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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的子女與父母關系

發布時間:2020-12-03 04:20:09

1. 養父母子女關系如何確定

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所以如果成立收養關系,這個孩子不能向生父母索要生活費和教育費 如果並沒有成立收養關系則另當別論 附: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十四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收養關系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 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 第十八條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第十九條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2. 養子與繼子的關糸在法律上有區別嗎

1、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不同

養子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從收養關系成立時起,雙方應相互承擔義務並享有權利。而繼子同繼父母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是由於繼母或繼父對其進行了撫養教育才互相承擔義務和享受權利。

養子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自收養關系成立時即消除。而繼子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因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已形成撫養教育關系而消除。繼子未成年時,生父母仍然對他都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這樣,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與生父母和繼父或繼母有著雙重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果繼父或繼母將繼子收養為養子,則隨著收養關系的成立,繼子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消除,而與養父或養母建立起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

2、法律關系不同

繼子女的形成是因婚姻關系。而養子女的形成是因收養關系。

3、繼承權不同

繼子有合法的繼承權。養子須按規定,在民政部門辦理相關的收養證明,然後才擁有合法的繼承權。


(2)養子的子女與父母關系擴展閱讀:

是否有撫養關系的判斷標准:

(1)繼子尚未成年,隨生父母一方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時,繼父或繼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費,或成年繼子女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長期進行了贍養扶助,亦視為形成了撫育關系。

(2)繼子與繼父母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給予生活上的照料與撫養;或者雖未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但繼父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費、教育費;或者成年繼子女事實上長期贍養扶助繼父母。

(3)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共同生活,對繼子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負擔撫養費用,也應認為形成了撫養關系。

(4)判斷繼父母與繼子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主要標準是繼父母是否承擔了繼子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如果未承擔任何費用,即使對繼子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認為他們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而只是一種姻親關系。

3. 孩子被人收養後,與親生父母是什麼關系

我國《收養法》第來23條規定:「源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由此可見,收養關系自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4. 養父母子女關系與繼父母子女關系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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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母子女與繼父母子女的不同之處主要有三點。
第一,養父母子女關系因收養關系的設立而發生。繼父母子女關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發生。
第二,養父母子女之間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即發生擬制血親關系。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自扶養關系形成之時起發生擬制血親關系。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長期共同生活,如繼父或繼母撫養繼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繼子女贍養繼父或繼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養關系。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扶養關系的,不發生擬制血親關系,為無權利義務的姻親關系。
第三,養父母子女之間因解除收養關系而權利義務終止。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扶養關系後,其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解除。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的贍養義務。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扶養關系的,生母與繼父離婚,或者生父與繼母離婚,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繼親關系消除。
以上就是對該問題的回答。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請咨詢四川婚姻律師網在線律師。

5. 養子對親生父母的贍養有義務嗎

若養子與養父母仍然存在收養關系時,養子沒有義務贍養親生父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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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何某和王某是鄰居,在小的時候,王某的父母把他送給何某做養子。轉眼間,王某已長大成人,並娶妻生子。前年春天,王某與養父母之間產生一些誤會,雙方為此解除了收養關系。

如今,王某的生父母已年老體弱,生活困難,於是要求與王某恢復關系,並由王某負責解決部分生活費用,但遭到王某的拒絕。

為此,王某的生父母只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贍養他們。法院作出判決:王某沒有贍養生父母的義務,駁回其生父母的訴訟請求。

我國《收養法》第29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6. 法律如何規定養父母子女關系

收養是一方當事人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的行為,通過收養行為,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了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從此取得了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根據我國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有:①養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養子女有對父母贍養的義務;②養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③養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④養子女和養父母互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此外,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也產生法律擬制的近親屬的關系,即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同樣對養子女也適用。

同時,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近親屬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消除。隨著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建立起擬制血親關系,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說,收養關系的建立,不僅使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養子女與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關系的消除。

7. 再婚後,子女與父母是養子關系嗎

養子這個稱謂只存在於法律上的收養關系中
你說這種情況就是
再婚後,前一個家庭中隨父專親或屬母親重新組合家庭帶來的小孩
這種情況一般這個小孩隨著上一個家庭的解體
法律把他判給誰撫養
那誰就在法律上負有對該小孩的撫養義務
而相應的這個小孩的親身父母的另一方在法律上可能就沒有撫養關系了
因為她自己也可能重新組建家庭
她也可能會遇到你這種困惑
法律上的解決就是:
小孩只在所在的家庭中享有權利和義務
換句話說:
雖然你與這小孩沒有血緣關系
但法律上你與他的父親或母親已經是家庭了
而小孩又是這個家庭中的一個處於需要照顧的年齡
那你又必須負起"母親"的義務
不是"養子"關系

8. 如何解除父母與養子人關系

1、協議解除收養關系我國《收養法》第26條第1款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10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在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協議解除收養的問題上,自應尊重雙方的共同意願。(1)在養子女成年以前:解除收養須得收養人和送養人同意。雙方在解除收養的問題上,意思表示完全一致。養子女年滿10周歲以上的,還應徵得本人同意。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已有部分民事行為能力,對解除收養的意義和後果,是有一定的識別能力的。是否解除收養,事關該子女的切身利益,取得其同意是完全必要的。(2)在養子女成年以後:解除收養關系須得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即該養子女的同意,雙方在解除收養的問題上,意思表示完全一致無須以原送養人的同意為解除收養關系的必要條件。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當事人應就解除後的財產和生活問題一並達成協議。(3)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程序:我國(收養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當事人應當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系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收養登記機關收到解除收養關系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為當事人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收回收養登記證,發給解除收養關系證明。2、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養關系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按照我國《收養法》第26條和第27條的規定:(1)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但送養人與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送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雙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除收養關系。

9. 父母從小領養大的養子和養父母親生子女是什麼關系

在血緣關繫上來講是沒有什麼關系的,但是人與人之間交聯的紐帶從來不單單是血緣,更多的是交際和生活中的相處。如果雙方生活了很多年一起。那麼我想該是比親姐妹還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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