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同事幼年父母離異後母親攻嫁兒隨繼父姓現己六十年想改回生父姓可以嗎
改姓是可以的,但是好像有些麻煩。需要改動的地方太多。特別是相關的身份信息,還有自己的檔案等等,這是需要很繁瑣的工作。
『貳』 離婚後,孩子改姓繼父姓,生父不同意,能改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條規定【養子女的姓氏】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氏,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如果真的要改,有以下步驟: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協商,並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如果孩子滿10周歲,還需要爭取孩子的意見,但是如果孩子已經滿18歲,需要徵得孩子的同意;其次,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離婚證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當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戶籍辦理機構須要雙方的簽字後才能給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則,一方是無權給孩子改姓更名的,戶籍辦理機構不會辦理手續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強行辦理,戶籍所要負法律責任的,另一方有權控告更名方和戶籍辦理機構的。
我國還有明文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的有關精神,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因此,離婚後孩子改姓,不經過對方同意,撫養孩子一方是無權單獨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對方也有權利起訴變更,到時候還得改過來。
最後,即使孩子改了姓,父親也必須給孩子撫養費。
離婚後孩子改姓新規定是怎樣的
『叄』 繼子女父母離婚後有繼承權嗎
法律分析:1、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已經形成撫養關系,可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一是,繼父或繼母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不能勉強,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關系可自然解除;繼父或繼母願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二是,受繼父或繼母長期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成年的,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已經形成的身份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不能因離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繼父或繼母或繼子女一方或雙方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才可以解除。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母與生父離婚後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批復》的精神,盡管繼母(父)與生父(母)離婚,婚姻關系消失,但繼父母與繼子女等人之間已經形成的扶養關系不能消失。
從民法的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來說,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繼子女,在繼父母與生父母婚姻關系解除後,仍相互享有繼承權。且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肆』 繼父母離婚後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能繼承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法律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包括父母、子女和配偶,其中父母包括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伍』 離婚時如何處理繼父母子女間的關系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屬於姻親關系。
姻親關系,是因生父母的再婚的事實而與繼父母形成的關系。
姻親關系可以因生父母的離婚而解除與繼父母形成的關系。
所以,離婚後,在繼子女未成年的情況下,或繼子女已成年,但其未成年時沒有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並受繼父母長期的撫養、教育,繼父母可以解除與繼子女之間的親子關系,不再撫養繼子女,以後也無權要求繼子女贍養自己。
在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存續期間,如果其未成年時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並受繼父母長期的撫養、教育,那麼,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應視為擬制血親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已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則不能因為生父母的離婚而自然解除。
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關系完全相同。
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時,如果繼子女尚未成年,繼父母可以解除與繼子女之間的親子關系。
如果繼子女已成年,只有繼父母一方同意或與繼子女雙方同意並符合法律規定解除時,雙方的身份關系才能解除。
但是,繼子女受繼父母撫養的事實並不能因此而消失,所以,受繼父母撫養教育長大成人有負擔能力的繼子女,對於年老體弱、生活困難又無生活來源的繼父母的晚年生活仍應承擔生活費用。
『陸』 繼子女改繼父姓難嗎
不難,只要和生父協商一致即可。
離婚後孩子改姓是可以的。
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後,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後確定的。
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
父母離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所以改繼父的姓需要獲得親生父親的同意。
『柒』 繼子女成年後父母離婚
法律分析: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能否相互擁有繼承權,取決於他們之間有無撫養關系,有撫養關系,繼子女可以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反之亦然。如果沒有撫養關系,則相互之間無繼承權。如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或繼母與生母或生父離婚,未成年繼子女被生父或生母一方帶走而繼父或繼母又終止撫養的(繼父或繼母願意繼續撫養的除外),原已形成的撫養關系終止,繼父母子女間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繼父母子女間無相互繼承權;如離婚時繼子女已被繼父母撫養成年,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仍具有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繼父母對繼子女有遺產繼承權。此外,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不同於養子女。享有雙重繼承權。養子女與生父母的父母子女關系因收養關系成立而消除,養子女無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只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生父母離婚,並不消除父母子女關系,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完全可以在繼承繼父母遺產的同時對其生父母享有繼承權。同理,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不僅可以對繼子女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也可以繼承其生子女的遺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總是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捌』 離婚後,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版見》第十三條權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根據該規定,繼父母離婚時,繼子女可由繼父母撫養,已形成的撫養關系不消滅。《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規定:「繼父、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撫養關系的,互有繼承權。」
因此,判斷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關鍵不在於繼父母的婚姻狀況,而在於是否形成撫養關系。
『玖』 離婚後。繼子女還是由繼母撫養,請問,繼子女可否改姓隨繼母姓
需要父母雙方同意變更才能申請變更子女姓名。
以山西省為例,根據《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第九十二條 年滿18周歲的公民原則上不予變更現用姓名。公民變更姓氏的需提交司法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第九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准予變更、更正姓名:
(一)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二)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的;
(三)收養或解除收養、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將子女姓名變更且其生(養)父母雙方協商同意更改的;
(四)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
(七)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與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給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的;
(八)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
(九)婦女原冠夫姓申請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
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不滿16周歲的除外);
(二)學校或單位(社區、村委)出具的證明;
(三)父母親單位或社區(村委)出具的證明(18周歲以上除外);
(四)社區民警調查報告。
第九十四條 除變更婦女去掉夫姓和稱氏改為姓名外,其餘的人在更名後,原姓名應作為曾用名在戶口登記簿上保留。
第九十五條 機關、團體、學校等單位的幹部職工變更姓名的,必須出具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
第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一)正在服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二)作為當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畢的。
父母雙方同意的,可根據以上規定申請變更姓名。
『拾』 繼父是否有權阻止繼子恢復本姓
問題:我原來的姓名叫胡先月。在父母離異後,我被判與母親一道生活,後來母親與繼父黃結婚。母親為表示愛繼父,在我讀小學報名時將我改姓黃。今年我已18周歲了,我想將我的姓氏改過來,母親說由我自己決定,但繼父不同意,並說:如果將姓氏改回去,就得滾出家門。請問題:繼父是否有權阻止繼子恢復本姓?
正如你給我寫信時,將黃先月改為胡先月一樣,你今天決定將你的姓氏定為胡姓,這是你的權利,任何人包括你的親生父母也無權干涉,更何況你的繼父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應責令恢復原姓氏。因此,當你上小學時,你母親未徵求你生父的意見,將你姓氏改為黃姓,你完全可以依法請求恢復原姓氏,向你戶籍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一定會得到支持。你繼父因你改姓,就要把你趕出家門的做法是無法律依據的,更何況在此時家中,你母親也有同等的決定權,她一定不會坐視你被趕出家門的。如果真被趕出家門,你可依法找有關青少年維權機關,保護你的合法權益,必要時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