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是湖北十堰市鄖西縣上津填磨溝材農村有獨生子女證醫保怎麼交
全國從2016年1月1日起放開二胎後就取消了獨生子女獎勵制度。
Ⅱ 2010年武漢市江夏區對計劃生育超生罰款的規定是什麼
武漢市是統一的標准.吧
就搜「武漢市計劃生育條例」
武漢市計劃生育管理辦法(2004年)
(1989年10月14日武漢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90年3月3日湖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根據1994年3月30日武漢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94年7月16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根據1999年5月28日武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99年7月30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4年6月25日武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等14件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提高人口素質,加強計劃生育管理,使本市人口增長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湖北省計劃生育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其它組織和個人(含外來暫住的境內中國公民和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員工)。
第三條生育必須按《湖北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進行。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實行少生、優生,禁止計劃外生育。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四條計劃生育工作必須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工作為主;必須堅持與發展經濟、勤勞致富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必須堅持嚴格依法辦事,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經濟措施。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分別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負責本辦法的實施。有關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密切配合,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社會各方面應積極支持計劃生育事業。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按國家規定將計劃生育事業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按時足額劃撥給同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管理部門,並隨著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同步增長。鄉、鎮統籌經費必須按規定的比例保證用於計劃生育工作。街道辦事處、農場和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也應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計劃生育工作正常進行。
第六條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七條上級人民政府與下一級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農場)之間,政府與所屬部門之間,上級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與下一級計劃生育管理部門之間,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農場(以下簡稱鄉、鎮、街、場)與轄區單位之間,必須簽訂《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並監督實施。各級行政負責人為目標管理責任人。
第八條鄉、鎮、街、場應認真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轄區內有關單位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二)進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三)依法查處違反計劃生育管理的行為;
(四)查驗並出具計劃生育證明;
(五)監督檢查人口責任目標和計劃生育合同的履行。
第九條各級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應認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監督檢查計劃生育執行情況;
(二)督促落實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組織簽訂《計劃生育合同》,並監督檢查其履行情況;
(三)編制人口生育計劃,審批和下達人口生育指標,做好計劃生育統計工作;
(四)辦好計劃生育服務站,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指導、服務工作,發放、管理避孕葯具,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計劃生育科研工作,按規定的職責許可權核發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合格證;
(五)查處或督促查處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單位和個人。
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應當依法辦事,計劃生育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條衛生部門負責提供節育、優生優育技術指導和服務,處理節育手術事故和後遺症;開展節育、優生優育業務培訓和科學研究;審查確認施行節育手術單位和人員的資格;配合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組織鑒定、治療節育手術並發症和病殘兒。
第十一條民政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嚴格婚姻登記手續,並負責對結婚登記人員進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救濟因節育手術事故而喪失勞動能力的居民和村民。
第十二條公安部門負責登記出生人口;提供製定人口規劃的統計數字;協調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加強對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嚴格控制外地有計劃生育行為的人員遷入本市;協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加強對領取機動車駕駛證(照)從事經營的個體駕駛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由其發放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計劃生育工作,建立育齡婦女卡帳,落實節育和獎懲措施,保證完成人口生育計劃。
第十四條工商、公安、交通、城建、衛生、勞動等發證(照)部門在核發證(照)前,應審驗計劃生育證明;無計劃生育證明的,不得核發證(照)。
第十五條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責任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和配備計劃生育專、兼職管理人員,負責本系統、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保證完成人口生育計劃,接受所在地鄉、鎮、街、場計劃生育管理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村(居)民委員會應確定人員管理計劃生育工作。市、區、鄉、填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安排資金,對村(居)民委員會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給予適當補貼。?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以及其它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協會,組織育齡人口進行計劃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第三章城鎮育齡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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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對職工(含本市合同工、臨時工)的計劃生育按下列規定管理:?
職工(含本市合同工、臨時工)的計劃生育管理由所在單位負責。離崗在半年以上的女職工,所在單位應與其簽訂《計劃生育合同》,定期組織其進行節育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並由所在單位在簽訂合同後十五日內,書面告知其居住地鄉、鎮、街、場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協助管理。?
離職女職工由其戶籍所在地的街、鄉、鎮、場計劃生育管理機構負責。原所在單位在其離職後十五日內書面通知上述機構,逾期不通知而發生計劃外生育,或離職前已計劃外懷孕的,由原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城鎮無正式職業的居民的計劃生育,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管理。具體管理工作由所在居民委員會負責。?
第十八條房屋拆遷時,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的房屋拆遷協議書中必須有履行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內容。還建安置時,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查驗被拆遷人的計劃生育證明;對被拆遷人計劃外生育的,取消其還建安置的一切優惠條件。在安置被拆遷人實行人均面積保底的地區,對被拆遷人計劃外生育的人口,不計入還建安置的人口。?
第十九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凡有計劃外生育的育齡人口申請遷入本市的,勞動、人事部門不得辦理調入手續,公安部門不得辦理戶籍登記手續,任何單位不得接收。??
第四章農村育齡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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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村民的計劃生育由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農場管理。具體管理工作由所在村民委員會或農場生產隊負責。?
第二十一條已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應與村民委員會或農場生產隊簽訂節育、不育或按間隔期生育計劃內二胎的《計劃生育合同》,並可由公證部門予以公證。?
第二十二條農業人口符合規定轉為非農業人口的,應與接收地的街、鎮計劃生育管理機構簽訂《計劃生育合同》後,始得辦理轉入手續。?
凡有計劃外生育的農業人口不得轉為非農業人口。因國家建設徵用土地需要由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的,由接收地街、鎮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對超計劃生育人員一次性加收超計劃生育費。?
第二十三條扶持貧困地區的工作應與計劃生育工作相結合。對完成人口生育計劃的貧困地區和實行計劃生育的村民應予以優先扶持。??
第五章流動育齡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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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在本市暫住或從業時間在一個月以上的成年流動人口,應持原戶籍所在地鄉、鎮、街、場以上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出具的婚育證明,到現居住地的鄉、鎮、街、場計劃生育管理機構登記,其中,已婚育齡流動人口還應簽訂《計劃生育合同》,交納計劃生育管理費後,方可辦理暫住戶口或寄住戶口、營業執照和被雇請從業,並服從計劃生育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辦理暫住戶口或寄住戶口、營業執照和被雇請從業後計劃外生育的,分別由原發證(照)部門和雇請單位吊銷其證(照)和予以辭退。?
第二十五條對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按下列規定管理:?
(一)單位雇請的臨時工、合同工,由雇請單位負責。?
(二)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及其僱用的從業人員,由發放營業執照的部門負責。?
(三)外來工程隊或農村外來承包戶由其發包單位或發包個人負責。?
(四)隨配偶來本市暫住的育齡婦女,由其配偶所屬的單位或管理部門負責。?
(五)其他流動人口,由暫住地街、鄉、鎮、場計劃生育管理機構負責。?
第二十六條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在本市生育,應有原戶籍所在地街、鄉、場以上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發放的生育指標。?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留計劃外懷孕或超計劃生育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收留後發現計劃外懷孕的,應及時報告當地計劃生育管理部門,並負責動員做好補救工作。?
第二十八條戶籍在本市的育齡人口到外地從業或居住需超過一個月的(除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外),在外出前,應到規定的計劃生育管理機構簽訂《計劃生育合同》,領取婚育證明。外出後,應按規定向發給婚育證明的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寄送孕情和節育措施檢查證明。??
第六章節制生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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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生育第一個孩子的指標,由鄉、鎮、街、場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審批。按規定可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指標,除省另有規定的外,由鄉、鎮、街、場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審查,報區縣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審批,抄報市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備案。生育指標審批情況應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條第一個孩子患非遺傳性殘疾而申請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應由區、縣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小組對第一個孩子進行鑒定;第一個孩子患先天性殘疾、疑難性殘疾或其父母一方是區、縣級以上機關及其直屬單位職工的,還應由市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小組復鑒。
第三十一條已生育一個孩子的育齡婦女無禁忌症的,必須放置宮內節育器;已生育二個以上孩子的育齡夫妻,必須有一方施行絕育手術,提倡男性施行絕育手術;手術有禁忌症的和其他育齡人口須採取綜合節育措施。?
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和其它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定期組織已婚育齡婦女接受孕情和節育措施的檢查。發現節育措施不落實的,責令其落實節育措施;發現計劃外懷孕的,責令其採取措施終止妊娠。?
第三十二條施行節育手術引起的並發症和後遺症,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小組鑒定認可後,由施術單位負責治療;施行節育手術發生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醫療單位和醫務人員對前來受術的計劃外懷孕婦女,應採取技術措施終止妊娠。?
第三十四條未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已婚育齡婦女取出宮內節育器;不得施行復孕吻合術;不得使用未經鑒定認可的節育技術和方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孕婦鑒定胎兒性別或選擇性終止妊娠。因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或選擇性終止妊娠的,須經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批准。?
第三十五條患有醫學上認為終生不應生育的疾病的夫妻,應有一方施行絕育手術;已懷孕的,應終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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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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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模範執行本辦法和計劃生育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以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檢舉、揭發、舉報有功的人員,由人民政府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和鄉、鎮、街、場專職從事計劃生育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成績突出且在該崗位退休的人員,經市人事部門會同市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認定,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
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可參照前款規定,對專職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三十七條對晚婚、晚育的職工,除執行國家規定外,分別增加日婚、產假;對晚育的女職工配偶,給予十日看護假。增加的假期視同全勤,工資資金照發。對晚婚、晚育的村民,分別免去一年內應承擔的農村義務工;對晚婚、晚育的個體工商戶,分別免收一個月的工商管理費。?
第三十八條對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夫妻,按下列規定予以獎勵:
(一)對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女職工,增加十五日產假,增加的假期視同全勤,工資獎金照發。?
(二)自領證當月起至獨生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按規定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補助入托(園)、入學費用,對村民還應發給一次性獎金,並免去每年應承擔的農村義務工。上述費用,夫妻雙方都是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付一半;夫妻一方無正式職業的,由有正式職業一方的所在單位全部支付;村民由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從鄉統籌費和村提留以及其它集體收入中支付;城鎮個體工商戶從個體工商管理費中支付;其中當地人民政府已從個體工商戶收入中提取集體提留費用的從集體提留費中支付;夫妻雙方都無職業的,從計劃生育事業費中支付。?
(三)城鎮分配住房和農村審批住宅基地時,對獨生子女按二個孩子份額計算。農村分配或調整承包土地(含水面、山場、果園等)時,對獨生子女可按二個孩子份額計算。在入托(園)、入學、招工時,應在同等條件下對獨生子女給予優先照顧。?
(四)領取《獨生子女證》的職工,退休時憑《獨生子女證》加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結婚後終生不育或獨生子女夭折後不再生育、也不領養子女的職工,退休時加發百分之十的退休金。?
夫妻領取《獨生子女證》後再生育的,應收回《獨生子女證》和全部獎勵所得。?
第三十九條領取了《獨生子女證》或生育二女並已採取絕育措施的村民夫妻辦理養老保險的,人民政府給予資助。
第八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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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計劃外生育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職工計劃外生育的,妊娠、分娩、產褥期的一切費用自理,不得享受託幼補助和困難補助;從孩子出生之月起連續五年每月按夫妻雙方工資的百分之二十收取計劃外生育費,多胎生育的加倍收取;連續三年不得晉升,取消一次增加工資的資格,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二)村民計劃外生育的,按所在鄉(鎮)當年農村勞動力人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收取夫妻雙方的計劃外生育費五年,多胎生育的,加倍收取。?
(三)從事各種經營活動的人員計劃外生育的,按夫妻雙方不同的年總收入水平,收取不同比例的計劃外生育費五年,具體比例按省有關規定執行。如難以確定收入的,按稅務部門提供的已納稅額計算總收入。多胎生育的,加倍收取,並由發證(照)部門視情節輕重令其停業一至二年,直至吊銷證(照)。?
(四)流動人口計劃外生育的按本條第二、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並由公安部門注銷暫住戶口。?
(五)未到法定婚齡生育或未婚生育的,從懷孕之月起准予登記結婚後一年止,每月收取男女雙方各三十元的計劃外生育費。
(六)計劃外懷孕而又堅持不採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的,自懷孕之月起,對夫妻雙方每月各按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收取計劃外生育費;是個體工商戶的,由發證(照)部門責令暫停營業。終止妊娠後,退還所收費用,准許恢復營業。堅持計劃外生育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並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七)逃避計劃生育管理並超計劃生育的,加重處罰。?
計劃外生育費可一次性計收。?
第四十一條符合生育政策規定,但未領取生育指標而生育的,徵收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計劃外生育費。?
第四十二條未完成計劃生育責任目標的單位,當年不得被評為先進集體和授予榮譽稱號,並徵收五百元至五千元計劃外生育費。上述單位的目標管理責任人和有關人員,當年不得提升職務、晉升工資,不得被評為先進個人或勞動模範,並對其徵收年工資收入百分之二十的計劃外生育費,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對收留計劃外懷孕或生育的流動人口從業或居住的單位和個人,分別處以二千元和二百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非法鑒定胎兒性別或者選擇性終止妊娠的,對醫療單位直接責任人處以四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直接責任人執業資格,對所在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追究單位有關負責人責任。
對非法鑒定胎兒性別或者選擇性終止妊娠的當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妨害和破壞計劃生育行為之一的,由單位或主管部門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
(一)歧視虐待實行計劃生育或生女嬰的婦女,遺棄殘害嬰幼兒的;?
(二)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侮辱威脅、報復傷害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和積極分子的;?
(三)非法為他人取出宮內節育器的;?
(四)有關管理部門不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職責,造成計劃外生育或重大事故的;?
(五)非法出具、偽造、出賣節育證、生育證、嬰兒死亡證、病殘兒鑒定證等計劃生育證明的;?
(六)違法批准生育指標,貪污、挪用、揮霍計劃生育經費,瞞報、虛報計劃生育統計數據或有關情況的;?
(七)應採取節育措施而拒不落實節育措施,或採取其他違法行為,拒不實行計劃生育情節嚴重的;?
(八)有其他破壞計劃生育行為的。?
上述行為中,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計劃外生育費由所在地的鄉、鎮、街、場作出決定並組織徵收。?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予行政處罰的,由區以上計劃生育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所收費用和罰款的使用及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徵收計劃外生育費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決定。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復議期限未作答復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Ⅲ 急求!桂林市政府的市政【2002】13號文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桂林市人口與
計劃生育工作綜合改革實施細則的通知
市政[2002]13號
................................................................................................................
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總會),各企事業單位:
《桂林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綜合改革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二年二月二十日
桂林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綜合改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實施《中共桂林市委桂林市人民政府關於桂林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市發[2001]42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綜合改革工作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各級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落實。
第三條 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自治區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年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考核評估方案,將本細則實施情況列入考核評估內容。年度考核評估工作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 改革管理體制
第四條 按照計劃生育村民自治標准和要求,在農村全面推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逐步實現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
第五條 在城鎮建立以現居住地為主的計劃生育管理模式,居委會或小區應把流入人口和下崗職工納入常住人口計劃生育管理之中。以已生育一孩的育齡夫妻和已生育二孩未採取絕育措施的夫妻為重點管理對象。
第六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計劃生育工作第一責任入。企業所在地轄區政府與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責任狀,落實企業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責任制。企業具備計劃生育組織、制度、資料和經費,落實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報酬,把職工和雇請的外來人員計劃生育管理好。
第七條 建立流動人口流出、流入「兩地」信息通報制度,通過《流動人口育齡婦女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單》,及時將流動人口中重點管理對象的生育節育情況通報給對方。
第八條 公安部門在為流動人口辦理《暫住證》時,要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對無證的要補辦,並將名單及時通報所在轄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工商部門憑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查驗過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個體業主營業執照,勞動、衛生、房產等部門在為流動人口辦理各種證件時,對無《暫住證》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暫緩辦理,待其補辦後再予辦理。
第九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要認真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不得僱用無《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違者,由縣、區以上計劃生育部門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22作管理辦法》的規定查處。
第十條 出租(借)房要查看承租(借)房人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發現無《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應動員其補證,未補證的應向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有包庇、藏匿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對象行為的,由縣、區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等部門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查處。
第十一條 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流動人口,處罰時,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由其管理部門實施處罰。出現管轄爭議時,按照「誰先發現誰處理,誰處理誰統計」(即以與當事人的問話取證筆錄和向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的時間為准)的原則解決。違反該原則的,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糾正,必要時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 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為流出人員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提供方便,對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的,由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建議和督促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從重處理。
第二章 結婚登記與生育管理
第十三條 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在申請結婚登記前,應參加市、縣或鄉(鎮)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舉辦的婚前教育培訓,取得合格證書。
第十四條 取消一孩《生育證》,已婚育齡婦女憑《結婚證》可自主選擇第一個孩子懷孕時間。
第十五條 二孩繼續實行憑證懷孕、生育。年滿30周歲以上的已婚育齡婦女符合生育二孩條件的,可不受與一孩間隔時間的限制。二孩《生育證》由縣、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發。城區非農業人口二孩《生育證》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發。
第十六條 凡領取《結婚證》和二孩《生育證》的婦女,應到鄉(鎮)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城區非農業人口到城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領取《已婚育齡婦女計劃生育/生殖保健服務手冊》,由計劃生育服務所(站)免費為其進行孕情檢查,實行跟蹤服務。對外出務工的育齡婦女須在《已婚育齡婦女計劃生育/生殖保健服務手冊》上註明「替代一孩《生育證》」字樣,並加蓋公章,以備異地查驗。已領取2001—2002年度一孩《生育證》的,在2002年3月底前到原領取一孩《生育證》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換取《已婚育齡婦女計劃生育/生殖保健服務手冊》。
第十七條 已婚育齡婦女生育孩子後,10天內向現居住地的村(居)委會或女方所在單位申報出生,並到轄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領取《生育登記證明》,3個月內夫妻一方須採取相應的避孕節育措施。嬰兒出生30日內由戶主或監護人持《戶口簿》和《出生醫學證明書》、《生育登記證明》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對沒有《生育登記證明》的,由派出所將名單及時通報給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八條 鄉(鎮)或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將本轄區當年預計新婚、新婚未育和符合生育二孩條件的摸底情況及預計出生人數於當年3月31日前報縣、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由縣、區根據情況下達本年度人口出生計劃。
第十九條 鄉(鎮)或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每月2日前將村(居)委會上報的上月出生情況匯總,上報縣、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三章 改革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縣、區組織、人事、編制部門對計劃生育部門在人員、編制上予以傾斜,以利計劃生育幹部隊伍穩定和發展。力爭五年內,縣、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幹部90%以上達到中專以上文化,其中80%以上人員達到大專文化,專業技術人員達80%以上,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達30%以上;鄉(鎮)計劃生育幹部80%以上達到中專以上文化,其中20%以上達到大專以上文化;鄉(鎮)計劃生育服務所專業技術人員達2~4名,須具備中等以上醫學學歷,其中至少1人具有醫師以上技術職稱。
第二十一條 受聘的技術人員須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和國家有關護士管理的規定,分別取得執業醫生、助理醫師、鄉村醫師或護士資格。
第二十二條 縣計劃生育服務站人事任免由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城區計劃生育服務站人事任免由城區組織部門負責,其站長由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城區組織部門聘任。
(一)受聘的站長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簽訂聘用合同,任期內須完成職位所規定的任務,年度按幹部人事管理考核辦法進行量化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增減工資、晉升、分配和獎懲的主要依據。受聘站長在任期內享有一定的自主權,可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二)服務站副職以下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由縣、區根據工作需要,在編制、人事部門核定的編制和職數內,定崗、定員、定責。鼓勵一員多崗,一專多能。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實行全員競聘上崗,擇優聘用。受聘人員須簽定聘用合同,明確責任。年度按幹部人事管理考核辦法進行量化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增減工資、晉升、分配和獎懲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鄉(鎮)計劃生育服務所工作人員的管理,縣、區可根據實際採取以下兩種辦法:
(一)鄉(鎮)計劃生育服務所的人事任免由縣、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的,其所長由縣、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聘任。
(二)鄉(鎮)計劃生育服務所的人事任免由鄉(鎮)政府負責,業務上由縣、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管理的,其所長的聘任由鄉(鎮)政府負責,聘任前須徵求縣、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意見。
服務所其他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縣、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鄉(鎮)政府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受聘所長及工作人員須完成職位所規定的任務,縣、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鄉(鎮)政府定期進行考核,年度按幹部人事管理考核辦法進行量化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增減工資、晉升、分配和獎懲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鄉(鎮)其他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聘用,可按第二十三條辦理。城區街道辦事處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做到機構、人員、經費三落實,其工作人員的聘用按第二十三條辦理。
第五章 激勵與制約機制
第二十五條 與上級黨委、政府簽訂年度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狀的各級黨委、政府和本級系統(部門),在年度計劃生育工作考核後,完成任務的給予獎勵,獎金列入財政預算或政府給政策由下級黨委、政府、本系統(部門)自行獎勵;未完成任務或存在嚴重問題的,根據其性質和後果,實行「一票否決」,必要時按規定對有關領導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縣、區政府可對轄區內單位(含小區)的領導、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在其工作任務完成後給予獎勵,成績突出的基層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給予重獎;末完成任務或存在嚴重問題的,給予通報批評,並由單位扣除其部分或全部年終獎。
第二十七條 對在計劃生育崗位上獲得與職務有關的國家發明獎、市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單位由本級政府獎勵,個人由單位獎勵,獎勵額與獲得該項獎勵額同等。
第二十八條 對獲得國家、自治區計劃生育工作獎勵的先進個人,除國家、自治區獎勵外,市、縣、區政府分別給予不少於300元的獎勵;對獲得市計劃生育工作獎勵的先進個人,除市政府獎勵外,縣、區政府給予不少於150元的獎勵。
第二十九條 逐步提高計劃生育崗位補貼標准,從2002年元月起,按現行計劃生育崗位補貼標准,計劃生育工齡在第4—6年的每月增加其崗位補貼標准5元,7—9年的每月增加10元,10一12年的每月增加15元,13年以上的每月增加20元。
第六章 利益導向機制
第三十條 晚婚晚育者在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假期基礎上可再增加3天晚婚晚育假,即: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的初婚職工晚婚假增至15天;已婚女職工在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晚育假增至17天,同時給男方護理假增至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23天。
職工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可相應增加假期:男性輸精管結扎手術15天,女性輸卵管結扎手術30天;因避孕措施失敗而人流手術15天,引產手術30天;上環5天,經縣、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取環3天;人工流產同時上環20天,人工流產同時結扎40天,引產同時結扎50天,產後同時結扎在產假基礎上增加20天。
以上假均不含法定節假日天數。假期工資、福利不變,不影響評獎。因計劃外懷孕經組織上採取強制措施而人流或引產的,不享受以上假期。農村人口晚婚晚育或施行結扎手術的,可免除夫妻2人一年的義務工。
第三十一條 夫妻一方施行結扎手術的可給予一次性營養補助200元。屬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由單位補助,未解除勞動關系的下崗職工由原單位補助,已解除勞動關系的下崗職工、居民或農業人口,由戶口所在地的縣、區、鄉(鎮_)政府財政解決,由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
第三十二條 1997年12月4日後,符合生育二孩條件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發給不少於500元的一次性獎金。市、縣、區、鄉(鎮)三級財政分別承擔本級獎金。市直機關由單位申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獎金為800元,列入市財政預算;縣、區、鄉(鎮)的獎金額自定,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獎金由女方申請,單位或村(居)委會審核,本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發放。
符合本規定領取獎金後生育二孩或收養子女的,其獎金全額退回。
第三十三條 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服務,所需經費列入縣、區財政預算,並及時足額撥給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對非農業人口落實避孕節育措施開支的費用(自費葯具除外),屬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由單位報銷;未解除勞動關系的下崗職工由原單位報銷;已解除勞動關系的,其費用報銷按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因計劃外懷孕經組織上採取強制措施而實施節育手術開支的費用,不給予免費或報銷。
第三十四條 父母一方或雙方是非農業人口並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獨生子女,在14周歲之前享受下列待遇:
(一)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原4元/月提高到12元/月,按年發放。父母所在單位各承擔一半;一方是農村的由另一方單位全部發給;未解除勞動關系的下崗職工由原單位發給;已解除勞動關系的,由戶口所在地的縣、區政府撥款,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發給。
(二)有條件的單位可為獨生子女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或醫療保險。
(三)因病住院的醫葯費由父母所在單位各報銷50 %一100 %。
第三十五條 夫妻雙方是農業人口且已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其子女在14周歲前可享受保健費4元/月,按年發-放,由縣、區、鄉(鎮)財政解決。有條件的鄉(鎮)或村(居)委會可逐步提高獨生子女保健費標准,也可給予獨生子女醫療補助。
第三十六條 夫妻雙方是農業人口的獨生子女戶、雙女結扎戶,其孩子在中考、普考錄取時,按自治區招生考試政策規定加分;如自治區招生考試無政策規定加分時,均可增加10分。
第三十七條 夫妻雙方是農業人口的獨生子女戶、雙女結扎戶,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憑鄉(鎮)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證明,獨生子女戶的子女、雙女結扎戶的孩子上學時可分別減收學雜費20%、l0%;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標準的,經本人申請,村委會核實,鄉(鎮)政府批准,子女上學時可免收學雜費。
(二)憑《已婚育齡婦女計劃生育/生殖保健服務手冊》到衛生醫療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就診時免收掛號費。
第三十八條 在處理土地補償費、安置費、土地青苗補償費等費用時,對違背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夫妻所享受的數額應少於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但超生的子女已滿14周歲的應同等享受。
第三十九條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和終身無孩的職工以及1982年11月25日以後符合生育二孩條件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的職工退休時,增加的退休金不受「不得超過其本人原工資總額」的限制。
第四十條 未婚先孕或生育後領取《結婚證》的夫妻及其子女,在接受處罰後,可按規定享受計劃生育獎勵和優惠待遇。
第四十一條 對已享受計劃生育獎勵和優惠待遇的夫妻,後又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生的,除按規定處罰外,停止並退回已享受的計劃生育獎勵和優惠待遇。
第四十二條 夫妻離婚或喪偶後,其子女享受的計劃生育獎勵和優惠待遇,由撫養孩子一方單位負責。如撫養孩子一方再婚後的家庭已有兩個以上孩子或申請生育二孩,從再婚登記或申請生育二孩之月起,停止其獨生子女獎勵和優惠待遇,原享受的不再退回。
第四十三條 已婚未育或未婚的獨生子女因傷(病)死亡,其父母自願不再生育、收養子女和終身未育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由女方申請並提供有效證明,經單位或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及縣、區、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報政府批准,由縣、區、市政府分別發給一次性養老金4000元、2000元,夫妻所在單位可分別發給一次性養老金不少於2000元,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委會也可發給一次性養老金,標准由縣、區政府自定。
領取一次性養老金後又生育孩子或收養子女的須全額退回。
第四十四條 逐步為農村計劃生育夫妻辦理養老保險。市、縣、區、鄉(鎮)政府分別籌措本級養老保險資金。資金由以下幾部分組成:本級財政預算劃撥一部分,從上繳財政的二孩生育費、社會撫養費中按比例劃撥一部分,集體經濟出一部分,個人出一部分,社會募捐一部分等。
第四十五條 養老保險的對象是:夫妻雙方是農業人口且女方年齡在40周歲以上和已離婚、喪偶後的一方是農業人口且年齡在40周歲以上的獨女戶、雙女結扎戶。以後再逐步擴大到其他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
第四十六條 養老保險每戶辦理一次,投保金額不少於1000元(夫妻各享受50%,已離婚、喪偶後的家庭投保金額減少50%),由市政府出l0%,縣、區政府出25%,鄉(鎮)政府出25%,村委會出10%,本人出30%。村委會、本人可增加投保金額,增加部分鄉級以上政府不承擔比例。保險種類由縣區政府、自定。
第四十七條 鄉(鎮)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養老保險對象的審核登記,簽訂合同,交款建檔,上報情況,發放養老金等工作。
第四十八條 養老保險金由鄉(鎮)政府先墊支,縣、區、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每半年或一年憑保險單將本級應出的養老保險金下撥到鄉(鎮)政府。
第四十九條 市、縣、區、鄉(鎮)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每年11月將當年實際用於和下年計劃用於養老保險的經費報本級財政部門,以便決算和預算。上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本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養老保險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確保資金的安全和增值。
第五十條 辦理養老保險後,夫妻一方或雙方戶口在本市變動的仍然享受,其保險關系隨戶口遷移;夫妻離婚的各自享受本人的份額,喪偶後可繼承對方份額;離婚或喪偶後再婚的,再婚夫妻其子女總數在2個以內的,一方未享受的可以補辦。
第五十一條 在保險有效期內,有計劃外生育或非法收養子女或末按規定落實節育措施或戶口遷出本市的則不予享受,並作退保處理。退保金中市、縣、區財政所出部份交鄉(鎮)財政。
第五十二條 政府各相關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認真抓好計劃生育「三結合」工作的要求,在計劃生育綜合改革中,各司其責,繼續抓好「三結合」工作,不斷完善對計劃生育夫妻的獎勵優惠措施,使更多的計劃生育家庭脫貧致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各縣、區可根據本細則規定,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Ⅳ 28省設獨生子女父母護理假,這一假期設立的意義是什麼
中國老齡化趨勢日漸明顯,第一批響應國家政策群眾,現在已經需要子女的照顧了。常話說老有所養老有所依,現在到子女孝敬父母的時候了。現在年輕人的生活壓力都很大,每年就那麼幾天假期,感覺什麼都沒做,父母也沒看假期就用完了。
近日,我國28省開設了獨生子女護理假,這個好消息讓各位獨生子女都有時間回家看看。讓回家不在是一種奢望。
我們要讓這一利國利民的政策落實到實處,獨生子女的父母相對於多子女家庭更需要家人的關心,關注,愛護。要讓這一政策更好的貫徹實施,真正實現養兒防老。
Ⅳ 計劃生育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具有本省戶籍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公民。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基本國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宣傳教育、技術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等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穩定現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計劃、財政、衛生、民政、公安、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葯品監督、統計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各級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引導公民樹立科學、文明的生育觀念,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第六條 一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應當執行本條例,並實行計劃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負責制. 第二章 綜合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人口發展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切實措施,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逐級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定期進行考核,並將結果作為考核政府主要負責人政績的重要依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建立部門工作責任制,並進行考核獎懲。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財政應當安排必要經費對貧困地區、海島、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第十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公安、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建設、交通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計劃生育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執行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措施,並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安排必要經費用於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二條 省、市、縣(市、區)和鄉(鎮)、街道、社區、村(居)民委員會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成立計劃生育協會,協助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三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定計劃生育自治章程,實行村(居)民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村(居)民委員會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配備計劃生育服務員,具體負責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有關單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可以採用村規民約、合同、協議等方式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應當實行政務公開,安排再生育前應當公示,接受群眾評議、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計劃生育工作隊伍建設,保障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七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十八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嚴禁不符合法定條件者生育。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已生育一個女孩的,但一方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或一方從事工商業一年以上以及雙方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兩代以上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兒,男到女家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只適用於姐妹中一人); (五)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並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七)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喪偶並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十 一)一方連續從事礦井井下作業五年以上,已生育一個女孩,並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 其他特殊情況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與計劃生育指標的前提下,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在戶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設用地中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在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五年內,可繼續享受本條例規定的適用於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條 夫妻一方為外國人、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生育以及華僑、歸國華僑、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男女雙方均未生育,經依法登記結婚後,可以自願安排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為其發放一孩生育證明。 第二十二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夫妻,可以向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領取《申請再生育表》,經生育管理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二孩生育證明,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夫妻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生育間隔期必須在四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間隔期限制: (一)女方在二十八周歲以上的; (二)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 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為女方戶籍所在地。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為男方戶籍地。 女方離開戶籍地,在現居住地連續居住時間在半年以上的,經女方戶籍地向現居住地履行委託手續後,可由現居住地進行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條 嚴禁棄嬰、溺嬰、非法收養子女。棄嬰、溺嬰、非法收養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第二十六條 嚴禁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原生育安排失效,並不再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四章 技術服務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制度,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水平。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
Ⅵ 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可增加5%的工資的規定是什麼時候在什麼文件中規定的
2002年9月29日年省人大常委會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專次會議通屬過的《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不是增加你的工資而是父母可以憑借《獨生子女證》 增領5%的退休金 以下是該規定的文獻資料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費增加5%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2002年9月1日前稱《獨生子女證》(有地區稱《獨生子女光榮證》),是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為一種榮譽。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2015年12月31日是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Ⅶ 違反計生政策生育獨生子女並繳交社會撫養費的,退休後可否享受獨生子獎勵金
獨生子女費是計劃生育政策自實施以來,對獨生子女的父母實行獎勵的一項重要規定。以下華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2016退休後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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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退休後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
退休獨生子女費發放
一、一次性獎勵對象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在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且退休時未享受加發5%養老金待遇的持證退休人員。
符合以上獎勵條件、已死亡的持證退休人員的一次性獎勵金,予以補發。
2008年1月1日後持證退休人員的一次性獎勵,待省政府有關政策進一步明確後執行。
二、獎勵標准
一次性獎勵金的標准為每人人民幣3600元。
三、資金來源
持證退休人員的一次性獎勵資金,按照《省政府關於對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休的企業職工實行一次性獎勵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在澄部省屬企業以及稅收級次屬中央和省的企業(以下簡稱部省屬企業),由其自行解決;其他對象的獎勵金先由市財政統一支付,以後根據企業人員具體情況由市財政、有關鎮(街道)、開發區、臨港新城分別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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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費用標准由所在單位確定
對此,記者咨詢了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一名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獨生子女費是按本人工資5%的發放,還是給予不低於2000元的一次性獎勵,是由所在的單位選擇確定。因為李霞原單位倒閉了,社保關系被轉到了社保局,獨生子女費是由所在街道辦進行發放。王女士是一名退休教師,她的原單位還在,那麼她的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方式,是由原單位進行選擇和發放的。」
這名工作人員表示:「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城鎮居民獎勵政策的規定:1.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計劃生育領證家庭的保健費、退(離)休後的計劃生育獎勵金由職工所在單位籌措資金予以落實,並列入職工福利科目。2.城鎮無業居民計劃生育領證家庭的保健費,由縣級以上政府財政納入預算,由街道辦事處核發。3.下崗職工與企業仍有勞動關系,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其獨生子女保健費應由企業支付;下崗職工失業後,在失業期間可按城鎮無業居民獨生子女保健費支付的辦法解決。
享受獎勵金的條件有哪些
關於領取《光榮證》的退(離)休職工,享受獎勵金的條件有哪些?
1.退(離)休前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金分別計發,即夫妻一方退休,一方享受;
2.未到退休年齡,但在國家政策性規定范圍
Ⅷ 私立幼兒園工資制度與獎懲制度
2012年幼兒園工資分配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人力資源是第一資源」 的重要方針,體現向一線、向骨幹傾斜,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鼓勵教師敬業愛生、鼓勵教師專業發展、鼓勵業務拔尖的導向,逐步建立以崗位級效工資為主體的工資分配機制,進一步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環境氛圍,促進幼兒園的發展。 二、分配製度改革的原則 1、多勞多得,按勞取酬的原則; 2、優質優酬,注重實績的原則; 3、凸顯崗位,向一線教師、教學骨幹傾斜的原則; 4、崗變薪變,待遇能高能低的原則。 三、分配製度改革的內容 (一)優化公辦學校的自主分配 學校在教育局核定的工資總量內,根據分配改革原則。制定本園實際的分配方案。 (二)實行崗位級效工資為主的分配辦法 1、分配內容 崗位級效工資由基礎工資、在崗工資和績效工資三部分組成。 (1)基礎工資 基礎工資是各類人員任職崗位的基本工資,基礎工資必須與教職工的基本工作量掛鉤。基礎工資包括學校各類人員每月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10%津貼、地方職務崗位津貼、八類地區補貼、地方生活津貼、醫保補貼、物價補貼、教齡津貼、教育工作者津貼、房貼、獨生子女津貼、純職工津貼、書報費、特級教師津貼、特殊教育津貼等。 根據按勞取酬的原則,教職工必須完成學校制定的基本工作量才能獲取基礎工資。 教職工的病假、事假處理如涉及扣發基礎工資部分。應按國家(198 1)52號,滬人(199 2)24號和滬人(1994)46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2)在崗工資(占教育局投入標准51%) 在崗工資是教職工除基本工作量外,以任職崗位工作的難易程度、責任大小、所需專業知識的深度和廣度以及工作量的大小為依據而確定的工資。在崗工資包括教職工分類的在崗工資和崗位職務津貼,在崗工資應隨崗而定,分配時應該充分體現同工同酬、多勞多得。 (3)績效工資(占教育局投入標准49%) 績效工資是學校在對教職工考核的基礎上,按工作的實績和貢獻大小確定的工資。績效工資包括月度、學期、學年等各類考核獎勵、車貼、第13個月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節假日獎和冷飲費等各種福利。 績效工資在分配時充分體現效率優先、優質優酬,做到收入分配與工作量、與工作業績掛鉤。 學校將教育局下撥學校投入總額的1個百分點用於鼓勵在專業化發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教師。 2、分配比例 學校在本次的分配方案中在崗工資和績效工資的總體比例分別是:51%和49%左右。 3、學校中層幹部的收入上限 中層幹部年收入的上限原則上不超過本校教師人均年收入的 1.2倍。 4、教職工的收入比例 學校在制定分配改革方案時繼續堅持向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傾斜的原則,繼續堅持既定標准拉開教師、職員與工人的差異,即職員和工人人均的年收入原則上分別為本園教師在崗工資和級效工資人均年收入的80%和72%左右。 四、實施范圍、對象和年投入標准 1、教育局下屬的公辦學校,經核定的在編在崗教職工。 2、幼兒園人均投入4.3萬元。 五、分配製度改革的組織和工作程序 1、建立以園長為組長的分配製度改革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方案。學校工資改革分配領導小組:(過文菊、張勝珠、盛玉贈) 2、學校在貫徹落實本實施意見時,必須進一步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組織教工學習討論,在聽取教工意見的基礎上,擬定出學校具體實施方案,提請教代會討論、審議。 3、建立學校工資改革分配調解小組:張勝珠、盛玉贈、孟列 六、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實施月勤獎的情況說明 為保證幼兒園各時段工作的安全、有序運作,特增設月勤嘉獎,獎勵一個月中不遲到、早退、病假、事假的全勤教工,每月50元。 (二)、關於病事假工資的處理: 1、病事假基礎工資扣法,應按國家(198 1)52號,滬人(199 2)24號和滬人(1994)46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2、病假滿1個月,月出勤獎為零,當月的在崗工資為零,績效的考核部分為零,月安全考核為零,車貼為零。 3、病假不滿1個月,月出勤獎為零,按實際天數扣除公式為:(當月在崗工資+當月績效工資+當月安全獎+車貼]/22.5*病假天數。 4、病假滿1個月或1個月以上的,學期期末獎金根據實際工作時間按比例發放。 5、大病處理:仍按05年工改補充條例執行。 6、教工病假期間,其工作由幼兒園統籌安排。 7、事假須提前兩天請假,向園領導提出書面申請,安排好工作,經批准後方可休假;未經批准擅自不來園上班的,按曠工處理。 (1)事假處理辦法為:當月月勤嘉獎(50元)為零,並按實際事假天數扣除,扣除方法為:(崗位工資車貼+月績效工資+月安全+學期考核獎的月均數)÷22.5天×事假天數。 (2)教工事假期間,其工作由幼兒園統籌安排。 (3)曠工處理辦法為:除按事假處理方法處理外,將影響年度考核、職稱晉升和勞動聘用。 8、國家規定的公假及學校規定的公假:按國家規定操作,不影響月勤出獎及年終考核。 (三)關於遲到、早退和調休的說明 1、如遲到1次:扣除當月出勤獎,遲到二次(10分鍾之內):扣除在崗工資3%,依次類推。忘做早戶導(做遲到處理)。 2、如早退一次,月出勤獎為零,扣除當天的在崗工資 3、調休: (1)調休必須事先告知領導並獲准,突發急事須打電話給園長或工會主席。 (2)上午一般不允許調休,特殊情況須徵得領導同意、安排好工作後方可調休離園,下午則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經領導同意後可調休離園。 (3)每學期允許兩次全天調休。 (四)關於實施月安全獎及事故處理的說明: 1、學校各項工作必須將幼兒安全放在首位,此獎主要是獎勵當月安全無事故者。能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並認真做好安全檢查工作和記錄等。 2、事故的處理的界定為:需填寫事故報告的事件。 3、責任事故的處理:按有關規定執行,一切費用由責任人自理,並作出相應處罰。 4、自然事故的處理:及時做好事故處理工作,一般事故去除報銷和保險後的自理部分費用30%由當事人(教師)承擔;70%由幼兒園承擔。扣除學期安全獎。 (五)、關於師德問題的處理 1、師德獎:無體罰或變相體罰;無家長投訴(無理糾纏者除外);同事間團結友愛,互助合作、無有損教育工作者形象的言語和行為。 2、執行師德一票否決制。一旦發現師德問題,將由幼兒園核心組討論,作出相應的嚴肅處理。年終考核為基本合格、不合格。 (六)關於調整教工出勤獎勵的說明: 1、教工出勤獎勵以學年度准,分為上半學期、下半學期。 2、未出全勤者,扣除學期及年度全勤獎勵。 (七)、關於在崗工資考核的問題 教師:崗位責任制 財務:崗位責任制 保健:崗位責任制 (三大員) 營養員:崗位責任制(三大員) 保育員:崗位責任制(三大員) (八)、對於使用學校將教育局下撥學校投入總額的1個百分點用於鼓勵在專業化發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教師的說明: 該費用將在每學期末用於獎勵在專業化發展等方面取得成績的教師(教師業務考核及各類活動評比),評比時將按照幼兒園本學期工作重點定立標准;獎勵為學校取得榮譽的教師團隊和個人。 1)個人榮獲區級或以上榮譽稱號 2)個人榮獲區級或以上榮譽提名獎 3)以班組為單位榮獲區級或以上榮譽稱號 4)在幼兒園專業化發展中作出貢獻者 5)向區級層面開放活動 6)向總支層面開放活動 7)向園級層面開放活動 8)參加園級層面各類評比活動的 9)參加街道、區和市比賽或活動 10)在街道、區和市比賽獲獎 11) 年終考核為:「優秀」者 12)向聯合支部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