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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夫妻父母

發布時間:2022-04-26 06:41:19

1. 遺產如何分配 配偶子女父母分別分到多少

遺產分配,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繼承人,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對於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適當多分:
1、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
2、對被繼承人盡義務多的;
3、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
對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夫妻關系,哪個更重要

這個問題,如果從人生的整個過程來看,應該是同樣重要,只是在幾個時專間段,會有各自的側重:屬
1、在嬰兒期幼兒期少年期,當然是父母親與子女的關系更重要,這很明白:
2、青年期中年期壯年期,通常來說是夫妻關系更重要(事實上大多數家庭都是如此),因為這段時期,夫妻合力協同維持家庭生活取得物質基礎的來源,是必須做的;
3、到了老年期晚年期,老年人需要得到晚輩的照顧,子女應該承擔扶助老年父母的義務,這段時期,應該是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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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配偶父母子女繼承順序繼承比例

法律分析: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之間一般沒順序和比例之分。同等權利,平均分配。按照相關規定,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三者無先後之分。當配偶一方死亡後,在處理具體問題時,應考慮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和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扶養、撫養和贍養關系,照顧未成年的、無勞動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難的繼承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 為什麼把夫妻排在第一 子女第二 父母第三呢

將人與人的情感關系做如此排列,似乎有些無情。但是我覺得還是應該理性的正視這個問題。
夫妻是結婚後要雙方在生活中互相扶助,精神上互相支撐一輩子的人。終有一天,雙方的父母會故去;終有一天,長大的子女會離開這個家組建自己的家庭。那時這個家裡只剩下了夫妻兩個人(夫妻是人這輩子在一起時間最長的人,從結婚到其中一個人故去),從這個角度來說,夫妻關系排第一毫無疑問。
當然,贍養父母、撫養子女和各種關系排列並不矛盾。
自然規律決定了人的生老病死,一代人對上一代人負責,夫妻對雙方的父母負責,等到夫妻老了的時候,則需要子女對夫妻負責。或許夫妻關系排第一、子女第二、父母第三,有一定的功利色彩,但一輩人一輩人都是這么過來的。

5. 淺談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

為人子女37年,為人妻10年,為人母9年。信主之前,覺得自己還行,過得去:在父母眼中還算是乖乖女;在丈夫面前也算一個獨立的女人;在女兒心中也覺得還是愛她。信主之後,發覺這三方面均是失敗:沒有好好孝敬父母;不會順服、尊敬丈夫,不懂真正愛女兒。
被聖靈光照,這樣的認識有些痛苦。
一、孝敬父母。
給父母買衣服、保健品,也常打電話回家。但當不懂事的我把一些煩惱帶給二老,使他們不得不為我操心和擔憂,突然明白,那是怎麼樣地一種不孝啊!
婚後一直和公婆住在一起,我也難免陷入婆媳關系的旋渦當中。婆婆對兒子的百般寵愛和對媳婦的挑剔,總是引起「戰爭」的導火索。往往又忽略了婆婆對這個家的辛勞付出,只盯著婆婆的「短處」,只為爭個「理」,使本應是充滿愛的家變得如銷煙般的戰場。唉!這又是一種怎樣地更不孝和不敬啊!
二、順服、尊敬丈夫。
這點完全是信主後的認識。信主前自己屬於「女王」類型,喜歡指導、改造丈夫。差一點兒就趕上「紅太狼」的節奏。在想要「改造」丈夫的過程中,內心其時並沒對丈夫的尊重與愛戴,我想更多的是控制和擁有的慾望,甚至不知不覺已產生了藐視。
以弗所書5:22-24
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他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
於是靜下心來學這門最讓我不喜歡的順服功課。(說實話:害怕從「欺負」地位跌落到「被欺負」地位。)沒想到完全慵人自擾,因著肯那麼一點點的順服,夫妻間的關系反而更進了一步!甚至變和諧而更加甜蜜!
三、愛子女。
以弗所書6:4
你們做父親的,不要惹兒女的氣,只要照著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
以前覺得自己很愛女兒。給她吃,給她穿,給她受各樣的教育。信主後思想這個問題:我是真的很愛她嗎?希望她成績好,希望她聽話。我照著自己的私慾在要求她。甚至當我很生氣責罵或打她時,我真的是在管教她嗎?我發現更多的是在發泄自己的憤怒!
詩篇127:3
兒女是耶和華所賜的產業。
唉!我是不管理、荒廢這份產業呢?還是用自己的私慾霸佔這份產業?
覺得古人好有智慧。有三字經如:「昔孟母,擇鄰處。子不學,斷機杼。竇燕山,有義方。教五子,名俱揚。養不教,父之過。」道出了為人父母者的教育之職和教育方法的重要。有弟子規如:「父母呼,應勿緩;父母命,行勿懶。父母教,須敬聽;父母責,須順承。」說出了為人子女者該有的態度和行為。有千字文如:「上和下睦,夫唱婦隨。」古代人結婚時女人頭上的紅蓋頭,都在告訴我們當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結合時,「男人是頭」這一秩序問題。(其實無論是古代的「紅蓋頭」,還是今日的「白頭紗」,都提醒女人若讓男人當頭,那真的會很蒙福!)
這些寶貴的古訓與聖經上的教導如出一撤。也許我們智慧的老祖先早已得知啟示,代代相傳,使我們能擁有如此文化瑰寶!(出埃及記20:6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但是我們卻忽略它,也不珍惜它,更沒有好好傳承它……
這個?

6. 父母、 夫妻 、 子女 三者,何種關系最親密(轉)

一個女生走上台,教授說,請在黑板上寫下你難以割捨的20個人的名字。女孩照做,有自己親人、朋友、鄰居,
教授說 請你劃掉裡面你認為最不重要的一個人 女孩劃掉一個鄰居 教授再說 請你再劃掉一個 女生劃掉一個同事 ,
最後黑板上只剩下四個人 : 父母 、丈夫、 孩子。
教室里非常安靜,同學們靜靜地看著教授,感覺這視乎不再一個游戲
教授平靜地說, 請在劃掉一個 ,女生遲疑了 , 艱難地做著選擇,她舉起粉筆,劃掉了自己的父母的名字。請在劃掉一個 教授的聲音再度傳來 ,女生驚呆了, 她顫巍巍的舉起粉筆 , 緩慢地劃掉了孩子的名字 , 之後她哭了 ,樣子非常痛苦,
同學靜靜的看著那位女同學,等待她的回答。女生緩慢而又堅定地說:隨著時間的推移,父母會先我而去,而孩子長大又要獨立,而陪伴我一生的只有我的丈夫。
這個測試 ,我們清楚的知道 , 父母 ,夫妻 ,子女三者之間 ,夫妻關系最為親密 , 也許有人會對此不以為然, 他們認為夫妻可以離 , 離了可以再娶、再嫁,而父母只有一個,所以父母是最親密的人。
是的, 你可以再娶、再嫁, 如果你在再娶、再嫁之後,如果還是堅持認為「還有另一種關系是超越你們夫妻之間的關系」,那麼你們這種關系將是不穩定,不牢固的。因為你的這種移情別戀、你的這種將自己最深、最真的情感投入他處的同床異夢的做法必將會因對方的傷心,而導致你們情感和關系的最終破滅,這樣你又要將面臨再次的再娶、再嫁,這樣你就始終不能「從一而終」。
幸福、快樂是一種心理感受,不把自己最深、最真的情感與信任投入其中,卻幻想能從中獲得最高的幸福和快樂,幻想這種離心離德、同床異夢的關系能夠持久和穩固,這簡直就是痴人說夢的天方夜譚。
認識不到夫妻關系高於父母關系、子女關系的一種最親密的關系,從而不能將自己最深、最真的情感與信任投入其中,是使自己家庭破滅、是使自己無法由此獲得幸福和快樂的根源。
沒有疑問,夫妻關系,是人類得以延續的唯一途徑(父母對於子女,子女對於父母只有養育和瞻仰的責任和義務),把夫妻關系置於父母關系、子女關系之下,是違背天理和自然法則的,是婚姻破裂的源泉。

7. 法律並沒有規定子女對雙方父母負有贍養義務,你如何看待夫妻雙方父母贍養

兩個人在結婚之後就變成了一家人,也會稱呼自己的公公,婆婆,丈人,丈母娘為自己的父母,然而法律卻並沒有規定子女對雙方父母負有贍養義務,這件事也引發了許多網友的爭吵和熱議。

有些網友認為雙方對彼此父母都具有贍養義務,因為對方已經和自己成為了一家人,對方的父母也就是自己的父母。有些網友則認為雙方並不對彼此父母具有贍養義務,對方並沒有為自己的生活和成長提供任何的實質性幫助,兩個人在成為婚姻關系之前本來是陌生人。

另外,如果確實不考慮贍養義務,那麼也沒有資格繼承對方財產

很多人在父母活著的時候並沒有好好贍養父母,然而在對方父母去世的時候,卻想著如何繼承對方遺產來減輕自己的經濟壓力。

生在現在的社會,年紀較大的父母和年輕人都負有較大的壓力。如果年輕人如此冷血,認為自己對對方父母具備贍養義務,甚至連逢年過節的時候都是各自回家度過,那麼也不應該分取對方遺產,更不應該讓對方來減輕自己的經濟壓力。

8. 夫妻間關系重要,還是父母和子女的關系重要

三者都重要,三方都是自己的直系親屬。如果要排順我認為好的夫妻關系,二人同心協力,才會願意孝敬父母,與兩邊老人好好相處。教育出來的兒女知理懂禮,孩子從小樹立正確的三觀,長大成年才會願意承擔責任。


夫妻與子女關系大道理不講,我們通常最該注意與子女講話內容,不要隨意評價別人,父母淺移默化的表達,最容易影響孩子,會形成一種認知。所以父母在小事上注意言行,孩子才會有好的品行,未來在重大事務才能作出正確判斷。父母要用積極樂觀的心態,面對生活,這才是給孩子最好的教育,與孩子進行良性互動,可以提升孩子自信,讓孩子敢於接受挑戰,比任何說教都有用。

9. 結婚以後,是夫妻之間權利大,還是父母管子女的權利大

夫妻之間的關系是互敬互愛!權力沒有大小隻有各自的權利,夫有夫權妻有妻權。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是子女在18歲之前父母有撫養的和教育的責任。兩者之間不存在什麼權利大小的關系。

10. 配偶父母子女繼承順序

法律分析:父母,配偶,子女的繼承順序都是一樣的,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分配比例也是一樣的。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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