的名字
婚後父母買房屬於父母的產權,如果父母同意寫你的名字,那是父母的意願,可以寫,如果男方父母有公證屬於男方產權,那麼你寫名字也沒有意義。一旦出現婚姻裂痕,分割也是和你無關的。
Ⅲ 父母給已婚子女買房寫了兩人的名字想改成一個人可以嗎
父母給已婚子女買房並且寫了兩個人的名字,實際上已經形成了贈予關系。除非子女夫妻兩人同意,否則是不能更改的。
Ⅳ 買房子可以寫剛出生孩子的名字么
買房子可以寫剛出生孩子的名字 未成年子女買房需要父母代理。具體程序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現金購房:父母代理子女選房,孩子父母二人同時到交易所並持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或離婚證),親屬關系證明(如戶口在一起,戶口本可做為親屬關系證明,如戶口不在一起需提供出生證明、派出所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等),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時在乙方處寫上孩子的名字,在委託代理人處簽上自己的名字。這樣,一個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就成立了。 (2)貸款購房:由於向銀行申請貸款,要求申請人有一個相對穩定的職業和較高的收入,只有這樣才能降低銀行貸款風險。而孩子並無收入,因此不能成為貸款申請人。因此如果孩子為產權人或共有權人,就不可以做貸款,只能現金購買。 需要提醒的是,盡管以子女的名義購房可能起到規避將來開征的遺產稅的作用,但是這樣做也會使父母遇到問題:處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有嚴格的限制。從購房到孩子成年需要若干年的時間。這期間,孩子的房產處置權要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這時,處置房產就會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問題。因此,父母需要出賣或抵押該房產獲得資金時,除非父母承諾將所獲得的款項用於孩子的讀書、留學、治病等事項,並辦理公證手續,否則登記機關是不給辦理過戶或抵押登記手續的。這對於父母而言,可謂買房容易賣房難了。
Ⅳ 買房子可以只寫孩子一個人的名字嗎
房產證上可以只寫小孩的一個名字(未滿十八周歲),不過萬一你要在孩子未成年期間回,想買房就答會遇到一些麻煩,未成年人不能親自到場辦理房產轉移登記,需要監護人辦理相關手續。
和辦里未成年人房產權屬登記相比,辦理未成年人的房產轉移登記手續就要復雜些,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也就是說,除非將出賣孩子房產獲得的款項用於孩子的讀書、留學、治病等事項,否則你無權處理這套房產。當然,如果你認為自己出售這套房產確實是為了孩子的利益,那麼,你就必須到公證機關做這方面的聲明公證。有了公證後,你才有可能為孩子出售這套房產。
所以最好不要在房產證上單獨寫孩子一個人的名字。
Ⅵ 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貸款買房只寫其子女名字是否屬於夫妻二人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來法司法解釋二源和解釋三,父母出資贈與個人的房產屬於個人財產,而且該購房時間在婚前,屬於個人婚前財產無疑。而且房產證登記了男方姓名,這是三重保險,絕對是個人財產。而且貸款屬於男方個人債務。
婚後夫妻共同還款部分,若離婚財產分割,需要對婚內配偶共同參與還款部分進行適度補償。這塊不影響房產的產權。
一下是援引的解釋條文: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Ⅶ 婚後有父母一方出資部分買房,寫一個人的名字,這樣屬於共同財產嗎
對於婚抄後有父母一方出資部分買房,寫一個人的名字,如果屬於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外,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