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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確權給父母還是子女好

發布時間:2022-05-05 17:13:41

Ⅰ 農村房屋確權兩兄弟都沒成家寫一個人的好,還是兩個人的好

寫兩個人的好呀將來你們可能要分家呀不然他弄的更不好了現在把名額占著將來你們如果說你們,成家之後分家了分家之後的話,各自蓋房子,那對你們來說都是有好處的,都是有好處的,將來比如說農村城市化,現在像農村話在編們,如果說,城市化包圍了的話到時候,你們這個房子可能會拆遷,到時候,土地被佔用了,你們兩個都有,賠償。

Ⅱ 家裡有兩戶只有一處宅基地,現在要辦理確權證,名字是寫父母的好還是兒子的一戶

一處宅基地2個戶口本,只能是寫其中一戶的名字;
現在辦理確權,應該是寫父母的名字,本來宅基地就是父母名下的。

Ⅲ 你對農村宅基地確權怎麼看子女有繼承權嗎現在如何來維護自己的農村財產

本人參與農村宅基地確權工作多年,在農村宅基地問題上有較多經驗!
一、宅基地使用權確權工作的開展和意義
宅基地使用權確權頒證工作自2012開始在全國范圍逐漸開展,目前有些地方早已結束,部分地區還在進行當中。
宅基地確權對農民來講,最切身的利益就是將農戶的房屋佔地面積,長寬,以及空間位置表現出來,這可以非常有效的減少土地糾紛問題的產生。而且是房屋土地在被拆遷和徵用時候最有力的個人證明。還有一個好處就是,在某些時候,農民可以拿著宅基地使用權證書,進行抵押和貸款,以解燃眉之急。
二、宅基地關於子女繼承的問題
對於子女繼承宅基地的問題,要從兩個
方面說。
1、子女未遷出戶口的
這種情況下,子女可繼承父母的宅基地房屋,不過,現在農村實行的是一戶一宅制,如果子女已擁有宅基地的,那麼繼承父母的房屋不能參與確權,而且以後也不能翻修或重改。
2、子女已遷出戶口的
子女已遷出了戶口,這種情況下,子女僅能繼承父母宅基地上的房屋。因為宅基地的使用對象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當你戶口遷出村子以後,也就失去了宅基地使用權的資格。因為房屋是個人財產,所以僅能有用房屋的使用權。而且房屋以後不能翻新或重建,一直到房屋自然倒塌,最後由村集體收回。

Ⅳ 農村房子確權給老人還是孩子好

法律分析:房屋確權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權。同時,也是房地產權屬登記、權屬變更、轉讓、評估、抵押、中介服務等的產權、產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據。所以,理論上是寫誰的名字一個樣,都可以表明是哪一個家庭,即便出現差錯也不要緊,政府可以重新審批,確定家庭。關鍵是戶籍登記和宅基地密切相關,因此宅基地檔案的名字需要與宅基地的戶主保持一致,即戶籍登記的是誰家,宅基地也就是誰家的。

法律依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 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

根據《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於下列原因發生變更的,按變更後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

(一)由於村、隊、社、場合並或分割等管理體制的變化引起土地所有權變更的:

(二)由於土地開發、國家征地、集體興辦企事業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過土地調整的;

(三)由於農田基本建設和行政區劃變動等原因重新劃定土地所有權界線的。行政區劃變動未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原土地權屬不變。

Ⅳ 現在農村老家的房子要辦房產證,證上寫父母還是兒女的名字好如果寫兒女的,會不會影響以後買商品房

摘要 房產確權只寫的我丈夫的名字將來兒女能繼承。

Ⅵ 宅基地確權寫老人好還是孩子

宅基地確權寫老人好還是孩子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於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類管理上屬於(集體)建設用地。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並保有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用益物權。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特性。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原則上限於農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界定為宅基地使用權人。在現行規則之下,宅基地使用權人是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具有特定性,限於集體所有土地。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界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排除了在國有土地上設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可能性。
3、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具有特定性,僅限於依法建造並保有個人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界定為佔有和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包括農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與居住生活有關的其他建築物和設施,如住房、車庫、廁所、沼氣池、牛棚、豬圈等。
4、宅基地使用權的初始取得具有無償性。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權利,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償取得、無償使用。
5、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期限限制。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期限進行限制性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因期限屆滿而消滅。因此,宅基地使用權是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權。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Ⅶ 父母去世後宅基地房屋如何確權,如何繼承

房屋是遺產,有遺囑按遺囑,沒有遺囑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繼承
土地國有或集體所有,農村土地村集體所有,不是個人財產,所以也不是遺產。因此宅基地不是遺產,不能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必須得有那個房屋的戶口才能翻修和申請重建,沒有戶口而繼承到的房屋不能翻修重建,房屋自然坍塌後村集體就收回宅基地

Ⅷ 宅基地確權到兒子名下的好處

能提前讓孩子繼承這塊地,以免自己去世後地被相關單位收回去,同時避免後續繼承產生的費用和麻煩。辦理該項業務也要進行申報,然後前往當地的土地部門領一張申報表,認真填寫後遞交,接下來有相關單位進行審核,通過後就可以確權了。
土地確權的年限
1、土地確權的本質
「土地確權」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相關部門對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登記行為。這個行為是土地部門的工作,常年或者周期性的開展。所以「土地確權」沒有是否終身制這一說法。
2、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年限
在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中有些權利是有年限的。
土地所有權分國有與集體所有,國有土地所有權是不會改變的,土地始終國家所有。集體土地所有權如果沒有發生國家徵用或者土地轉讓等行為的話,也是一直歸某個集體所有,可以算是終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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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的必要性

由於一輪、二輪土地承包均是責任承包制,客觀上淡化了對空間信息的管理需求。加之法律的缺位,農村資產權屬關系並沒有得到根本的明確,在此基礎上進行的流轉、征地佔用等行為,使政府掌握的權屬資料與實際情況存在較大誤差。
凡此種種原因造成了目前我國農村承包地地籍管理混亂的現狀:
(1)沒有一個清晰的登記農村土地的賬目,和一個有效的、圖賬對應的農村地籍信息管理系統,政府無法清楚的掌握農用地的空間信息;
(2)村民之間,集體與個人之間不少遺留問題關系錯綜復雜,造成權屬信息不明確;3)農村居民對其土地的產權沒有證書依據。
為夯實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地基,需要理順農村現有產權關系。只有在理清國家與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之間的財產權利界限的基礎上,才能構建起完整的農村資產財產權益體系,盤活農村生產要素,解放農村生產力。因此,對農村土地與房產的大規模確權登記,是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務。
參考資料:網路-農村土地確權

Ⅸ 非農業戶口農村老家宅基地確權是辦誰的名下好老母親快九十歲了,辦母親名下或其子女名下有何利弊

最好辦理名下子女,老母親靠在子女名下,因為老母親離開人世,房子將變為遺產房,確權戶主將無法修改,切記!

Ⅹ 農村房子確權家有兒子,女兒能確權嗎

當然可以,法律規定,男女平等。不過房子如果是父母的財產,父母有權決定給誰,因為所有權人的決定權最大,如果父母偏心,那你也沒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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