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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為婚後子女全資購房

發布時間:2022-05-17 10:23:38

『壹』 父母全款給子女買房如果規避風險

一、父母全資購房。在司法實務中,有的父母通過自己出資購房為子女使用,房產登記所有權為父母自己,這種情況下,屬於父母將自己的房產借給子女使用,屬於借用合同的范圍,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贈與,該財產不會因為子女的使用而改變所有權的性質,只能作為以後的遺產處理。這種情況下,房屋所有權的認定和子女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會比較有利。
二、父母出資購房。該種問題存在兩種情形,1是婚前出資購房,父母往往會考慮子女婚後的生活有保障,提前在子女結婚前,幫助子女交首付或者全款購房,該出資一般認定為對己方子女的贈與。如果親家雙方父母婚前協議購房,建議簽訂《子女婚前購房出資協議書》,約定雙方的出資額以及付款方式等,以便後期發生糾紛,同時如果雙方父母明確將購房出資贈與子女雙方,那麼該財產為子女們的夫妻共同財產。
2是婚後出資購房。該種情形下,法院一般會看雙方是否有約定,約定雙方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後的房屋分割等,這種情況下,為父母對一方子女的贈與。往往父母為了表示自己的誠意,輕易不簽訂協議,造成後期子女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時,該父母出資對子女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如果沒有協議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法院仍然認定為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
三、父母擔保購房。在生活中,子女在購買房屋時,為了省卻開發商要求的擔保費問題,父母可能會以自己的名義為子女擔保購房,子女在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時,父母會在擔保合同中簽名,這種情況下,如果子女發生不能按期支付貸款時,父母要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不但造成其財產的更大損失,生活也會受到影響,建議這種情況下父母不要以擔保人的身份為子女擔保貸款。
四、父母頂名購房。父母在子女婚前為其出資購房,並將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該種情形下,是屬於父母對子女財產的贈與,還是父母借子女頂名購房,需要看當時雙方的意思表示,建議父母們保留向開發商轉賬的銀行記錄、與開發商簽訂的相關預售合同,繳費單據等,雖然最終備案的正式《購房合同》簽子女的名字,但是前期相關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鏈條,法院會認定為頂名購房,同時,建議必要時與子女雙方簽訂頂名購房的協議,實現風險的提前預防。
五、父母虛假購房。有的子女因為沒有購房的資格或者因為信用問題,造成無法貸款購房,父母會不得已通過自己購房的方式簽訂購房協議,由子女償還貸款,該種情形下,父母的出資能夠通過貸款協議或者房地產開發商出具的單據中看出資額,但是子女償還的貸款,如果子女將款轉入還款協議賬戶或者由父母轉入還款協議賬戶,將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建議父母與子女簽訂相關《購房出資協議》,以便理清法律責任,維護合法權益。
總之,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是當前普遍存在的問題,感情是子女雙方的事情,但是法律風險需要規避,防止以後造成家庭矛盾,影響自己的生活。

『貳』 民法典父母出資給婚後子女買房財產歸屬

民法典規定婚前財產肯定屬於一方的,但婚後的房產如果能證明購房款是你父母出的比如轉賬記錄,房產也歸屬自己的子女,假如涉及共同房貸裝修等另計。

『叄』 婚後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後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一般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共同財產。如果明確表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且只登記在該子女名下,則屬於該子女的個人房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認定婚後父母出資買房是否屬於共同財產的情形中要注意區分父母出資的行為是贈與夫妻雙方還是子女個人,如婚後一方父母出全款買房,寫在自己孩子名下,算是個人財產。如婚後一方父母出全部首付,或者只出一部分房款,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如婚後雙方父母共同出資,全款買房的,寫在一方名下的,按出資比例,按份共有,在雙方名下的,如果沒有約定份額,那就是共同共有。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房要注意需要考慮該套房產對夫妻間的影響,如果因為房子的原因造成夫妻之間或夫妻與父母之間的不理解,那就不好了。因此,父母為子女購房時應該和子女們商量好,避免出現家庭不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肆』 婚後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屬於共同財產嗎

對於婚後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問題,主要看是否有約定及房產登記情況。
對於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我們首先要看是否有約定以及約定是否明確,如果父母在出資時與子女及其配偶明確約定該出資為借款或者是對子女單方的贈與,則按約定處理。
如果父母出資時沒有與子女及其配偶進行約定,或者是約定的不明確,且子女及其配偶間也沒有約定。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父母沒有特殊約定,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則這種情況下,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
可以看到我國法律首先引導當事人事先約定,以期盡量減少糾紛的發生。但是,基於父母子女間密切的人身關系和特有的中國傳統家庭文化的影響,實踐中父母與子女之間一般並沒有正式贈與合同的存在,或者說沒有一個書面贈與合同的存在,對於是否存在口頭的贈與合同以及贈與合同的內容,在夫妻離婚時往往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一方父母出全資並且在購買不動產後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慮到物權法已經實施多年,普通民眾對不動產登記的意義已經有較為充分的認識,在出資後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認定為是父母將出資確定贈與給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最高院相關意見認為符合當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
溫馨提示:為了避免風險,父母可以在購房時登記在自己名下。如果需要登記在子女名下,建議對此進行明確的書面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伍』 最新民法典關於婚後父母出資買房的規定

最新民法典關於婚後父母出資買房的規定如下:婚後一方父母出錢給子女買房要區分情況,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但是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陸』 2021年最新婚姻法婚後父母出資買房

摘要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柒』 父母為已婚子女出資買房為夫妻共有

現代快報訊(實習生 李泳蓉 記者 季雨 王瑞 )一年中,三月四月被稱為樓市銷售旺季。在這輪「金三銀四」里,相信有不少為人父母的,想要在經濟上支持子女,為他們購置一套房產的。按照以往《婚姻法》規定,無論婚前還是婚後,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只要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贈與,屬於子女個人財產。不過,《民法典》實施後,如果給婚後子女買房,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該房產視為夫妻共有。
【《民法典》實施後】
父母出資給子女婚後買房
無特別約定房屋視為夫妻共有
關於父母出資買房,2021年前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明確規定了兩種情形:一種結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會被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種是,無論結婚前還是結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即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該房屋視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另有約定的除外按約定。
自2021年1月1日開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29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而民法典第1062條也規定了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當事人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典實施後,對父母出資買房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大致可以歸納為:
1、男女結婚前,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即使產權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的,也是父母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這種情況下,房屋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男女結婚後,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無論是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還是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則結婚後買的房屋被視為夫妻共同所有。
【典型案例】
婚內買房父母「贊助」
離婚時被認定為借款需歸還
在現實生活中,家人親屬經濟支持買房的情況不在少數,親屬之間也很少有人會寫借條。那麼,父母為成年子女婚後買房而出資,在法院判決時,會怎樣認定?究竟屬於贈與、還是借款呢?
案例一:
出資44萬給女兒買房後小夫妻離婚
前丈母娘把小兩口告上法庭追討債務
小雪和丈夫阿鴻結婚多年,老公常年外地跑,家裡的事情都是由她來打點。幾年前,小雪在廣州中心看中了一套房,無奈當時手裡的錢不多就打住了,媽媽王姨見此,便跟女兒說自己可以幫她出資44萬元付首付。買房的事情阿鴻也同意,小雪為免弟弟不高興,於是根據劃款時間,向媽媽寫了三張借條,共計借款44萬。
短短幾年時間,小雪買的那套房子,市場價從160萬元漲到了228萬元。不想,小夫妻倆因感情破裂到法院辦理了離婚和財產分割手續,而上述房屋他們二人要求各分114萬元。王姨得悉此時感覺自己虧大了,於是便把女兒和阿鴻告上法庭,要求追討44萬元欠款。
法庭上,阿鴻表示自己完全不知小雪向媽媽借款一事,認為那是王姨的無償贈與;而王姨提供的借條僅有小雪一人簽名,並無自己的名字。該案經法院審理後認為,在中國社會,子女買房父母資助是較為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該筆資助款是屬於借款還是贈與難以釐定,應屬性質待定的狀態,並要根據證據、社會習慣、公平等多重因素綜合評判。
最終,法院認定案涉款項屬借款性質,判決小雪和阿鴻向王姨償還借款44萬元。
案例二:
為子女婚後買房出資30萬
法院認定為借款需歸還
2021年,南通海門法院也審理了一起類似的案件。項某夫婦婚後買了一套房,項某的母親林阿姨出資30萬元,用於支付購房款。誰知不久後,項某夫婦離婚了,而當時買房的30萬,二人並沒有還給林阿姨。住房就登記在女兒和前女婿名下,林阿姨認為自己年老體弱身體多病,也沒有生活來源,於是就起訴到法院,要求女兒和前女婿歸還她的出資款。
最終,法院支持了原告林某的訴訟請求,認定30萬購房款屬於借款,判決兩被告歸還林某30萬元本金。法官表示,雖然夫妻是否離婚、或是否寫過借條,都不會改變出資款的借款性質,但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父母出資時最好對款項性質進行明確約定。
【律師建議】
父母為子女婚後買房
最好提前簽署相應的協議
民法典實施前,一方父母想給自己子女單方買房,只要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即可。然而民法典實施以後,這招不管用了。那麼,若是父母想資助子女婚後買房、買車,又想避免財產損失,應該怎麼辦?對此,江蘇鍾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呂金艷表示,建議最好以下兩點:
1、在子女結婚前給孩子買房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疇,其中就包括了一方的婚前財產。所以,如果父母希望給子女的財產以後不會被拿來分割,則應該在孩子結婚前把財產贈送給孩子。只要是在孩子登記結婚之前購買而且只登記您孩子個人名下,離婚是不分的。因為這代表父母是將房、車贈送孩子個人的,與其日後的配偶沒有關系。未來即使孩子們要分手要離婚,這些財產也屬於孩子個人的,不用進行分割。
2、結婚後贈與財物給子女,需與子女簽署相應的協議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29條第二款:「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之規定,如果沒有相應的協議,則婚後父母出資支持子女購買的房屋將會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若有明確的協議,則按照協議處理。
所以,在子女結婚後,父母希望支持子女的房屋仍為孩子的個人財產的話,則需要與子女簽署相應的協議,且在協議中明確約定「該出資/贈與系對XX單方的贈與,與其配偶無關」。如果沒有協議,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孩子們一旦離婚,則該份出資購買的房屋也要進行分割。

『捌』 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所有權應該歸誰

法律分析:1、父母全出資未登記

(1)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女結婚前出資買房,則該出資資金被認定是對其子女一方的贈予。受贈- -方子女可獲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

(2)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女結婚後出資買房,則認定該出資是對夫妻雙方的贈予,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明確表示贈予一方子女。

相應的,子女雙方以該共同受贈的出資購買的不動產,是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父母出全資已登記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玖』 婚後父母出資(全款)給子女買房,房產證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您好,有約定按約定,如無約定一般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 29 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拾』 民法典實行前父母在子女婚後為子女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單獨所有今後怎麼處理

你好,關於你咨詢的房屋產權問題,民法典實行前後影響不大,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確定父母買房的行為屬於贈與還是借款。首先如果屬於借款,需要提供借款憑證。若屬於贈與,那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確定,如果是父母全資買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有約定按約定,如無約定一般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但是為了避免發生糾紛,一般可以在贈與前寫一份贈與協議,明確房產贈與給子女個人,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民法典施行後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於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第三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第四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僅有原則性規定而民法典有具體規定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可以依據民法典具體規定進行裁判說理。
第五條民法典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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