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養子女有機會與其生父母相認時,養父母究竟該不該阻止
無論是站在養子女還是養父母的立場,我覺得都不應該阻止。對於養子女來說,既然他們有機會能夠與親生父母相認,無論是出於好奇還是何種心理,他們肯定都希望與親父母見一面,如果養父母擔心失去孩子而阻止相認,那麼很有可能弄巧成拙。
舅舅舅媽沒有阻止他們的相認,因為表姐從小被他們精心呵護長大,感情非常好,他們根本不會考慮孩子會被搶走的。後來經過友好的交流,表姐原諒了當初拋棄她的親生父母,現在等於說是這個孩子有兩家大人疼愛,親生父母對表姐的態度就是非常愧疚。
生恩不及養恩,養父母應該對孩子有信心。而且就算相認了,孩子肯定也不願放棄生活了十幾二十年的家去一個全然陌生的地方,所以根本不需要阻止。
2. 從法律角度辯論:為什麼被領養的孩子有權知道他的親生父母是誰有哪些國家法律明文規定了這一條
這個根本不是一個法律的問題,而是一個倫理的問題。被收養者想知道自己的親生父母在客觀條件滿足的情況下為什麼不支持呢?很奇怪的問題。這種需要是根本不需要明示的,法律也不會規定這種「權利」,因為這是自然人自然的需求,除非他/她不知道自己不是親生的。
以下法律條款供您參考。然而謹記,法律不是調整一切社會關系的准繩。
《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商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有更多疑問請補充,樂意效力。
3. 生父母對收養子女有探視權嗎
生父母對送養子女法律上沒有規定有探視權,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在子女送養後,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法律關系已經消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4. 收養關系成立後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關系如何
收養關系成立後,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不再存在法定的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
根據我國婚姻法和《收養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收養關系受法律保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則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可以看出,收養的法律效力有兩個方面:一是成立新的法律關系,二是解除舊的法律關系。
養子女與其生父母之間的關系是一種自然血親關系,這種自然的血緣關系是無法割斷的。但從法律關繫上來講,一個人只能有一個父母,不可能有兩個父母或者多個父母,否則社會關系將會變得十分混亂,而且缺乏應有的穩定性,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無法得到全面保護。當一個人被他人合法收養時,以他為中心便產生了兩種血親關系,一種關系是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自然血親關系,另一種關系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擬制血親關系。面臨這兩種血親關系,法律必須做出選擇,只能確認其中一種關系具有法律意義,受法律保護。從收養關系的本質來看,相關當事人之所以要擬制出一種父母子女間的血親關系,目的就在於否認或者說是「迴避」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自然血親關系,法律承認並保護基於收養關系而成立的擬制血親關系,並賦予相關當事人之間相應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否認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在內的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法律上「割斷」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等近親屬之間的關系。至於收養關系成立後,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等近親屬之間的經濟上或精神上的相互幫助、照顧等,法律則不予干預。
5. 養子女是否有權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
養子女原則上無權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因為我國法律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故無權主張親生父母遺產的法定繼承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6. 養子女有繼承權嗎 養子女能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嗎
根據《繼承法》,親生子女和養子女,都具有相同的繼承權,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內。
法律依據:
《繼容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7. 領養的子女有親生父母的繼承權嗎
法律分析:沒有,除非被收養的未成年子女與養父母解除了收養關系,此時,未成年子女與生父母的關系自行恢復。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收養關系一經確立,養父母與養子女形成法律上父母與子女的關系,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關系即行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8. 養子女對親生父母有扶養義務嗎
如果養子女與養父母形成了撫養關系,那麼養子女對親生子女有撫養義務。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收養關系成立之後,適用關於親生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即養子女與親生子女之間為兄弟姐妹關系,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9. 養子女有繼承權嗎,養子女能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嗎
如果對親生父母盡到贍養義務,可以以「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的身份,要求適當分得遺產
《繼承法》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繼承法意見》
19、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10. 養子女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分析:自收養關系成立起,養子女與生父母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權利義務關系消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