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南省獨生子女其一方死亡給予補助是多少
獨生子女其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領到不低於3000元的補助。
2. 獨生子女死亡賠償標准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個別地區對於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不再區分城市、農村,統一按城鎮標准計算)
1、受害人為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鎮居民索賠條件)
年齡≤60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
年齡60-75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實際年齡-60)}年。
年齡≥75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
2、受害人為農村居民
年齡≤60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元/年)×20(年)。
年齡60-75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元/年)×{20-(實際年齡-60)}年。
年齡≥75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元/年)×5(年)。
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由於死亡賠償金不同於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於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並於死亡後產生法律後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在司法實踐中,死亡賠償金的分配范圍原則上以受害人死亡時,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近親屬以及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為限。
1、死者近親屬,民法通則中規定近親屬的范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它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3. 獨生子女死亡後父母享受哪些待遇
獨生子女去世父母健在國家有補助,叫失獨家庭扶助金。中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夫妻扶助制度,是國家對於是失獨家庭老人提供的補償金。2013年12月國家提高城鎮失獨家庭扶助金標准,城鎮每人每月270元、340元,農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並建立動態增長機制,自2014年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4. 國家對獨生子女死亡有哪些政策
5. 獨生子女死亡父母有什麼政策
獨生子女去世父母健在國家有補助,叫失獨家庭扶助金。中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夫版妻扶助制度,是權國家對於是失獨家庭老人提供的補償金。2013年12月國家提高城鎮失獨家庭扶助金標准,城鎮每人每月270元、340元,農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並建立動態增長機制,自2014年起實施。按照不同比例對東、中、西部地區予以補助。除了提高補助標准,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還可按照規定獲得參保繳費補貼
6. 獨生子女死亡賠償標准
如果獨生子女不幸遭遇死亡的,不論是何原因造成的,他(她)的直系親屬都能每人每月領到一定數額的補貼撫恤金。包括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失費等先關補貼。失獨家庭補助政策都是由地方政府規定,每個地方的經濟情況不同,補助政策也不大可能一樣。並且賠償標准農村和城鎮是同意標准
1、喪葬費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精神損失費
是按失獨父母的需求,結合實際情況賠償的費用。
4、其他
其他的還有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以上補償費用都是以所在地區具體標准為主。對於父母來說,子女的意外死亡帶來的痛苦是無法想像的,更何況是獨生子女意外死亡。家裡唯一的孩子死亡就相當於是一個家庭悲劇的開始。那個時候的父母大多已經處於一個不能在生育的年紀。以後的養老也是沒有保障。所以我們應該從這些方面去加強對失獨老人的關懷。
1、建立一個失獨專區
設立「失獨養老專區」,為了讓一群「同病相憐」的人聚居在一起,免受外界干擾。所謂「外界干擾」,特指養老院內的非失獨老人隔三差五接受子女探望,這可能刺激到失獨老人。
2、完善失獨就職機制
完善救助機制,從物資救助為主轉向提供心理救助,了解失獨老人的內心需求以及他們的意願,切實提供他們所需的服務。
3、多重關懷機制
國家層面出台政策,建立失獨家庭關懷基金及建立失獨養老院,幫助失獨者解決實際困難,真正深入到他們身邊,了解他們的所求所需,提供更多幫助。
7. 獨生子女病逝國家有哪些補助
法律分析:如果獨生子女不幸遭遇死亡的,不論是何原因造成的,直系親屬都能每人每月領到一定數額的補貼撫恤金。具體多少依據所在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程度而有所差異,可以查詢所在省市的計劃生育條例。
法律依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條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經濟幫助。
8. 獨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金發放標准
財政部、國家衛健委10日發布關於提高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標準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明確,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標准。
通知指出,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別扶助金標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90元;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金標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60元。
通知明確,一級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人員特別扶助金標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20元;二級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人員特別扶助金標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90元;三級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人員特別扶助金標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60元。
調整標准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並按規定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中央財政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分檔安排補助資金。各地要切實落實經費保障責任,加強資金管理,確保及時、足額按照調整後的標准發放特別扶助金。
9. 獨生子女父母去世補貼政策
法律分析:獨生子女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並沒有特殊的補助政策。但是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一年發給12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1、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2、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3、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4、已婚育齡夫妻按照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並給予每人不少於500元的一次性獎勵;
5、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經濟幫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一千零七十條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