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獨生子女父母生病住院有假嗎
法律分析:「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其子女的用人單位應支持護理照料,給予獨生子女每年累計20天、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10天的護理時間,護理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福利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條 只對法定節假日、帶薪年假及婚喪假(沒有規定具體天數)作出了規定。有關獨生子女請假照顧生病的父母,目前只能按照請事假處理工薪問題。而這種請事假,無論是事假的時間,還是事假的工薪處理等問題,在國家法律層面,還沒有統一的、明確的規定。
B. 國家規定的婚、喪、產假是各是多少天期間的工資如何結算
一、婚假:
男女雙方依法登記結婚可享受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男年滿25周歲或女年滿23周歲初婚屬晚婚,晚婚再加7天。雙方晚婚,雙方享受,一方晚婚一方享受。婚假期如遇雙休日、暑寒假不得順延,如遇法定節假日可順延。
二、產假:
女教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或多胞胎增加產假15天,節假日不順延,寒暑假順延。女滿24周歲初次生育,或年滿23周歲結婚後懷孕的初次生育屬晚育,晚育並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女教職工可享受晚育假30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女方順產為5天,難產為7天,所有假期不順延。180天內未領取獨生子女證不享受晚育假和護理假。
三、喪假:
直系親屬死亡(指:配偶、子女和父母、岳父母、公婆)可休3天喪假,所有假期不順延。
C. 國家關於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公假及特別假期是怎麼規定的
一、事假
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請事假應按月平均計薪天數21.75天來折算扣除工資。
員工的日工資為:月工資÷21.75
員工應被扣除的工資為:日工資×請假天數
員工當月應當領取的工資為:月工資—被扣除工資
當然存在全勤獎、餐補等情形的,應當根據其規章制度的規定及對應的天數進行扣減。
二、病假
《勞動法》第四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三、婚假
關於婚假的時長,各省份規定不一,具體如下:
1、11個省份刪除了相關晚婚假的條例,並沒有對婚假再做另外的相關規定,那麼這些省份婚假將與國家法律規定保持一致,僅有三天法定婚假。這些省份包括廣東、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寧夏、廣西、安徽、湖南、天津、山東。
2、北京:婚假3天+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
「第十六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3、重慶: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企業職工請婚喪假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渝勞社辦發[2000]24號 )中規定了若職工本人結婚,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給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規定應享受的晚婚假)。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單位可根據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改)
第三十九條 男25周歲、女23周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4周歲初次生育為晚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晚婚、晚育的職工以下獎勵: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
(三)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農民以及城市無用工單位的人員晚婚晚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5、福建:取消晚婚假,婚假=15天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四十一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延長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十五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6、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
《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
第二十五條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晚婚後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婚、晚育的夫妻雙方,享受下列優待:
(一)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並給男方護理假15天。
(二)農村居民實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
一般婚假和喪假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參照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地方的《計劃生育與人口政策》中對晚婚的一般有延長假期,具體天數各地不一。
7、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照顧。
8、廣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正)
第二十九條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初婚的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職工在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4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20天;
對晚婚晚育者,婚假、產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其應享受的福利及評獎評優。
9、貴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五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
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90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農民晚婚的,免除夫妻雙方1年的農村義務工;晚育的,免除產婦1年的農村義務工。
10、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三十二條公民晚婚晚育,應當獲得獎勵。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第一次生育的為晚育。實行晚婚的,獎勵婚假十五天;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四十五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獎勵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
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照顧。
11、 黑龍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資照發。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12、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
第二十四條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
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13、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改)
第四十八條實行晚婚晚育的職工,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職工,憑《結婚證》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職工,憑《生殖保健服務證》增加產假三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七天;
(三)農村村民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四)本條前三項以外的人員,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職工,在享受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其正常工作對待,工資、獎金照發,其他福利待遇不變。
14、江蘇: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第三十條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15、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第四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產假30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實行晚婚晚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村民委員會優先安排宅基地。
本條例所稱晚婚,指男方年滿25周歲,女方年滿23周歲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生育第一胎。
16、遼寧: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三十條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3周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村村民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相應待遇。
17、內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四十二條公民比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初婚者為晚婚。已婚婦女比法定婚齡推遲四年以上初育者為晚育。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日。對晚婚晚育者還可以給予其他形式的獎勵。
18、寧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1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第三十一條(二)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產假四十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工資、資金照發。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親假外,另外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天,享受探親假待遇;
第三十五條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產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內工資、獎金照發。農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當年的無報酬農村用工。
19、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九條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組織從業人員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護假。公民接受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增加的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以及看護假期間按出全勤發工資,不影響調資、晉級、福利待遇和評獎。
20、山東: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三十條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城鎮失業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獎勵,並提供優先優惠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21、山西:晚婚的婚假=1個月
《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正)
第四十二條符合晚婚規定的,享受婚假1個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符合晚育規定的,女方享受產假4個月,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產假期間採取長效節育措施的,享受產假6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農業人口,實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雙方1年的集體義務工。
22、陝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正)第四十六條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接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
職工達到晚婚年齡而未婚的,在參加集資建房和分配住房時,與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獎勵。
23、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正)第三十二條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農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層人民政府可予以適當獎勵。
24、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6年5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0天產假,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農牧民晚婚、晚育的,減免夫妻雙方一年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或者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獎勵。
25、雲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5日雲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第二十六條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記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晚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護理假七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26、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三十六條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27、中國人民解放軍: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 晚婚的軍隊人員,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夫妻雙方同為軍隊人員,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的,雙方享受晚婚假;一方達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為地方人員的,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28、海南: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男性25周歲、女性23周歲以上初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日;已婚女性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增加晚育產假15日。」——《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9、西藏:婚假3天+晚婚假7天
《西藏自治區計劃生育暫行管理辦法(試行)》(藏計育字[1992] 第06號)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女職工(包括合同工)實行晚婚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給予延長產假優待;幹部、職工實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四、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五、公假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在工作時間請假去參加的法定活動,經申請批准,在此期間不扣薪水。
1、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其中,1月1日(星期四、新年)為法定節假日,1月3日(星期六)為公休日。1月4日(星期日)公休日調至1月2日(星期五)。1月4日(星期日)上班。
2、春節:除夕到初六放假,共7天。
3、清明節: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星期六、農歷清明當日)為法定節假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調至4月6日(星期一)。
4、勞動節: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1日(星期五、「五一」國際勞動節)為法定節假日,5月2日(星期六)、5月3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5、端午節:5月28日至30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28日(星期四、農歷端午當日)為法定節假日,5月30日(星期六)照常公休;5月31日(星期日)公休日調至5月29日(星期五);5月31日(星期日)上班。
6、國慶節、中秋節:10月1日至8日放假,共8天。
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為國慶節法定節假日,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節分別調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調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六、帶薪年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3)獨生子女喪假規定擴展閱讀
一、《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二、晚婚假期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男子為滿22周歲、女子為滿20周歲。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齡基礎上,男女青年超過法定結婚年齡3年以上初次結婚,即男子年滿25周歲或者女子年滿23周歲結婚的;晚育,就是適當地推遲婚後初育的年齡,即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子女的。
目前部分省市刪除了晚婚假期,只有三天的婚假,沒有晚婚假期了。
D. 請問勞動法里規定了哪些假,比如產假、婚假、喪假之類的,具體是多少天,求解 在線等
第一、產假
法定的女職工產假,上海市主要規定如下;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二、婚假
一般情況下是3天 ;晚婚假7天。
第三、喪假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
1、企業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職工1—3天的喪假。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職工在休喪假和路程假期間,企業均應當照常發放職工的工資。
2、外省市另加路途2天,喪假包括法定節假日在內。
第四、其他規定
1、辦理獨生子女正的極化生魚假增加35天;
2、晚育假增加15天;
3、剖腹、Ⅲ度會陰破裂的難產假增加30天,
4、吸引產、鉗產、臀位引產假增加15天;
第五、流產假。
流產假(只限於領取「同意生育通知書」或「生育正」的流產假 ):
1、懷孕不滿2個月的15天;
2、不滿4個月的30天;
3、懷孕滿4個月以 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流產的流產假42天;
4、滿7個月以上發生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活給予75天的產假。
E. 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妻子父親去世丈夫有沒有法定假日
妻子的父親去世,丈夫是沒有喪假的。
按照我國的相關政策規定,享受喪假版的人,必權須是直系親屬去世。
具體是指配偶,父母和子女去世,是享有三天喪假的。
其他都沒有,如岳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去死,都是不給假的。
F. 獨生子女父母生病請假怎麼請
勞動法中,沒有獨生子女可以請假照顧生病父母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只對法定節假日、帶薪年假及婚喪假(沒有規定具體天數)作出了規定。
有關獨生子女請假照顧生病的父母,目前只能按照請事假處理工薪問題。而這種請事假,無論是事假的時間,還是事假的工薪處理等問題,在國家法律層面,還沒有統一的、明確的規定。
目前,絕大多數企業執行事假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每天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1.75天;員工請事假每小時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1.75天/8小時。
G. 國家規定的薪假有哪些
中國的有薪假期有:
1、法定假期:元旦1天;春節3天(除夕、初一、初二);清明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際勞動節1天;國慶節3天;其他地方性假期。
2、年休假: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可享受帶薪年休假。按工齡計算:
a,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
b,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
c,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
d,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
3、探親假: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其中,年休假天數不足於原規定的探親假天數部分可給予補齊。
4、婚假: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
5、喪假: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給予3天以內喪假。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可給予3天以內喪假。需要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
6、生育假及看護假:女員工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 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後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增加產假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7,工傷假:因工受傷而不能出勤,停工休養日期,視為工傷假。
H. 獨生子女護理假和探親假是一樣嗎
不一樣
1、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工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母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異地並符合第一條規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里選擇探望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凡已按規定享受探親假的,不再享受干休假待遇。
3、工作人員工作滿一年不滿五年,已轉正定級的每年可休年假五天。滿五年未滿十年,每年可休假七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每年可休假十天,年滿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十四天。
4、工作人員經法定程序辦理了結婚手續的,可休結婚假,婚假時間5天,實行晚婚者(男25周歲,女23周歲)增加婚假10天。
產假:正常產假90天,晚育假增加15天,辦理獨生子女證者,增加35天,側剪增加15天,剖腹產假30天。
5、工作人員的配偶及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處理喪事假5天,工作人員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之後,經領導批准也可給予5天的喪假。
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婚假、喪假期間的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不作為計算假期的天數(即上述假期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6、事假期間的工資計發,根據粵人薪[1996]18號文規定,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一個月(按30天計算)的,其超過的天數工資(固定部分和活工資部分)事業單位按80%計發,超過2個月的,超過的天數工資按60%計發,超過3個月的,超過天數本人基本工資停發。
7、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固定部分和活工資部分(下同)〉全額發給。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資全額發給,病假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按90%計發。
8、探親期間的工資計發
在規定探親期間內基本工資照發,並可繼續享受有關生活福利待遇。
9、年休假為工作人員每年帶薪休息的假期,在年休假期內全部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按規定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和獎金)照發。
I. 我可以享有幾天喪假
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喪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