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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子女農村父母

發布時間:2020-12-03 11:15:27

1. 發生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有丈夫、孩子父母怎樣分配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式體現了分法:
1、處理事故費用:死者的親屬為處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2、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
3、被扶養人生活費:
4、精神損害撫慰金:
其中,1沒法分,誰先支付了就給誰;2按繼承法來繼承;3的計算方式有詳細的專門規定,應該給誰的就給誰;4一般也是按遺產繼承
關於財產中的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採取繼承喪失說,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但同一繼承順序中,原則上按照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繼承份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即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的,在考慮家庭共同生活緊密程度前提下,還應當同時考慮同一順序繼承人中可否單獨請求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情況,予以適當平衡。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精神,本人認為,在該爭議中父母和妻子對丈夫的死亡賠償金享有共同所有權。如要求法院分割,因父母可以就被撫養人生活費另外得到賠償,法院可考慮家庭生活緊密程度對妻子分配適當多一些,予以平衡。

2.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在父母與妻子之間怎麼分配(沒有子女)

死亡賠償金分配時,應當根據權利人與死者關系的遠近以及共同生活緊密程度,並考慮各自經濟狀況等因素合理分配。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和《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18條中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首先,死亡賠償金不屬於死者的遺產。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系公民死亡後,由賠償義務人依法賠付的費用,故死亡賠償金不應認定為死者的遺產。

其次,死亡賠償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給付時,夫妻關系已終結。

最後,按照相關司法解釋,公民由於身體受到傷害而死亡所獲得的賠償金,是義務人對受害人近親屬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是死者死亡之後才產生的,具有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金的性質,不屬於遺產的范圍,故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

(2)死亡賠償金子女農村父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3. 兒子意外身亡,給父母的死亡賠償金,算不算對父母的贍養其子女 及妻子是不是其父母的合法繼承人

人意外死抄亡,其賠償費用會包含很多,其中就有對父母進行贍養事項進行賠償也就是說可以單獨請求支付死者需贍養對象的贍養費。而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者死亡這一事實進行的一種賠償,其應當有死者的繼承人共同享有。
其子女是其父母的合法繼承人,在法定繼承中其子女的地位如同其父親一樣,即所謂的代位繼承;其妻子則不是其父母的合法繼承人,但是如果其妻子盡了贍養義務其仍可以繼承。
其妹妹沒有出錢或力這一事實並不能成為剝奪其妹妹繼承權的理由,因此,她仍然享有繼承權。

4. 年輕人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該給老人和子女怎麼分配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式體現了分法:
1、處理事故費用:死者的親屬為處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2、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
3、被扶養人生活費:
4、精神損害撫慰金:
其中,1沒法分,誰先支付了就給誰;2按繼承法來繼承;3的計算方式有詳細的專門規定,應該給誰的就給誰;4一般也是按遺產繼承

死亡賠償金作為對死者未來可期待收入的補償,不是遺產,不能繼承,但可以參照《繼承法》分割遺產的原則加以合理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可參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死亡賠償金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但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分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時考慮到須與我國現行民事法律中規定的賠償項目相一致的原則精神,對賠償的內容進行了分解,即仍保留過去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因此,當事人請求分割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還應當考慮在同一順序繼承人中有無可單獨請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情況,對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分額予以適當平衡。
由於法律對這個問題並沒有作出統一的明確規定,因此,不同地方法院可能有不同的指導意見,死亡賠償金的分配范圍原則上以受害人死亡時,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限
死者的父母、妻子、孩子以及小孩都屬於賠償權利人,都應該按照賠償金所包含項目得到相應的賠償金額。

5. 201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子女和父母怎麼分配

1、賠償金47萬,扣除辦後事的費用及其它債務情況後,假如餘下40萬。
2、這個40萬:直接平均分配給死者的老公、兒女、及其父母(即外公外婆),有多少個繼承人就分成幾份。

3、沒有工作的學生,可以適當照顧。
4、老人是否有退休金等問題,均不能剝奪其平等繼承權。自願放棄是另外。
5、二老年齡較大,如果行動方便,最好是出面。或者由二老在所有兒女的面前,出具相關授權委託書,可以由舅舅代為處理本次事故,甚至是領取賠償金。
6、二老有知情權,有親自參與協商分配的權利。舅舅非第一繼承人,沒有獲得他人親自授權,舅舅沒有權利參與協商及分配,但是可給予相關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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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傷亡賠償金:雖不認定為遺產,但是仍是參照繼承法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分配。
2、繼承法: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沒有第一的用第二順序繼承人。
3、婚姻法:規定,人身傷亡賠償金不能做為夫妻共同財產。
4、所以,賠償金直接平均分配給死者的各繼承人。
5、如果死者生前購買過保險,如:意外保險金或人壽保險金,得看:保險合同有沒有明確約定「受益人」,如有明確受益人,則由受益人單獨獲得。
6、如沒有約定受益人的,則參照遺產繼承直接分配給繼承人,平均分配,有多少個繼承人分成多少份,人人平等。
■在分配時,可以適當照顧:未成年人、年老體弱的繼承人,適當給他們多分配點,具體分配自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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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節選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繼承法》節選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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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父母和子女那方有優先享受權

死亡賠償金,父母、子女的權利平等,平分或者協商分割,無法協商一致,可以去版法院起訴
賠償金里的權對父母或者子女的贍養、撫養費用不能分割,歸特定人所有,剩餘賠償金按照遺產方式進行分割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7. 醉酒死亡賠償金是否包括子女撫養費

醉酒死亡賠償金包括子女撫養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准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准,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三十二條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條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8. 子女過18周歲 父親的死亡賠償金可以繼承嗎

子女過周歲 父親的死亡賠償金可以依法獲得相應的份額的,死亡賠償金,雖然不屬於遺產,但在分配中,都是按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9. 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父母、妻子、兒子、女兒

死亡賠償金沒有明確受益人的,按照繼承順序進行分配,同一繼承順序的,平均分配死亡賠償金,也可以自行協商。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9)死亡賠償金子女農村父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10. 死亡賠償金應該怎麼分配配偶 子女 (已經成年)父母各佔多少比例

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債權人可否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由於死亡賠償金不同於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於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能否根據死者生前的遺囑分配?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並於死亡後產生法律後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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