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生前給孩子的房子屬於繼承還是贈予父母死後滴房子算繼承嗎 多子女的只給其中一個人房子,屬於繼
父母生前給子女的房子在法律上屬於贈予,為了不留麻煩,可以在生前雙方簽一份贈予合同寫明給到那個子女,這樣以後這個房子就是某個人的個人財產,別的子女包括夫妻也不能共享。父母死後的房子是要作為遺產繼承,有遺囑的按照遺囑執行,沒有遺囑的,多子女的,所有子女全部是繼承人,如果父母的父母還有健在的,他們也是繼承人。多子女的只給其中一人房子,房產證寫的是誰的名字就是誰。如果形式上是通過買賣方式過戶給你進行的,那父母過世後別的子女會追究這筆錢,很有可能法院會判合同無效,房子作為遺產平分。所以就看是父母給子女的房子是用什麼方式進行的。反正這一條是肯定的,生前給的是贈予,死後為繼承。
⑵ 母親生前的房產過戶給女兒,去世後其他子女有權繼承嗎
抱歉沒有
如果是生前將房屋過戶給子女的話,可以認為是贈與給子女個人,過戶後房子屬於受贈人一人財產。
目前房屋過戶主要有三種方式:繼承、贈與以及買賣。故繼承只是過戶的其中一個方式
⑶ 父母生前將房子給某一個子女子女的兒女有支配權嗎
有權,必須等到子女夫妻死了才有權支配。因為這房子是某一個子女的,他們的兒子目前沒有權支配。
⑷ 父親生前書面贈與了子女的房產算遺產嗎
不算,如果已經辦理完畢過戶手續,那麼房產就是屬於子女的財產了,不再屬於老人的遺產。所謂遺產是指去世後留下的自己的財產。
⑸ 父母生前將房產過戶給其中一個子女,其他子女是否有權
這種情況好像是不大,可能他想過戶給子女的話,必須徵得其他子女的同意。
⑹ 2021父母房產過戶給子女最新政策
1.以生前繼承的方式過戶給子女,分為贈與過戶和買賣過戶。2.以身後繼承的方式過戶給子女。關於無遺囑的法定繼承,增加了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如甥、侄。在實際繼承時,如果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那麼第二順位繼承人中的兄弟姐妹也不在世的話,其應該繼承的份額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來繼承。關於遺囑繼承,新規刪除了「公證遺囑優先」的規定,按最後立遺囑時間為准,立遺囑的方式也多樣,列印、錄像均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⑺ 父母生前能把房子過戶給子女嗎
可以的,只要父母同意的話,就可以過戶給子女的。
不過子女一定要孝順父母的,父專母都不容易的,一屬切都是為了自己的子女。
如果房子過戶給了子女,要考慮子女是否會贍養老人,是要考慮清楚的。
作為子女一定要贍養自己的父母,要孝順自己的父母,讓老人安享晚年。
⑻ 父母生前將房產過戶給其中一個子女,其他子女是否有權
生前老夫妻倆一致同意(確認房產證屬夫妻倆人)、可將產過戶給其中一位子女,這是夫妻倆的權力意願,其他子女沒有繼承權,任何子女不能幹涉。
⑼ 核父母生前已過戶給子女的房產,去世後其他子女可否有繼承權
和父母生前在一起住,已經過戶給一起住的子女的房產是生前贈與的行為,父母去世後其他子女沒有繼承權利,該房產不屬於遺產。供參考
⑽ 父親生前房產留給子女,與子女配偶有關系嗎
第一,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分為法定繼承、遺囑繼承等形式,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這位父親」去世後,關於分配遺產,第一個步驟,要看是否有遺囑等文書,如果有,要按照遺囑的內容來分配財產,這種方式叫遺囑繼承,「這位父親」有權利將房產分配給任何人,包括子女、子女配偶,甚至和這個家庭沒有親緣或血緣關系的人。第二步驟是,如果沒有遺囑等文書,就要按照《繼承法》的規定來分配財產,這種方式叫法定繼承,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說,「這位父親」的子女有法定繼承權,子女的配偶沒有法定繼承權。
第二,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說,「這位父親」的子女繼承到相應房產份額後,這份房產份額就成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第三,前述兩點是通常情況下關於繼承和婚姻的規定,但是,實際生活紛繁復雜,相關法律規定也相應更加具體。涉及到具體情況,還需要具體分析。
附:《繼承法》、《婚姻法》中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六屆第24號,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九屆第51號,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