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離婚了給孩子買保險應該怎麼處理
1、退保:若為夫妻共同財產為子女購買的保險,可以選擇退保並分割保單現金價值的方式來處理。
2、不退保:若為子女購買的保險為壽險中以生死為標的的保險,不退保可以由獲得撫養子女撫養權的一方將保單現金價值的50%補償給原配偶,將受益人變更為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若為子女購買的保險為生存保險,父母為子女支付的保險費應當認為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歸子女所有。
『貳』 父母離婚孩子保險費能全額退保嗎
離婚後子女的保險處理方式有兩種:退保或不退保。1、退保:若為夫妻共同財產為子女購買的保險,可以選擇退保並分割保單現金價值的方式來處理。2、不退保:若為子女購買的保險為壽險中以生死為標的的保險,不退保可以由獲得撫養子女撫養權的一方將保單現金價值的50%補償給原配偶,將受益人變更為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若為子女購買的保險為生存保險,父母為子女支付的保險費應當認為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歸子女所有。
『叄』 離婚時給孩子買的保險如何分割
為孩子購買的保險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夫妻離婚時,夫妻雙方無權分割保險。但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由對方撫養的孩子作為被保險人的,可以通過變更投保人讓對方繼續交保險費。對方當事人可向請求補償價值一般保險單。父母給孩子投保的,可以認定是贈與,不參加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肆』 給孩子買的保險離婚如何判
給孩子買的人身保險夫妻離婚時不能分割,因為父母給孩子投保的,可以認定是贈與,不參加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根據法律規定,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和身體,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應屬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個人財產,不再是夫妻共同財產。同時雖然夫妻雙方無權分割保險,但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由對方撫養的孩子作為被保險人的,可以通過變更投保人讓對方繼續交保險費。對方當事人可向請求補償價值一般保險單。相關法律可參考:
《保險法》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測一測你的抗風險指數,專家為你免費解讀!
『伍』 離婚後,給孩子的保險怎麼處理
我覺得如果離婚以後,孩子的保險還是應該繼續繳納的,這是對孩子未來的一個保障,當然,夫妻兩個可以協商解決
『陸』 父母離異後,孩子的法定保險受益人是哪一方
夫妻既已離異,投、被保人為丈夫自己的前妻便沒有受益權。孩子如果未成年則由孩子的法定監護人代為領取,等孩子成年後再由孩子繼承。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後,夫妻離婚,一方為投保人,以對方或其親屬以及離婚後由對方撫養的子女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可以採取變更投保人由對方繼續交納保險費,維持原合同的效力,不變更原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方當事人應當給予投保人相當於保險單現金價值一半的補償的辦法。對於父母給子女投保,將子女列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也可以認定為贈與,其不參加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這里的現金價值又稱解約價值、或退保價值,應當是保險公司在扣除退保手續費之後退還給投保人的部分錢款,而不是投保人用於繳納保費的全部資金,也不包括保險金在內的各種預期利益。父母離異,與孩子的關系不會改變,無論這份保險是誰買的,父母雙方都有份。離婚後沒有得到孩子撫養權的一方需要承擔孩子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其中並不包括保險費,也沒有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有為子女購買保險的義務。因此作為自願為孩子購買保險的一方,不能強制要求另一方繼續支付孩子保險的保費。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後,針對誰給孩子支付保險費用這個問題上,應該要考慮到孩子身體和心理的健康,盡量做到雙方能夠共同協商該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三、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作出修改(一)刪去第七十九條中的「代表機構」。(二)將第一百一十一條修改為:「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保險銷售所需的專業能力。保險銷售人員的行為規范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三)刪去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八項中的「或者個人」。(四)刪去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五)將第一百二十二條修改為:「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保險經紀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六)刪去第一百二十四條中的「未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不得動用保證金。」(七)刪去第一百三十條中的「具有合法資格的」。(八)刪去第一百三十二條。(九)將第一百六十五條改為第一百六十四條,並刪去第六項中的「或者代表機構」。(十)刪去第一百六十八條。(十一)將第一百六十九條改為第一百六十七條,並刪去其中的「從業資格」。(十二)將第一百七十三條改為第一百七十一條,修改為:「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十三)將第一百七十四條改為第一百七十二條,並刪去第一款中的「並可以吊銷其資格證書」和第二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五、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作出修改(一)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申請人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取得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依法決定是否發給生產經營許可證。」(三)刪去第七十一條。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一、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作出修改(一)將第八十二條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二)將第八十五條修改為:「保險公司應當聘用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五、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作出修改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後,方可建設。」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 三十八、 第一百四十八條改為第一百五十四條,修改為:「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適用本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文字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 第二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 (二)指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三)對失業保險費的徵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農業保險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業保險活動,保護農業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業生產抗風險能力,促進農業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農業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本條例對農業保險合同未作規定的,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
《農業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對農業保險經營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經營規則及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農業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規范勞動能力鑒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鑒定結論、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