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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

發布時間:2020-12-03 22:09:38

1. 離婚的後的子女有贍養老人的義務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版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權扶助的義務。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在司法實踐中,存在3種可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強奸女兒等行為的。夫妻離婚後,就沒有義務贍養對方的父母了,但是對於自己的父母,是要盡贍養義務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2. 養父母離婚對養子女還有撫養義務嗎

胡智慧與陳初華原系夫妻關系。1986年6月,雙方共同收養了一名棄嬰,取名小娟,並一直在陳初華母親那裡生活,陳初華每月付給一定的撫養費。1989年6月,胡智慧與陳初華協議離婚,雙方協議由陳初華撫養女兒。同年,陳初華與唐某結婚,小娟仍在陳母處生活,陳初華每月付40元生活費。1992年8月,陳初華不幸落水身亡。因胡智慧與唐某都不願承擔撫養費,小娟無生活來源,陳母便作為法定代理人於1993年5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胡智慧給付撫養費。
問題:法院會支持陳母的要求嗎?
答:被告胡智慧系原告小娟養父,有撫養原告的義務。胡智慧與陳初華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收養小娟是事實,在胡智慧與小娟之間形成的收養關系,不因胡智慧與陳初華離婚而解除。原告小娟的養母身亡後,小娟尚未成年,又無生活來源,要求養父給撫養費是合法的。唐某與陳初華結婚較短,且小娟一直未與唐某一起生活,又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女關系,因此,唐某對小娟並無撫養義務。據此,被告胡智慧應當承擔原告小娟的撫養費,至原告獨立生活為止。
在本案中,小娟是在胡智慧與陳初華夫妻存續期間共同收養的,我國《收養法》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我國《婚姻法》也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育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據此,胡智慧認為與陳初華離婚後即解除與小娟之間的養父女關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同時,根據《收養法》的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小娟在養母去世後,無生活來源的情況下,起訴要求養父胡智慧承擔撫養義務,應予支持。而唐某與小娟之間並未形成撫育關系,依法不應承擔撫育義務。唐某與陳初華結婚,因姻親關系而與小娟存在繼父女關系。但是,唐某一直未與小娟共同生活,且與陳初華結婚時間較短,小娟並未受到唐某的撫養教育。雙方之間並未形成撫育關系,也就不適用《婚姻法》中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的有關規定。因此,唐某不應承擔撫育小娟的義務。

3. 離婚後判給對方的子女對另一方是否具有贍養義務

對雙方均有贍養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與子女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離婚與子女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3)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的子女撫養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的子女探望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4. 父母離異後,孩子被判給一方,對另一方是否有贍養義務

有。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請參考以下法律條例: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4)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

(一)父母;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上述三種法定監護人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根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的血緣、組織等關系的遠近而確定的。《民法通則》第16條中關於這種法定監護人可擔任人員的排列順序,應當視為擔任監護人的先後順序。只要前一順序有人可作為監護人,後一順序的人就不能擔任監護人。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十一條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由上我們可知,父母是未成年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監護人,即是夫妻離婚,除非有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監護權的行為的,父母依舊是未成年的法定監護人,不會因為離婚就取消監護資格的。

但,通常在夫妻離婚的情況下,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是跟隨擁有撫養權的一方走。即哪一方擁有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則就相對的擁有了監護權,成為法定監護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5. 繼父母離婚後對繼子女是否有撫養義務

繼子女也相應的對繼來父母有源贍養的義務。主要是因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後,未成年的繼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這種情況下,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等同於親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關系。他們之間也就具有相應的相互繼承關系。

6.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就是說即使是離婚了的父母也有撫養和教育孩子的責任,因為孩子是他們共同的,理應他們共同承擔,我想離婚的父母會對孩子更好,因為他們會因為不能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問抱歉。

7. 離婚後對收養的子女有撫養義務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
(1)無子女。
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年滿30周歲。
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周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2、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4、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所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被收養人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不滿14周歲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作為被收養人。

來源找法網:網頁鏈接


所謂「喪失父母的孤兒」,是指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經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兒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遺棄,經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嬰兒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扶養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殘疾或患嚴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極度困難,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
符合以上條件則可以收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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