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後父母出錢給子女買房離婚時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婚後父母出錢給子女買房離婚時怎麼處理:一、婚後一方父母全款為子女購房,且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 :這種情況,基本沒有爭議,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此種情況房產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婚後一方父母部分出資(首付或尾款)為子女購房,並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 ,這種情況,就存在一定的爭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1063條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該款雖然並沒有明確說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但該條的立法本意是,當父母全額出資時,子女及其配偶再無需以婚後的共同財產履行繼續出資的義務,因此該款規定只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情況,必須為其父母全額出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❷ 新民法關於雙方父母出錢給子女買房離婚後該怎麼處理
應該屬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後應各分一半產權。
❸ 父母出錢給兒子買的房,如果兒子離婚,兒媳婦有權分房產嗎
您好,不同情況下,房子在法律上的性質是不同的。如果是婚前,父母出資全款買房,並落到兒子一個人名下,那麼這屬於兒子的個人財產,兒媳婦是無權要求分房的,如果落到夫妻名下,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兒媳婦是有權分房的。如果結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落到孩子一人名下,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那麼是會存在爭議的,實踐中既有可能是兒子的個人財產,也有可能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即使是最壞的結果,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可以從出資、家庭情況等方面作爭取。
雖然房子是非常重要的財產,但還是要提醒您的是離婚還會涉及到撫養權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事項。對於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問題,雙方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法院判決。
對於財產問題,可以先由夫妻雙方進行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一般個人財產不參與分配,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如果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❹ 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該如何認定,離婚後房子歸誰
法律分析:1、一方父母出全資,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認定為產權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舉例:在結婚前,男方父母出全資購買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該房屋屬於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反之亦然,女方父母出全資購買房屋,登記在女方子女名下,該房屋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只有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房屋,才屬於婚前財產。一方父母出全資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這種情況是不適用的。
2、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出資子女名下:
舉例:在結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男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這種情況,離婚時一般將房產判歸產權登記方男方所有,剩餘的貸款由男方自己支付。對於婚內共同還貸的部分(本金+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男方對女方進行補償。反之亦然。即使婚後是由男方的工資償還的房屋貸款,也屬於婚後共同還貸。因為婚後男方的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舉例:結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女方名下,如果沒有其他約定,一般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男方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女方或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反之亦然。
4、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舉例:結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共有方式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共同共有,那離婚時那該房屋男女雙方一人一半。如果夫妻雙方約定按份共有,離婚時男女雙方按約定的份額對該房屋享有產權。如果對共有方式沒有特別約定,則視為等額等份共有,即離婚時,一人一半。反之亦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❺ 婚後父母出錢給子女買房離婚時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以下幾種情況:一、婚後父母一方全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這種情況下,只能視為出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么分的原因是考慮到我國的國情,父母出資買房,為的是自己的子女能過上美好的生活,傾其所有資助子女買房。如果此時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將有失公平。
二、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婚房產怎麼分割呢?考慮現實情況,此種情況,有著贈與夫妻雙方的意思。因此,除非有證據證明婚後父母一方出資買的房子是贈與自己的子女的,在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婚後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這種情況在實踐中也較為常見,而且爭議最多。我國民法典對此種情況規定,購買的房產科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享有房子的所有權。也就是說,在離婚房產分割時,應該考慮父母的出資額進行分割。
四、婚後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婚後由父母雙方出資買房,且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除非,雙方針對房產另外有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五、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房產怎麼分割
此種情形,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父母的子女,離婚房產分割時,房產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❻ 父母出錢給子女買房離婚時怎麼處理
主要考慮以下幾種情形:
1、如果父母全額出資買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那麼只能視為出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也主要是考慮我國的基本國情。
2、如果是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此種情況,有著贈與夫妻雙方的意思。因此,除非有證據證明婚後父母一方出資買的房子是贈與自己的子女的,在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後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我國婚姻法對此種情況規定,購買的房產科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享有房子的所有權。也就是說,在離婚房產分割時,應該考慮父母的出資額進行分割。
4、婚後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婚後由父母雙方出資買房,且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除非,雙方針對房產另外有約定。
5、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父母的子女,離婚房產分割時,房產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參考: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❼ 父母出錢給子女買房離婚時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在購房時,一方婚前父母出錢買房,如果是在全額付款的情況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那麼,這個房產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此房產。如果婚前購房,父母只出了首付款,剩餘的房款是婚後夫妻雙方共同按揭償還的,離婚時會將房子歸產權登記人名下,對於婚內共同償還的房貸及房子增值部分,由得到房子的一方按比例償還給未得到房子的一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❽ 父母給子女買房,子女離婚,房子屬於誰
法律分析:生活中,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已經成為常態,如果將來子女離婚,房子自然也會成為主要的爭議焦點。實踐中,通常發生糾紛的是贈與雙方或贈與一方的還是出資認定為對子女的借款發生爭議較多。
目前,我國房屋所有權採取登記制。作為不動產,設立、變更、轉讓等均需要依法登記,才會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而不動產產權證作為房屋登記部門發給產權人權利的證明,是房屋登記薄的外在表現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