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民法典實行前父母在子女婚後為子女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單獨所有今後怎麼處理
你好,關於你咨詢的房屋產權問題,民法典實行前後影響不大,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確定父母買房的行為屬於贈與還是借款。首先如果屬於借款,需要提供借款憑證。若屬於贈與,那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確定,如果是父母全資買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有約定按約定,如無約定一般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但是為了避免發生糾紛,一般可以在贈與前寫一份贈與協議,明確房產贈與給子女個人,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民法典施行後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於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第三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第四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僅有原則性規定而民法典有具體規定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可以依據民法典具體規定進行裁判說理。
第五條民法典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② 新婚姻法婚後父母出資買房寫一方名字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出資人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一方父母出資所購房產並登記在個人名下,應屬於個人財產。
③ 父母買房登記子女名下,子女離婚時如何處理
一個普通人大學一畢業就已經二十多歲了,如果還要讀研,那出來工作的時候年齡可能會更大,甚至走出校門就要面臨結婚的問題。對於剛出社會沒多久的人來說,要靠自己的能力買一套婚房是一件非常難的事,特別是在房價不斷上漲的大環境下。所以很多人結婚都是父母買好房子,雙方的家長再添置一些傢具之類的,讓小兩口先把日子過起來再說。結婚的時候大家都是歡歡喜喜的,誰也不會想到以後還會離婚,還會為房產的事鬧得不可開交。我們這邊的風俗是男方婚前買好房子,婚後會把女方的名字加上去,而裝修一般是由女方出。所以父母出資買房要看如何登記的,不同的情況離婚時分配也是不一樣的。
婚姻法對婚前婚後財產以及個人財產都有明確的規定,父母出錢買房,房產證寫在子女名下的行為司於贈予行為。所以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贈予的,主要是看房產證上寫的誰的名字,這種贈予如果只是給個人的,不能算入夫妻共同財產裡面。
④ 請問按照最新民法典,婆婆婚後一人出資買房(全款或貸款還不確定)寫兒子一個人的名字
根據法律規定,在夫妻對各自財產歸屬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無論登記在哪一方名下,原則上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婚後使用共同財產購買一套房產,不涉及使用個人財產支付房價的,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無論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同時,根據法律規定,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並不因兩人結婚而自動成為共同財產。如果婚後用於買房的全部財產都是一個人的婚前財產或者父母提供的資金,那麼這個財產仍然屬於個人財產,只是改變了婚前個人財產的形式。所以全款買房的資金來源是決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關鍵條件。擴充《婚姻法司法解釋(一)》(法釋〔2001〕30號)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一方婚前租住、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再次強調,不是新婚姻法而是新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產,其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只能視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般來說,婚後買房寫一方名字是共同財產。新頒布的民法典中,財產部分沒有修改,財產分配問題仍延續舊法。男女雙方婚後購買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夫妻雙方平分。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沒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還款,屬於該方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如果有還款,那麼一方需要對另一方的共同還款部分和增值部分進行補償。但也存在婚後買房寫一方名字不算共同財產的情況。即這套房產的房款是婚前個人財產,全款購買時該房產屬於個人財產。新婚姻法對房產的歸屬做了詳細的規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一方,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對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處理。財產未轉移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財產仍歸贈與人所有,不予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夫妻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產,其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只能視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產應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後財產由父母一方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於個人財產,不得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父母雙方購買的不動產,其產權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該不動產可以認定為按父母出資份額歸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後父母共同購買的房屋,無論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均按出資份額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地產歸產權登記方所有,未清償的貸款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婚後雙方共同償還貸款及各自財產相應的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按《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進行賠償。這種情況下,即使婚後房產需要夫妻雙方還貸,房屋也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會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以一方父母名義購買正在進行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房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雙方以擁有共同財產的父母名義購買的、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其產權屬於該方父母,不屬於夫妻財產。離婚時,出資額只能算作債權。《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應判決該房屋的所有權,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如果房產是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購買的,該房產屬於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但該房產婚後需要雙方償還抵押貸款的,應屬於雙方共同財產,按抵押金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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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婚後父母出資(全款)給子女買房,房產證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您好,有約定按約定,如無約定一般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 29 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⑥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登記在一方名下怎麼證明
法律分析:父母為出資子女夠房舉證的最簡單的界定方式是:銀行轉賬記錄,買房款從一方父母的銀行賬戶轉賬到房產公司的賬戶,這就能證明房款是由一方父母支付的。如果是以現金方式交付,那就要證明一方父母是什麼時候取的錢?買房時的證人等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⑦ 女兒婚後母親買房,如果房產證寫女兒一個人的名字,這樣算是女兒婚後財產嗎
如果婚後女方父母全資給其女兒購房,登記在其女兒個人名下,則一般該房屋屬於女兒的個人財產,不算做其與丈夫的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可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有:「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但父母全資給子女購房的情況較為特殊。原因在於:房屋系父母用其財產購買的,並非其女兒女婿的夫妻共同財產,且父母的購房本意為該房屋為女兒的個人財產,與女婿無關,女兒認可這一做法。因此,該房屋隨登記在女兒的個人名下且是婚後取得,但並不可簡單地將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應當在考慮民法典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對房屋的性質作出判斷。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女方父母出全款給其女兒購房、房屋登記在其女兒個人名下,那麼一般情況下該房屋屬於女兒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其與丈夫的夫妻共同財產。
⑧ 婚後父母出資買房 供房也是父母 房產證上只寫了自己子女的名字 這樣離婚時算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嗎
房屋情況:父母出首付,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負責償還每個月的貸款。
房屋性質:夫妻共同財產。
原因:一、夫妻婚後取得的財產。二、父母未全資購買房屋,而是支付首付貸款購買。
離婚分割:房屋大概率會分給房屋登記一方。法官大概率會考慮到房屋登記一方父母對這個房屋的貢獻大,對房屋登記一方進行多分。
當然,也存在另外一種情況,就是父母借名買房的情況。但這需要通過訴訟進一步解決。
【法律依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
二十七、【婚後父母部分出資購房的認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償還餘款的,不屬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情形,該不動產應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綜合考慮出資來源、裝修情況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備註:司法實踐中,此處的父母出資應理解為出全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