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後獨生子女費怎麼領取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夫妻雙方各發給百分之五十。原則上應當按月發放,經發放單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領取一次。當年沒有領取的,不予補發。具體發放渠道:
1、有工作單位的人員,由所在單位發給。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職業介紹中心存檔的人員,單位委託存檔者,由委託存檔單位發給;個人委託存檔者,由街道辦事處發給。
3、檔案關系在街道辦事處的無業人員,由街道辦事處發給。
4、農村居民,由鄉鎮人民政府發給。
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1、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2、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3、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4、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5、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6、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1)鄭州辦理退休獨生子女擴展閱讀:
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還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
1、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2、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3、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4、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5、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B. 鄭州市滿60歲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怎樣發放
摘要 (二)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金具體辦法和扶助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訂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另行制定。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C. 鄭州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後有補貼政策
鄭州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後住院的,子女每年享有不超過20日護理假,假期視作出勤;年滿60歲的,由財政部門支付每人每月不低於80元獎勵扶助金。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一條 凡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憑證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發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獎給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獎勵費二十元以上。
(二)年滿六十周歲後,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二十日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三)農村在調整責任田時,對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給;按人分配城鎮拆遷安置、移民搬遷安置、新農村建設安置、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征地補償等經濟利益時,獨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鄉(鎮)、村集體企業事業職工及農業經濟發展、貸款、扶貧、救災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四)城鎮無業人員、個體經營者和農村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會保障時,應當優先保障,並給予優惠。其享受的各種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資金和其他優惠資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二條 對年滿六十周歲,符合國家有關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扶助。
獎勵扶助標准應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並建立利益增長機制,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河南省衛生計生委 河南省財政廳
《關於實施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制度的通知 》
豫衛家庭〔2015〕2號
各省轄市和省直管縣衛生計生委(人口計生委)、財政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促進我省城鄉人口和社會經濟協調發展,根據《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豫政﹝2014﹞83號)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從2015年開始,在全省實施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獎勵扶助對象
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對象以個人為單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一)具有本省戶籍的城鎮居民或戶口遷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領取退休金(養老金)的原本省城鎮居民;
(二)沒有違反計劃生育號召和政策法規生育且目前現存一個子女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三)年滿60周歲;
(四)未享受外省(區、市)同類獎勵與扶助、國家計劃生育特別扶助以及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
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程序和具體政策解釋由省衛生計生委制定。
二、獎勵扶助標准
(一)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標准參照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標准執行。從2015年1月1日起,對年滿60周歲的城鎮獨生子女父母,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80元的標准發給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
(二)在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城鎮三無老人供養等惠民政策時,獎勵扶助金不計入個人和家庭收入。
三、獎勵扶助資金來源
獎勵扶助資金由省、市、縣財政納入年度預算,按基本標準的60%、20%、20%的比例分級負擔;財政直管縣按照省、縣財政80%、20%的比例分級負擔。
四、獎勵扶助金發放每人每月不低於80元
獎勵扶助金由省財政廳和省衛生計生委確定的金融機構統一代理發放,以個人為單位,每年發放一次。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實行城鄉統一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制度,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項重大決策,各地衛生計生、財政等相關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落實責任,讓廣大群眾及時、全面、准確地了解政策內容,分享改革發展成果。
2015年3月30日
D. 退休後辦理獨生子女費的流程
關於領取《光榮證》的退(離)休職工,享受獎勵金的條件有哪些?
1、退(離)休前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金分別計發,即夫妻一方退休,一方享受;
2、未到退休年齡,但在國家政策性規定范圍內提前退休(不含提前離崗、假休、內退人員)、退職、病退的夫妻;
3、領取了《光榮證》,但子女死亡,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退(離)休夫妻;
4、離異、喪偶前按規定領取了《光榮證》,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退(離)休職工;
5、再婚後新組成的家庭持有《光榮證》,並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退(離)休夫妻,雙方一方持證,一方享受。
(一)本人申請
持證退休人員憑本人《身份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和《職工退休養老證》,向現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或部省屬企業提出申請,填寫《某市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休的企業人員一次性獎勵金申請表》;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憑有效證明及相關材料代為申請。退休後居住在外地的人員,到原退休單位所在地的鎮、街道、辦事處計生部門辦理一次性獎勵登記手續。
(二)資格確認
1、鎮、街道、辦事處人口計生部門負責審核《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等證明的有效性,並將人員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審核企業退休人員身份及退休時間、生存狀態、養老金待遇發放情況等事項,在曾屬企業負責審核本企業人員資格。
2、經審核的名單在提出申請登記的所在社區(村)或在曾部屬企業張榜公示10天,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3、公示期滿後,對無異議的,鎮、街道、辦事處人口計生部門將有關申報材料報市一次性獎勵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對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符合享受一次性獎勵通知書》,並由社區、村或企業做好解釋工作。
E. 鄭州市60歲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鄭州市60歲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如下:
1、每年發給6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四周歲止;
2、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3、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雙方申領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女方年齡在49周歲以內且男方年齡在60周歲以內的,可以向雙方任意一方單位(無單位的向戶籍地)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夫妻合法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自願終身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再婚後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養兩個以上子女,只存活一個未超過18周歲的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雙方均有一個子女但都未直接撫養,再婚前沒有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後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單方申領,用各自對方小孩的名字;
(五)非婚生育一個子女後,已承擔了相應的計劃生育法律責任,辦理了結婚證,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第三十七條 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
(一)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二)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三)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五)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金具體辦法和扶助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訂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另行制定。
F. 鄭州市人民政府發的獨生子女獎勵證書到退休時可以領取獨生子女費嗎
還有國家規定,當能可以領取獨生子女費。
G. 鄭州市企業女職工2019年8月份退休,年齡50歲獨生子女補貼去哪兒領
以企業職工身份退休的,由辦理退休時的工作單位負責發放。
H. 我父親60歲了是否可領取獨生子女費了
60歲以後可領取獨生子女費,但要符合當地相關條件。
以常州市為例:
2018年1月1日後常州市人社局按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休的企業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的同時,經獨生子女父母資格確認,可領取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獎勵金(包括終身無子女),獎勵金標准為每人3600元。
申領獎勵金時,申請人須確認《常州市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企業退休人員一次性獎勵金申領表》,並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終身無子女的提供《終身無子女證明》)或《只生育或(依法收養)一個孩子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獎勵金於退休次月由市社保經辦機構通過持證退休人員發放養老金的銀行賬戶代為發放。
(8)鄭州辦理退休獨生子女擴展閱讀
山東省獨生子女費政策
根據《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八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於十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
如果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將自申請之日起為其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鄭州市獨生子女費政策
根據《鄭州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年老獎勵扶助辦法》(鄭政〔2012〕12號)第二條的規定,城鎮獨生子女父母年老獎勵扶助對象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鄭州市戶籍;
(二)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年滿60周歲;
(三)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含依法收養)且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四)中央、省駐鄭單位以及參加省養老統籌的單位和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獎勵政策執行。
因此,參加了鄭州市統籌並不一定都能享受該政策,具體還要看是否符合以上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關於獨生子女費未發放問題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關於60歲以上退休老人領取獨生子女費問題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常州獨生子女父母退休3600元獎勵金改為政府發放
I. 滿六十歲獨生子女補貼怎麼辦理
獨生子女的父,母親年滿60歲,如果是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直接在退休金中提高5%,如果父母在農村就直接到當地民政部門去辦理就行了!
J. 鄭州農村獨生子女的優惠政策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依法管理、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每年的一月為全省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月。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分類指導,加強管理和檢查監督,保證人口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的落實。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各級人民政府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本級工作部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作為考核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政績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逐年提高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費增長幅度高於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虛報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
第十條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徵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齡人員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識教育的權利。
第十一條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需要配備計劃生育專(兼)職工作人員,依法做好本單位、本轄區的計劃生育工作,並實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上述單位應當每年將計劃生育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二條人口統計必須實事求是,如實上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弄虛作假,偽造或者篡改統計數據。
第十三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四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五條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子女,禁止生育第三個子女。
女方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為晚婚,男方年滿二十五周歲以上初婚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十六條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准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經縣級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報省轄市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經鑒定患不育症,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系歸國華僑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邊只有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連續從事礦區井下採掘作業五年以上,只有一個女孩,且繼續從事井下採掘作業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八條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除適用第十七條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准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家庭又確有困難的;
(二)男到有女無兒的家庭結婚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並繼續定居的;
(四)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的。
戶籍原在城鎮,後轉入農村或農村居民被聘用為國家工作人員的,不適用前款規定,但因依法結婚從城鎮轉入農村的除外。
第十九條對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的,仍鼓勵和提倡只生育一個子女。
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女方應有四年以上生育間隔時間,但二十八周歲以上者除外。
第二十條實行生育證制度,持有生育證的夫妻方可生育。
要求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夫妻,憑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到女方戶籍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登記,領取生育證。符合規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辦理。
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要求生育的,夫妻雙方應向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女方戶籍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辦理。批准生育的簽定計劃生育合同書,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獎勵,發給生育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生育證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免費發放。
第四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一條提倡優生。結婚應依法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建立優生、節育咨詢門診,進行優生、節育指導。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二十二條醫療、保健機構發現育齡夫妻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提出醫學意見;限於現有醫療技術水平難以確診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育齡夫妻可以選擇避孕、節育、不孕等相應的醫學措施。
第二十三條婦女妊娠期間,所在單位應當調換對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崗位或場所,以保護孕婦和胎兒。
第二十四條育齡夫妻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
凡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生育條件的育齡夫妻都應採取避孕節育措施,女方應按期參加生殖健康檢查。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採取長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採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
(一)非婚妊娠的;
(二)已生育一個子女,無生育證又妊娠的;
(三)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生育證妊娠的。
第二十六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避孕葯具、孕情檢查、放取宮內節育器、人工終止妊娠術、輸卵(精)管結扎術、復通術和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診治等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條接受絕育措施後,因情況變化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生育的,由本人申請,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報省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施行復通手術。
第二十八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設置標准、業務范圍、服務項目,按國務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個體醫療機構和未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許可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不得施行節育手術。
第二十九條依法開展助產接生服務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須查驗孕產婦的生育證;發現無證生育的,應當在接收孕產婦之日將孕產婦的基本情況報告當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條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確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並發症,施術單位應負責治療和治療費用。治療終結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視為出勤;是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生活困難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給予照顧,或由當地人民政府酌情給予救濟。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發生的計劃生育手術事故,經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或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按處理醫療事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縣(市、區)設立計劃生育宣傳技術站,鄉(鎮)設立計劃生育宣傳技術所,村設立計劃生育宣傳技術室,負責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術服務。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葯具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葯具及用品的免費發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獎勵和社會保障
第三十二條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照顧。
第三十四條夫妻只有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核實,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准,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符合規定生育的子女,如系雙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獨生子女待遇。
第三十五條凡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憑證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發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四周歲止,每月獎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十元以上,由夫妻雙方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是財政撥款單位職工的,從財政撥款中列支,其他單位的職工由所在單位承擔;是農村居民的,由鄉(鎮)、村發給,或採取其他獎勵形式;是城鎮無業居民的,從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是城市個體工商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
(二)在入托、入學、就醫、招生、招工、徵兵、農村劃分宅基地等方面優先照顧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補助。
(三)農村在調整責任田時,對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給;在分配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時給予優待;在招收鄉(鎮)、村集體企業事業職工及扶貧、救災、貸款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四)對符合條件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而自願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應給予表彰,並獎勵二千元以上資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獎勵百分之五十,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由當地人民政府獎勵。
第三十六條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以下處罰:
(一)不按期參加生殖健康檢查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規定採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生育證管理規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從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徵收男女雙方的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分別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三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個人實際收入高於所在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實際收入的三倍計征社會撫養費。
(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三個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分別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六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個人實際收入高於所在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實際收入的六倍計征社會撫養費。
違法收養子女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或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生育兩個子女的,不得擔任領導職務,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直至開除公職;生育三個以上子女的,開除男女雙方的公職;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一條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農村居民,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從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七年之內,少分一人(份)的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和責任田等;生育第三個子女的,從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十四年之內,少分二人(份)的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和責任田等。
第四十二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又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按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理外,終止享受相關的優惠待遇,並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計劃生育獎勵。
第四十三條侮辱、威脅、毆打從事計劃生育的工作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人員,毀壞其財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礙計劃生育工作正常進行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並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四十五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並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並給予行政處分;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溺嬰、棄嬰、虐待嬰兒致殘、致死的,除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外,不再發給生育證。
第四十七條故意為不符合本條例生育規定的公民提供條件造成生育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並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對公民的生育申請在法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或故意刁難申請人的;
(五)故意以徵收社會撫養費代替採取補救措施的;
(六)貪污、挪用、截留、剋扣、虛報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七)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對不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職責,或者沒有完成年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的省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給予下列處理:
(一)當年不得評為綜合性先進集體和文明單位;
(二)通報批評;
(三)根據情況,分別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分管部門領導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也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省有關計劃生育的規定,與本條例相抵觸的,一律按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施行以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法規規定,已按當時政策法規作出處理決定的,繼續有效;尚未處理的,按本條例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00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的《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