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子女和父母分開戶口能建房嗎
這你要去村裡申請,同意後才可以建房的,不是子女和父母分開都可以建的,也要看情況的。
㈡ 成了家和父母戶口分開了還能不能批地建房啊
當然可以。分戶了就有資格申請宅基地了,可以帶著戶口本去村裡申請。
㈢ 跟父母分戶了,還可以分原來老宅子的宅基地嗎
目前父母與子女分戶主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子女在村(組)里另立戶;另一種是子女在城裡另立戶。所以關於“分戶了還可以分原來老宅子的宅基地嗎?”也要分兩種情況來看。
2.如果是子女在城裡另立戶了
按照以前的政策規定,農戶如果把戶口遷到城裡,那就會失去宅基地使用權等土地權益。但近年來我國出台了多個文件來保護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
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就指出,必須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
2014年,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規定,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三權”,應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尊重農民意願前提下開展試點;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落實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和對集體經濟組織活動的民主管理權利,形成有效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的治理體系。
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指出,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引導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願有償轉讓上述權益。
201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再次提出,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支持引導其依法自願有償轉讓上述權益。
綜上,按照現在的政策規定,即使農戶進城落戶了也不會失去宅基地使用權等權益。也就是說,雖然子女在城裡另立戶了,跟父母分戶了,但對原來已獲得使用權的宅基地仍然享有使用權。
㈣ 分戶的情況下,房子是父母的,兒子可以新建房子嗎
吩咐的情況下,兒子肯定有分得有自己的宅基地。所以兒子可以在自己的宅基地上重新建房子,這是不允許,也是合情合理的。
有在農村宅基地的劃分是根據家庭成員多少來定的,尤其是男孩的多少,畢竟未來要結婚,結婚以後要另立門戶,成立一個新的家庭,所以說要重新分配宅基地,以便日後男孩可以成家立業,有自己的房子。
在分戶的情況下,原來的房子父母居住,兒子可以在新的宅基地上重新建造房子。這是毋庸置疑的事實,根據自己的喜好,自己的審美,重新建立屬於自己的房子,當然宅基地的分配具體位置可能是由村裡統一決定安排。
㈤ 扶貧建房子女和父母一個戶口非的分戶才給建房是這樣嗎
如果子女以是成年人了還是分開戶的好這樣可以多分房子的
㈥ 農村,家裡子女不和睦,女兒想分戶再申請宅基地可以嗎
一般不可以,農村的通常做法是女子未婚的不可以單獨立戶,不能單獨立戶的可以算人口,但不可以分戶申請宅基地。通常都是女兒出嫁,然後戶籍遷到丈夫家庭所在地,然後由丈夫、或者其戶主來申請宅基地,而自己作為家庭成員之一,共同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
㈦ 父母子女的戶口是在分開戶口後,子女可申請批底造房嗎
如果子女的戶口是農業戶口,父母跟子女的戶口不需要分開,子女就可以去申請批地建房。
申請批地要提交書面的宅基地申請,寫清姓名、申請原因、申請面積等。還需要帶結婚證、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等。
㈧ 和父母分戶後可以申請宅基地嗎
若為獨生子女不可以申請,若非獨生子女,結婚後(兄弟姊妹數-1人)可以申請。
㈨ 獨生子,戶口和父母在一起,一定要分戶才能有自己的宅基地嗎,宅基地不是一戶一宅嗎,我也是一戶中的成員
有份。宅基地是按戶分配的,只要是該家庭的成員,都享有份額。如果已經成年,需要結婚,可以向村集體另行申請。只要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村集體應當無償提供,不需要交納使用費。但規劃、辦證等費用還是要交納的。
一戶指的是一家人,戶口跟父母在一起的話,一戶的戶主就是父親。想要有自己的宅基地,需要分戶出去,自己獨立門戶。另外立一戶,才能申請有別於原來父親那一戶的宅基地。
分戶出去,就會有自己的一本戶口簿,就是戶主。以後結婚了,妻子和兒女的戶口也會進入這個戶口簿。不分戶的話,以後妻子和兒女的戶口是進入父親為戶主的戶口簿。
(9)子女跟父母要分戶才能建房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申請審批
第七條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 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 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第八條 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布並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
經討論同意並公布後,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村民委員會應當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條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齡未滿十八歲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 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第十條 農村村民佔用農用地建設住宅的,應當由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佔用林地建設住宅的,應當依法報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按前款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不得佔用基本農田建設住宅。
㈩ 獨生子女分戶了可以建房不
法律分析:獨生子女住戶,不論幾代人,為一個家庭戶型,僅能有一處宅基地;有兩個以上屬於建房人口子女的,有子女已達婚齡且已經嫁娶的,經公安機關分戶可作為兩個以上家庭戶型,但父母必須伴靠其中一個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子女建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並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