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老人生前把賣房子的存款留給孫子,其他子女有權利要嗎還需要什麼手續嗎
如果老人生前已經把錢給了那個孫子,存在孫子自己名下賬戶,這比錢就屬於孫子個人擁有,和他人無關,或者老人有書面遺囑,指定這位孩子有單獨繼承這比錢,也可以由孫子在老人過世後,憑遺囑辦理繼承公證,然後取走這比錢。
法律分析
老人如果是立遺囑把財產給孫子是合理的,只要是民事主體自己自願的,不管其如何處分自己的財產都會具有司法效力。可以將遺產贈送給慈善機構,也可以在遺囑之中規定自己的財產由自己的子女、或者是子孫繼承。對於規定將自己的遺產由自己孫子繼承的,需要註明可以繼承的比例以及范圍。遺囑能力主要是指訂立遺囑的人是具有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而訂立遺囑說到底就是一種民事行為,自然能力也就是其是不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是年滿十八周歲,具有辨認和控制行為精神正常的人。只有當訂立遺囑時此人具備遺囑能力,其所訂立的遺囑才是有效的,即使在後來這個人喪失了遺囑能力該遺囑還是有效的。如果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對於不屬於自己的其他人的財產或者是國家集體所有的財產做出了處置,顯然這樣的處置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為遺囑人可以處置的就只有自己的財產,遺囑人無權干涉別人的財產處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貳』 父母生前有權把自己的存款轉給其中一個子女嗎
如果是父母雙方的一致決定,可以。因為財產的所有權人是父母夫妻雙方,如果是單方的,就有點問題,因為涉及到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但也不是絕對的。比如父母一共有十萬元,父親單方提出5萬元給一個子女,其實也不是不可以,算是他把自己的那一半處理了。但另外5萬元父親就沒有權利再去決定給誰了,得由母親來決定。
當然,如果第一筆5萬元本就是父母一致決定的,那麼後面5萬元也還是要父母一致決定
『叄』 父母在世把存款都給了其中一個子女。父母不在了另外的子女可以要回一部分嗎
我認為應該看父母當時是怎麼交代兒女的,如果就是寄存,而不是
因為父母專在世的給他們屬,那你們幾個子女可以平分。
如果是父母願意給其中一個子女,那你們就沒辦法要回一部分,除非那個子女願意跟姊妹平分。
其實,錢財乃身外之物,都是一奶同胞,相互應該互相幫助,理解,那就不會有什麼糾紛。
『肆』 老人生前將存款給了女兒,去世後算遺產嗎
老人生前將存款給了女兒,去世後不算是遺產。老人生前把錢給後代,是一種贈與行為,錢的所有權應當屬於後代,如果生前只是把錢交給後代保管,這筆錢應當算作遺產,如果是故意轉移老人錢款的,應當算作遺產。遺產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
法律分析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如生前贈予子女財產,財產所有權歸屬受贈人,不屬於遺產范圍。如果只是要求子女保管財產的話,所有權歸屬老人,屬於老人的遺產。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包括積極遺產和消極遺產。積極遺產指死者生前個人享有的財物和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權益,如債權和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益等。消極遺產指死者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遺產必須符合三個特徵:第一,必須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第二,必須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第三,必須是合法財產。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為遺產。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伍』 老人生前把存款財產給了兒子女兒不知道合法嗎
老人對自己的財產有絕對的支配權,給不給兒女,還是給了別人都不違法,所以會有遺囑遺贈之說,只要是老人真實的心願就行,法律也無權干涉。
生前給還是死後給,對老人的晚年幸福影響特別大,這是在賭兒女的人性人品。
萬一人性的貪嗔痴在兒女身上表露無遺,時間久了,他們會忘記父母曾經的好,或者貪得無厭,認為父母給的還不夠,那麼,老人生病卧床需要他們照顧的時候就慘了。
『陸』 父親生前給兒子的存款已過戶到兒子的名下,父親去世候,其他子女要求法定繼承,這樣是不是違法
父親生前給兒子的存款已過戶到兒子的名下的,這是屬於生前贈予的行為。贈予給子女並且過戶到子女名下的,就不屬於被繼承人遺產了,其他繼承人沒權利分割。也不存在違法的行為。繼承人只能分割被繼承人去世時名下的合法財產
【法律分析】
父親生前給兒子的存款已過戶到兒子的名下了,說明存款己經是兒子的,屬於兒子的合法財產,其他子女無法繼承,這筆存款已經是父親贈予給兒子,而且已經完成了,所以其他人無法繼承。父親過世了,子女要求法定繼承。他們能繼承的是父親死後的遺產(不包括生前的贈予)。父親生前給兒子的存款已經過戶到兒子的名下,這里要注意過戶的時間。這時間如果是在父親生前(去世以前),那就是認定為父親的贈予,那就不能再屬於遺產。如果過戶時間是在父親去世以後,那麼這就是遺產,繼承必須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其他子女是法定繼承人,是有權利的要求繼承的。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柒』 老人生前已經把錢轉給兒子,生後其他子女有權要求繼承嗎
回答如下:
1.如果老人把錢給兒子,兒子有借錢證據在父母手裡而且公開,那麼其他子女有繼承權。
2.如果老人把錢給兒子,沒有借據證明,兒子認定是贈予,其他子女沒有繼承權。
3.如果老人把錢給兒子,沒有借據,兒子承認借款一事,那麼其他兒女有繼承權。
4.所有的事都沒有證據可以通過起訴申請法院判決。
『捌』 父親生前把存款給了兒子,還分給其他兄弟姐妹嗎
這個么就看他兒子了,他還分兄弟姐妹之情,他就會把存款分點給兄弟姐妹。
『玖』 活著的老人將定期存款可不可轉給子女
如果是老人的定期存款,可以轉給子女,讓子女存到銀行,這樣就成了子女的存款。
存款定期,活期。
現如今,市面上各種各樣的理財方式,大家在在生活中也會選擇適合自己理財產品來供自己生活理財,賺取另一份生活來源。其實外面很多理財產品雖然利率高,風險卻也並不低,在不可把控的情況下大多數人比較不碰這些理財產品。
那麼大家就不理財了嗎?其實銀行存款也算是理財方式的一種,例如定期存款、大額存單等等,都是大多數人更喜歡的,說到定期存款,分為3月~5年不等,很多人就會在存款時間上糾結,那麼在銀行「定期存款」到底是3年好還是5年好?存錯該吃虧啦!
首先,是活期好呢,還是還定期好?答案肯定是定期好。在安全的前提下,我們存款一般以效益優先,其次還需要一定的流動性,以保證不時之需。如果存活期,雖然可以隨時存取,流動性非常高,但0.3-0.35%的利率確實也太低了,根本談不上理財,僅僅是起到了由銀行代為保管的作用。而存定期,按照有關規定仍然可以隨時支取,對流動性沒有絲毫影響。相反,如果中途不是特別原因,一般都可以持有到期。或提前支取部分,剩餘部分仍然可以繼續享受定期利率,直到到期。二者對比,首先流動性沒有任何差別,其次取得更多利息的可能性要大的多,這樣比較當然存定期劃算。
至於存半年好,一年好,還是三年好?主要取決於你資金的閑置期限,或者說投資規劃。如果投資規劃模糊不明確,當然是期限較短更加符合實際。由於投資規劃不明確,必然導致提前支取的可能性變大,一旦出現提前支取,按照活期利率計算利息,就會損失更多利息,有得不償失的感覺。但是,如果投資規劃非常明確,能夠基本確定資金的閑置期,肯定是選擇3年期,因為1年期利率肯定低於3年期利率。在一般情況下,即使連續存三個1年的總利息也沒有一個3年期利息多,這個是有理論依據的,不信可以自己算算。
對於投資規劃不能明確的,如何平衡效益性和流動性的矛盾?其實也有其他更好的辦法,可以輕易解決,即分散存入。有兩種形式,一是將一筆資金分成多筆存入,長期和短期組合配置,短期產品主要是應對臨時用款之需;二是將不能確定期限的資金,轉移存入到其他第三方理財平台,有貨幣基金類的,也有一些創新型存款,不僅利率遠高於活期利率,而且可以隨存隨取,流動性較強,也比較安全。通過這些組合存款,也就有效解決了效益性和流動性之間的矛盾,使你不再糾結。
『拾』 父母生前將存款轉給一個子女
法律分析:父母對自己的財產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經真實意思表示將財產贈與給子女是他們行使處分的權利,且該財產上沒有負擔其他的如債務等權利,其他子女無權反對,也不需要他們簽字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名下的存款正常情況下別人是沒辦法轉移走的,因為銀行在辦理存款轉賬的時候也會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如果有人非法轉移當事人的存款,非法轉移他人財產的行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