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母雙亡的兒童,監護人如何確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後,他的監護人確定有順序限制。具體的順序是,首先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擔任;當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則由有監護能力的兄、姐擔任監護人;如果沒有兄、姐或者兄姐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則由其他關系密切的親屬或者朋友擔任。但是,其他親屬和朋友擔任監護人時,必須是他們自願承擔監護責任,並且經過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同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㈡ 父母去世後子女監護人由誰擔任
父母去世後,其子女的監護人一般應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同意並且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擔任其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㈢ 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誰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根據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及其監護順序】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父母雙亡子女的監護人是誰擴展閱讀:
擔任監護人有爭議: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既為保護被監護人而設,自然須具備相當能力,故監護人的資格是確定監護人是否勝任監護職務的重要問題,它關繫到被監護人的權益能否得到切實保障的問題。
㈣ 民法典規定父母雙亡怎麼確定法定監護人
父母雙亡確定法定監護人的方式:一般情況下,由該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等具有監護能力的人員,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㈤ 什麼是監護父母雙亡後如何確定孩子的監護人
現實困惑
田某夫婦因車禍而雙雙遇難,留下6歲大的兒子兵兵由其外公外婆撫養。但是兵兵的爺爺奶奶也想撫養兵兵,擔任兵兵的監護人。兵兵的外公認為,爺爺奶奶家在農村,且年高體弱,沒有穩定的收入,不適合撫養孩子;而自己與老伴都是中學教師,家境頗豐,由己方來擔任監護人有利於兵兵的成長。雙方為此爭執不下,該如何解決呢?
律師答疑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十周歲以下的兒童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民法設立了監護制度。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監護權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第一,必須有作監護人的主體資格和能力;第二,在數人都具有主體資格和能力時,按《民法通則》規定的順序加以確定;第三,同一順序中的數人都有監護資格並都要做監護人時,要按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來加以考慮。同時,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還應徵求其意見。
本案中,兵兵只有6周歲,基本不具有識別能力,所以在確定孩子監護人時,不用徵求孩子的意見。兵兵的爺爺奶奶與外公外婆都有監護人的主體資格,但是,孩子的爺爺奶奶沒有經濟來源,而且年高體弱,所以不適宜擔當孩子的監護人;而兵兵的外公外婆具有較好的經濟基礎與教育能力,從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來看,人民法院應該指定兵兵的外公外婆為監護人。
法條鏈接
《民法通則》
第十二條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1.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項或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
法理薈萃
未成年人是我國法律重點保護的群體,因此在確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時亦應堅持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
㈥ 父母雙亡孩子應該由誰撫養孩子怎麼和父母說
父母雙亡孩子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按照順序擔任監護人撫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㈦ 孩子的父母雙亡後監護人是誰
法律分析: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九條 在法定監護人缺位的情況下,以下人員可以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負有撫養義務(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監護人之間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㈧ 父母雙亡的孩子監護人怎麼確定
這位知友,父母雙亡的孩子監護人怎麼確定,民法通則定有規定: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