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香港子女申請內地父母來港定居應在香港申請還是應在內地申請
應當在內地申請。
申請應當由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申請條件為內地居民因夫妻團聚、子女照顧無依靠父母、無依靠老人投靠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等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
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實行定額審批和電腦打分。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根據名額和申請人數,確定每年內地居民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審批分數線。各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面見詢問申請人及其擬團聚的港澳親屬,依法為申請人審批簽發前往港澳通行證。申請人憑注銷戶口證明和交還居民身份證的回執,領取證件。
(1)子女投靠父母前往香港定居擴展閱讀:
赴港澳定居要求規定:
1、夫妻團聚,須提交合法婚姻證明,以及配偶在香港、澳門有永久居住資格的證明;去香港、澳門照顧年老體弱父母或者無依無靠的老人、兒童投靠香港、澳門親屬,須提交與香港、澳門親屬關系及其在香港、澳門有永久居住資格的證明。
2、會見台灣親屬或者會見居住國外的親屬,須提交親屬到達香港、澳門日期的確切證明。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門的申請,應當在六十天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3、繼承或者處理產業,須提交產業狀況和合法繼承權的證明;探望有香港、澳門親屬,須提交親屬函件;時間急迫的,應盡可能提交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說明或者證明。
⑵ 內地子女申請香港定居最新政策
【法律分析】:內地子女申請居住香港的條件有:1、內地子女的父母一方定居香港的可申請與其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一同居住;2、滿足十八周歲以上、未滿六十周歲的內地子女,其在香港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歲以上且在香港沒有其他的子女,可以前往居住並照顧;3、未滿十八周歲的內地子女有需要投靠其定居香港的父母;4、其父母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其他特殊情況。
【法律依據】:《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前往香港、澳門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門,分居多年的;(二)定居香港、澳門的父母年老體弱,必須由內地子女前往照料的;(三)內地無依無靠的老人和兒童須投靠在香港、澳門的直系親屬和近親屬的;(四)定居香港、澳門直系親屬的產業無人繼承,必須由內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繼承的;(五)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去定居的。
⑶ 子女在香港居住有香港正式居民證,父母在內地,怎麼才能跟隨子女移民香港。
香港子女暫時滿18周歲,父母年滿60周歲,且在內地孤寡無人照顧(無配偶,無子女)才能申請前往香港定居。
親屬移民香港(通俗:團聚移民香港)申請定居的條件:
根據1986年國務院批準的《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規定定居條件是: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門,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澳門的父母年老體弱,必須由內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3)內地無依無靠的老人和兒童,須投靠在香港、澳門的直系親屬和近親屬的;
(4)定居香港、澳門直系親屬的產業無人繼承,必須由內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繼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定居的。
(3)子女投靠父母前往香港定居擴展閱讀:
香港移民計劃的移民條件,申請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有資格申請本計劃來港:
(a)根據計劃申請人已滿18周歲;
(b)在香港及居住地無不良記錄;
(c)主申請人在提出申請的前兩年,必須擁有不低於1000萬港元的凈資產;
(d)中國國籍申請人需取得外國永久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能證明該國永久居民身份的證明文件;
(e)在向香港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將不低於1000萬港元投資在港府允許的投資項目當中;
(f)能證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及提供住所,而無需依賴在香港投資資產所帶來的收益、工作入息及公共援助。
⑷ 兒子靠父母來香港定居需要多久
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須知 2009年9月23日 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須知 一、申請條件 內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的;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 (二)十八周歲以上、未滿六十周歲,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歲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的。 (三)六十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十八周歲以上子女的。 (四)未滿十八周歲,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 上述第(二)項中「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指沒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子女。 二、申請人須履行的手續 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須由本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接受面見和詢問,並履行下列手續: (一)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和擬團聚的香港或者澳門親屬(以下簡稱港澳關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交驗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未滿十六周歲的,還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交驗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同時提交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三)提交港澳關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港澳關系人是外國籍的,須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復印件。 (四)提交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1、國家工作人員,由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意見。 2、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員工,由所在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意見。 3、十六周歲以上的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意見。 4、未滿十六周歲的,免交所在學校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見。 5、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見。 (五)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1、屬於申請條件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指結婚證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醫學證明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2、屬於申請條件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的,指出生醫學證明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父母的結婚證明,其中第(二)項還包括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證明,第(三)項還包括父母在內地無子女證明。 3、屬於申請條件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指與具體特殊情況相應的證明。 上述第1、2項規定的證明,均需交驗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六)子女與父母關系屬於下列情形的,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未滿十八周歲,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離異,撫養其的父親(母親)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可作為夫妻團聚類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類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人需提供其由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親(母親)撫養、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 2、申請人或者港澳關系人屬於收養子女,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養關系證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養關系的,指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在建立收養關系時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l日建立收養關系的,指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證》或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9年8月1日以後建立收養關系的,指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 3、申請人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與父母親子關系存疑的,須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指定的醫院或者機構進行親子關系鑒定;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與父母親子關系存疑的,須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機構進行親子鑒定。 (七)提交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 三、公示 申請人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且達到審批分數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將對申請人的申請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申請事由、得分等情況,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四、領取前往港澳通行證的手續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作出批准申請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決定後,將為申請人簽發《批準定居通知書》。申請人憑《批準定居通知書》辦理注銷戶口、繳銷居民身份證手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憑申請人提交的戶口注銷及居民身份證繳銷證明,發給申請人《前往港澳通行證》。 《前往港澳通行證》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統一印製,有效期為3個月,一次使用有效。 五、證件的換發和補發 因《前往港澳通行證》遺失、被盜、損毀,申請人在證件有效期內申請換發或者補發的,應向原申請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換發或者補發證件的申請。證件遺失、被盜的,提交書面聲明,損毀的須交回證件原件。 申請人在證件有效期內無正當理由未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需重新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 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請換發或者補發《前往港澳通行證》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通報香港入境事務處,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重新為申請人簽發的「居留權證明書」換發或者補發證件。 六、證件收費 《前往港澳通行證》收取證件工本費50元 七、注意事項 (一)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實行定額審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打分標准,每年根據名額和申請人數,確定並公布下年度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審批分數線。 (二)申請人須如實填寫申請表,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須真實有效,如有虛假,申請人將承擔法律責任。 (三)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申請情況、聯系地址或者電話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四)申請人和擬團聚的港澳親屬應按要求接受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面見、詢問和現場採集面像。 八、溫馨提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詳細辦證信息或查詢辦證結果,可以到全市各公安出入境辦證大廳現場咨詢或選擇下列方式: (一)信息咨詢服務熱線: 84465490 96897 95000100 (自動台 ) (二)登錄出入境便民網: http://www.sz3e.com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 二○○九年九月
⑸ 內地人去香港定居需要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內地居民滿足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前往香港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的;只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
(二)十八周歲以上、未滿六十周歲,其在香港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歲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的。
(三)六十周歲以上且沒有內地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定居的十八周歲以上子女的。
(四)未滿十八周歲,需要投靠在香港的父母。
(五)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
上述第(二)項中「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指沒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子女。
法律依據: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須知》
第一條 內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的;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
(二)十八周歲以上、未滿六十周歲,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歲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的。
(三)六十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十八周歲以上子女的。
(四)未滿十八周歲,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
上述第(二)項中「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指沒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子女。
⑹ 我爸爸是香港非永久居民。滿60歲 可以申請子女過去香港定居嗎
可以申請子女過去香港定居。
內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的;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
2、十八周歲以上、未滿六十周歲,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歲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的。
3、六十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十八周歲以上子女的。
4、未滿十八周歲,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的。
5、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
6、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
上述第2項中「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指沒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子女。
(6)子女投靠父母前往香港定居擴展閱讀:
申請香港定居的流程:
1、網上預約;
2、各出入境窗口受理;
3、分區縣市局人境大隊(人境支隊出入境審批科)審核;
4、市公安局人境支隊審批;
5、省公安廳制證(市公安局製作簽注);
6、受理單位窗口發證。
⑺ 已婚夫妻一方在在香港,可以申請子女投靠嗎
香港子女暫時滿18周歲,父母年滿60周歲,且在內地孤寡無人照顧(無配偶,無子女)才能申請前往香港定居。定居條件是: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門,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澳門的父母年老體弱,必須由內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3)內地無依無靠的老人和兒童,須投靠在香港、澳門的直系親屬和近親屬的;
(4)定居香港、澳門直系親屬的產業無人繼承,必須由內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繼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定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條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
中國公民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還需要取得前往國簽證或者其他入境許可證明。但是,中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府簽訂互免簽證協議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公民以海員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國外船舶上從事工作的,應當依法申請辦理海員證。
⑻ 父母在香港 兒女什麼時候可以申請定居香港
按現時法例規定:若子女未成年(即未到十八歲)的,可向當地公安局以"投靠父母類"作申請出港定居。若子女年齡已超過十八歲,只可等在港的父母年齡超過六十歲時,在港無子女的,才可向當地公安局以"照顧父母類"申請出港定居,照顧父母。
若父或母其中一方為香港永久居民,且子女在父或母(永久居民方)取得永久居民後才在大陸出世的,隨時可向當地公安局以"子女類"申請出港定居。
(8)子女投靠父母前往香港定居擴展閱讀:
香港移民計劃 - 移民條件 申請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有資格申請本計劃來港:根據計劃申請人已滿18周歲;在香港及居住地無不良記錄;(c)主申請人在提出申請的前兩年,必須擁有不低於1000萬港元的凈資產;
中國國籍申請人需取得外國永久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能證明該國永久居民身份的證明文件;在向香港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將不低於1000萬港元投資在港府允許的投資項目當中。
⑼ 內地子女申請居住香港的條件
法律分析:內地子女申請居住香港的條件有:內地子女的父母一方定居香港的可申請與其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一同居住;滿足十八周歲以上、未滿六十周歲的內地子女,其在香港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歲以上且在香港沒有其他的子女,可以前往居住並照顧;未滿十八周歲的內地子女有需要投靠其定居香港的父母;其父母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其他特殊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第四條 內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的;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二)十八周歲以上、未滿六十周歲,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歲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的;(三)六十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十八周歲以上子女的;(四)未滿十八周歲,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的;(五)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六)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前款第(二)項中「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指沒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