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雙胞胎是否是獨生子女
當然不是,獨生子女不是生一次孩子,而是只有一個孩子。
Ⅱ 雙胞胎算獨生子女還是算二胎
雙胞胎,既不算「獨生子女」,也不算「二胎」,屬於的叫「兩孩」。
這就是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上明確的「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中的「兩個子女」。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Ⅲ 生雙胞胎屬於獨生子女嗎
雙胞胎是不屬於獨生子女的,首先從數量上來講,雙胞胎是兩個寶寶,而獨生子女指的是一個孩子,所以雙胞胎當然不屬於獨生子女了,那麼要了解一下雙胞胎子女的定義,雙胞胎是指母體一次懷胎生下兩個子女的情況,另外也要了解一下獨生子女的定義,是指一對夫妻依法生育的唯一的一個孩子,所以從定義上就可以了解雙胞胎是不屬於獨生子女的,因為已經不是唯一了,所以說也不能夠享有一些獨生子女應該享有的一些特權或者權利的,但不管怎麼樣,獨生子女也好。或者雙胞胎也好,只要孩子身體健康,能夠正常的生長發育都是幸福的。
Ⅳ 雙胞胎算不算是獨生子女
怎麼能算
Ⅳ 雙胞胎算獨生子女嗎
不算,獨生子女是指只生一個孩子,雙胞胎雖然是同時生的但畢竟是兩個人,所以不算獨生子女。
Ⅵ 龍鳳胎算不算是獨生子女
雙女戶為什麼享受的待遇與獨生子女一樣??她也是二胎而且不是雙胞胎
Ⅶ 龍鳳胎能辦獨生子女證嗎
不可以,有且只有一個子女的父母才可以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沒有有血緣關系的兄弟姐妹的人才可能屬於獨生子女
Ⅷ 雙胞胎算獨生子女嗎
法律分析:雙胞胎不算「獨生子女」,不能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但可以憑單位證明(無單位的憑村、居委會證明)申請領取一份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對違反規定一次生育兩個及兩個以上(雙胞胎或多胞胎)子女應當徵收社會撫養費的,以生育一個子女計算。雙胞胎不是獨生子女。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獨生子女是指一對夫妻終身只生育的一個子女,從數量上計算為一個,而不是一胎;2.雙胞胎雖然為一胎所生,但是並非一個子女,而是兩個子女。因此,雙胞胎不能算是獨生子女。雙胞胎是肯定不算獨生子女的,因為已經不是唯一了。獨生子女定義,是指一對夫妻依法生育的唯一的一個孩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七條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Ⅸ 雙胞胎算獨生子女還是雙女
所謂獨生子女,強調的是終身只生育一孩,而不是一胎。因此,雙胞胎也好,多胞胎也罷,其情形屬於一胎,但不屬於獨生子女。
Ⅹ 龍鳳胎辦理獨生子女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不可以領證的情況:
(1)照顧生育第二個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雙方在國外期間的;
(3)未婚生育後不再結婚的;
(4)單身(包括離婚者)收養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過兩個孩子,離婚時各撫養一個,又與初婚或從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結婚,現家庭
只有一個孩子的(〈細則〉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經領證的,可換證並繼續享受)。
注意事項:
(1)《獨生子女證》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發給獨生子女本人。
(2)領取《獨生子女證》以自願為原則,必須由獨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請,不申請者不得領證。
(3)孩子年齡超過16周歲的,不予發證。
(4)孩子戶口未申報的,不予發證。
辦理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程序
夫妻雙方及其子女都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或者城鎮常住戶口的領證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雙方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原件)。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復印件)。
(3)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喪偶或離婚對象的領證程序:
(1)由符合條件的一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所在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符合條件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證明原件)。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離婚證明復印件)。
(3)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其他情況的領證程序:
(1)夫妻雙方的常住戶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戶口在外地的,經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後,按照「夫妻雙方及其子女都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或者城鎮常住戶口的領證程序」辦理。
(2)夫妻一方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另一方為本市城鎮常住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