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怎麼樣才算獨生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視為獨生子女:
(一)本人十四周歲前被收養,養父母無其他子女的。
(二)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
(三)夫婦只生育一個子女,該子女以及該夫婦依法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棄嬰或兒童。
(四)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婦離異後,該子女經法院判決或協議由一方撫養並長期共同生活,且撫養方未再婚或再婚後未再生育的。
具體事宜請咨詢本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計生辦。
相關知識拓展:
獨生子女的確定
獨生子女按下列標准確定:
(一)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個存活的;
(二)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
(三)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
(四)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後,一方依法與該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與無子女的人再婚但沒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子女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
❷ 關於獨生子女生孩子個數的問題。
不管上一代如何,我都希望自己可以有兩個孩子,不管男女。
❸ 小孩之前是獨生子女,然後國家放開二胎又生了一個,請問之前的小孩填表時,是否填獨生子女那一項
小孩之前是獨生子女,國家放開二胎以後又生了一個,那麼現在第一胎就不存在獨生子女這一說了。
❹ 獨生子女證辦完之後,還能生孩子嗎
能啊
領了獨生子女證的家庭還可以再生第二個孩子,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可到回一方戶口所在地或現居住地答辦理登記,符合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據國家衛計委人員介紹:
1、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後,對自願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等相關獎勵優待政策。
2、之前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繼續按規定的條件、標准、年限,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
3、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此前享受的不退還。
❺ 獨生子女可以多休35天產假是真的嗎
對獨生子女的獎勵,由各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通常情形是:對持獨生子女證的父母按月發給一定數額的獎金,退休時養老金享受獨生子女優待;多休產假是對晚育的獎勵。
❻ 關於獨生子女生孩子問題,請教明白的人士
不行,只有雙方是少數民族才能生第二胎。
❼ 2016年之前,一個生育一個孩子的,還算不算獨生子女
對於你所說的這個其實你說生一個生育過一個孩子的算不算獨生子女?是你如果你的父母只有你一個孩子,那就是獨生子女,如果你和你的丈夫也只有一個孩子,你的孩子,那也叫獨生子女。應該。
❽ 關於獨生子女的界定
獨生子女戶界定:
1、一對夫妻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依法累計只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再婚後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又生育了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❾ 老婆以前生了個孩子 我沒有現在生個算不算獨生子女
你好,不算是獨生子女了 這屬於二胎啊 你們審批後才生孩子的嗎 那就不是
❿ 獨生子女可以生2個子女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如北京市的就如下: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區、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並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村居民,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不收養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農村居民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書面表示自願贍養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八)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深山區長期居住並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的。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需經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不少於四年,或者女方年齡不低於二十八周歲。"
另其它地方(大多數)的又有如下規定:
1.農村頭胎是女孩的,四年以後可生第二胎;
2.領養的(原來不可生育,後經治療康復),可生第二胎;
3.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可生第二胎;
4.夫妻雙方離婚後,可各自再生育;
當然如果您的情況符合以上中的某條,是可以生第二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