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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病殘獨生子女扶助金

發布時間:2022-04-24 02:03:45

1. 獨生子女是殘疾人的有什麼政策

優惠來政策有:

1.每個月的時候給源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十元錢的補助,只要在你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後開始領取一直到領取到你的子女十八歲的時候。

2.還享受產假的增加,在經單位的批准後,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三個月的產假,但是在享受這三個月的產假的時候,要減少三年的是、獨生子女獎勵費的發送。

3.獨生子女上幼兒園和十八歲之前的醫葯費,可以在相關的單位進行報銷。

4.獲得獨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五十五周歲的時候和男方在六十周歲的時候,兩個人要享受過不少於一次性獎勵的一千元整。

5.當前的養老制度已經推往農村,辦理養老保險的時候應該獨生子女父母的優先辦理。

2. 山東省計劃生育特困家庭獎扶標準是多少

  1. 山東省計劃生育特困家庭獎扶標準是:獎勵扶助資金標准:(/人/年)(1)獨男、雙女戶960元;(2)獨女戶1200元。資金分擔比例:中央:省:區=5:4:1不含提標資金2、特別扶助資金標准:(/人/年)(1)獨生子女傷殘標准3240元;(2)獨生子女死亡標准4080元。(3)手術並發症對象一級3600元;二級2400元;三級1200元。資金分擔比例:中央:省=5:5

  2. 定義: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簡稱獎勵扶助制度),是我國在各地現行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基礎上,針對農村只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計劃生育家庭,夫婦年滿60周歲以後,由中央或地方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獎勵扶助的一項基本的計劃生育獎勵制度。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制度是為了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解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難,有效地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針對獨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項基本制度安排。

  3. 獎特扶對象資格條件

    1、獎勵扶助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本人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且戶口在本鄉(鎮);

    (2)1973年以來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3)現存一個子女或現存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年滿60周歲。

    生育(收養)合法性界定的「一個界限」:1982年

    1982年3月31日之前(1981年6月24日「16條」出台順延9個月):兩孩政策生育不超過兩個孩子均視為合法;再婚夫婦,再婚後生育不超過兩個孩子均視為合法。1982年4月1日之後:一孩半政策按照有利於當事人原則判斷生育合法性。1982年2月底之前:事實收養1982年3月1日—1999年3月31日:司法公證或收養登記,或由鄉鎮政府或縣級民政部門出具符合當時收養條件的證明;1999年4月1日之後:依法辦理收養登記。

    2、特別扶助對象(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2)女方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3、特別扶助對象(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施行了計劃生育手術;

    (2)按規定鑒定為三級以上的並發症,並持有縣級以上並發症鑒定結論或意見;

    (3)並發症尚未治癒或康復。

    特扶獨生子女界定:廣義的獨生子女概念,包括符合我省政策法規有關生育數量的規定生育和合法收養子女,只存活一個子女的情況。特扶與獎扶政策口徑比較:總體上,特扶略寬於獎扶:1、年齡:特扶上限允許突破,1933年1月1日前出生的,領光榮證的可納入;2、生育史:特扶無生育史夫婦合法收養子女,符合條件也可以;3、子女數:合法生育的,特扶不考慮三個及以上子女同時存活。

  4. 山東省計劃生育特困家庭獎扶標準是綜上所述。

  5. 扶助金標准:特別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發放。
    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對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
    獨生子女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對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以時間先到為准)。
    扶助金自女方年滿49周歲開始發放。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須年滿49周歲方可發放扶助金。已超過49周歲的,從其扶助資格被確認年度起發放扶助金。扶助對象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後,中止發放扶助金。

3. 特扶對象應符合哪些條件

一、獎勵扶助對象的資格條件
凡年滿60周歲,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後出生,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村居民:
1、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養一個孩子的夫妻;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規定,經過批准生育了兩個孩子,其中一個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後不再生育或收養孩子的夫妻。
只生育一個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養孩子的農村家庭,在女方未滿49周歲男方已滿50周歲時,男方可先享受獎勵扶助待遇;待女方年滿49周歲,雙方轉入「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不再享受獎勵扶助待遇。
已經超過上述規定年齡的,以審核批准時的實際年齡為起點計算。
二、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確認程序
1、個人申請。當年1月31日前,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向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獎勵扶助對象申請書》,並提供《居民身份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收養子女證明、戶籍證明、《結婚證》等相關材料。2、村(居)民委員會審議並張榜公示。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並張榜公示。4、市衛生健康委審核確認並公布。5、市級衛生健康委抽查、匯審。6、省衛生健康委抽查、邏輯審核、備案。
三、特別扶助對象的資格條件
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對象是:我市戶籍人口中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女方年滿49周歲。已經超過49周歲的,從政策開始執行時的實際年齡為起點計算;2.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後出生;4.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5.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等級達到三級(含三級)以上。
四、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確認程序
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確認程序與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確認程序一致,但特別扶助對象是當月申請,當月計算扶助金。
獨生子女死亡的家庭,需提供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公安機關的死亡證明。
獨生子女殘疾的家庭,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等級為三級以上。

4. 獨生子女意外死亡國家最新政策

一、2019失獨新政策
從2017年1月1日起,將失獨家庭一次性補助金統一調整為城鄉一個標准,每戶一次性補助3萬元,其中精神慰藉費1萬元、生活補助費2萬元。資金來源渠道和發放方式不變。
二、各地失獨家庭補助標准
1.寧夏:失獨家庭補助金每人每月600元(傷殘)、800元(死亡),城鄉統一標准。
2.南京:失獨家庭補助金每人每月400元(傷殘)、500元(死亡)。
3.山東:失獨家庭補助金每人每月400元(傷殘)、500元(死亡)。
三、失獨家庭補助標准歷史變化
2008年,我國全面實行失獨家庭補助政策:失獨家庭夫妻,女方滿49歲後,夫妻雙方分別領取每人每月不低於80元(傷殘)或100元(死亡)的特別補助金;
特別補助金標准分別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於110元(傷殘)、135元(死亡)。
失獨家庭補助金標准分別提高到:城鎮每人每月270元(傷殘)、340元(死亡),農村每人每月150元(傷殘)、170元(死亡)。
農村失獨家庭補助金標准和城鎮統一,為每人每月270元(傷殘)、340元(死亡)。

5. 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如下:
1、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目前我國並未對獨生子女費發放年齡進行統一規定,有的發到18周歲,有的發到16周歲,還有的發到14周歲,依據本地計劃生育政策執行。但發放期間是每月都有的;
2、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3、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4、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5、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6、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7、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條 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三十一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並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6. 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對象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的對象是:本省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2、女方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符合上述條件的對象,由政府發放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金。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須年滿49周歲領取扶助金。扶助對象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後,中止領取扶助金。
特別扶助制度由各省制訂,因此,各省的條件並非完全一樣。
【法律依據】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口計生委省財政廳〈關於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 二、特別扶助制度的主要內容 特別扶助制度是為了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解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難,更有效地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針對獨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項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對象。特別扶助制度扶助的對象是:我省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2.女方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具體政策解釋由省人口計生委另行制定。

(二)扶助標准。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獨生子女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

各市、縣(市、區)可根據當地實際,適當提高扶助金標准。對於符合條件而以前未享受的,以2008年為起點發放。在開展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請人家庭收入時,扶助金不計入其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戶」,不影響其原有待遇。

(三)經費來源。扶助經費由省和市、縣(市、區)財政共同負擔,各級財政要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省財政主要根據各地(不含寧波)財力情況,具體確定省、縣分擔比例和金額;超過省定最低發放標准以上部分的扶助金由各地財政自行負擔。寧波市與其所轄各縣(市、區)的資金分擔比例由寧波市自行確定,報省人口計生委、省財政廳備案。

7. 獨生子女殘疾特扶政策

法律分析:有勞動力才有生產力,像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如果有一個人傷殘後,會直接影響生產力,國家為了幫助獨生子女家庭順利度過困境,對獨生子女家庭子女出現傷殘情況時,可以申請補助,每人補助270元/月。

如果獨生子女不幸遭遇死亡的,不論是何原因造成的,他(她)的直系親屬都能每人每月領到340元的補貼撫恤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領導,綜合協調,並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國務院制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密切聯系殘疾人,聽取殘疾人的意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8. 獨生子女殘疾補貼政策是什麼

獨生子女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於80元的標准發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但是各地具體補貼政策不同,建議咨詢當地行政機關。

9. 山東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試點方案

山東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試點方案
山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
(2007年10月29日)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發〔2006〕22號)和《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中發〔2006〕22號文件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實施意見》(魯發〔2007〕9號),更好地穩定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印發全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人口發〔2007〕78號)精神,決定在全省開展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試點工作。為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特製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重大意義

人口問題始終是制約我國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是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因素。我省自實行計劃生育以來,取得了顯著成績,全省累計少出生5000多萬人,有力地促進了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人民生活改善。新時期人口問題更加復雜,必須採取更加切實有效的措施,努力解決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扶助對象是指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這些家庭是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以來形成的特殊群體。建立和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的完善和發展,是全面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具體實踐,有利於緩解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實際困難,使他們精神上得到慰藉,生活上得到幫助;有利於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導向轉變,更好地體現我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進一步激發廣大人民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積極性;有利於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通過率先解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難,逐步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更好地體現社會公平。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和實施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義,把這件事關廣大群眾家庭幸福和社會和諧的大事落到實處。

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主要內容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是為了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解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難,更有效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針對獨生子女家庭制定的一項基本制度。

(一)扶助對象。我省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戶籍在山東省境內。

2.女方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符合上述條件的對象,由政府發放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須年滿49周歲。扶助對象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後,中止領取扶助金。

對於獨生子女傷、病殘或死亡而女方尚未達到49周歲的家庭,由各級政府、社會組織為其提供精神撫慰、經濟救助和醫學咨詢指導等服務,幫助有再生育意願的家庭實現再生育。對於目前已享受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獨生子女傷殘或死亡的扶助對象,按照本方案規定相應調整扶助標准;對於符合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基本條件的農村對象,年齡達到60周歲以後,仍繼續執行本方案規定,不再重復執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二)扶助標准。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獨生子女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

(三)扶助對象的確認。人口計生部門負責扶助對象的確認工作。具體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請。

2.村(居)委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資格初審。

3.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批並公示。

4.市級和省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獨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原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獨生子女殘疾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等級為三級以上。

三、試點的范圍、原則、資金來源和資金管理形式

(一)試點范圍。

從2008年1月1日起,在全省同時進行試點。

(二)基本原則。

1.統一政策,嚴格控制。扶助對象確認的具體政策,由省人口計生部門依據上述條件和國家人口計生委的有關政策負責制定。要結合我省實際和相關法規、規章、政策制定統一標准,確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通過張榜公布、逐級審核、群眾舉報、社會監督等措施,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戶到人。通過代理發放機構直接發放扶助金,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挪用、虛報冒領扶助金等違規行為。

4.健全機制,逐步完善。制訂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務和監督機制。

5.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把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與開展「幸福工程」、「生育關懷」等活動結合起來,形成扶貧濟困的良好社會風尚。

(三)資金來源和分級負擔。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資金由省、市、縣財政分級負擔。除青島市所需經費由其自行解決外,對於經濟強縣,省級補助30%;對於欠發達縣,省級補助70%;其餘縣省級補助50%。省級補助後的差額部分,由市、縣補齊,具體補助比例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級財政部門要將配套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並確保及時足額到位,對全部資金要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

(四)資金管理和發放形式。

1.資金發放。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資金依託現有金融服務體系,由縣(市、區)財政、人口計生部門與有資質的金融機構簽訂代理服務協議,建立扶助對象個人賬戶,直接發放到人。農村可將此項扶助金並入「齊魯惠農一本通」發放。

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按月計算,每半年發放一次,每年7月份發放上半年的扶助金,次年1月份發放下半年的扶助金。扶助對象憑有效證件到代理發放機構領取扶助金。在開展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請人家庭收入時,扶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2.資金管理。財政部門負責扶助資金的預算決算、轉移支付、總量控制和監督管理。財政總預算會計設立專戶,分別核算省級財政撥付和地方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並及時足額將扶助金撥付到代理發放機構,監督代理發放機構將扶助金及時劃轉到個人賬戶。人口計生部門及時掌握並監督代理發放機構建立扶助對象個人賬戶和資金管理情況。代理發放機構負責制定資金發放辦法和操作規程,按照代理服務協議的要求和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扶助對象名單建立個人賬戶,並將扶助金及時足額劃轉到個人賬戶。建立個人賬戶和撥付資金的情況應及時反饋給同級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此項資金可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資金統一管理。

四、試點的組織管理、檢查監督和工作考核

(一)組織管理。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試點工作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各級人口計生和財政等部門要建立經常性協調機制,具體組織試點工作。

(二)評估與檢查監督。

1.省人口計生委、財政廳每年進行一次試點工作的綜合評估,並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開展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績效考評,對扶助資金的到位、管理和發放情況進行監督。

2.建立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統,實行動態管理,定期進行數據的匯總分析,及時反映專項資金的落實情況。

3.實行政務公開和群眾舉報制度,利用多種形式對試點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4.各級監察、審計機關配合人口計生、財政部門,對扶助對象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制度運行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三)工作考核。

1.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試點工作納入各地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

2.嚴禁用扶助資金進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資、融資活動,不得將扶助金抵扣其他個人款項。對虛報、冒領、剋扣、貪污、挪用、擠占扶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資金代理發放機構不按代理服務協議履行資金發放責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資金的,取消代理發放資格,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切實把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試點工作落到實處。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直接關繫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繫到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落實,關繫到社會的和諧進步。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確保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落到實處。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建立經常性溝通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切實做好制度實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與監督評估「四權分離」的運行機制,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公正。人口計生部門要做好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建立個案信息檔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通過各種宣傳形式,讓廣大計劃生育家庭了解政策內容,增加政策執行的透明度;財政部門要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並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公安、民政、衛生、勞動保障、殘聯等部門要共同做好各項政策措施的銜接工作;代理發放機構要按代理服務協議要求,確保扶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戶到人;監察、審計等部門要積極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三)繼續落實已出台的各項人口和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要把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關愛女孩」行動、計劃生育「生育關懷」、「幸福工程」等項工作緊密結合,充分發揮各項政策的綜合效應。

要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的作用,在救助、社會保障、教育、醫療衛生、扶貧、助殘等方面向這些家庭傾斜,幫助他們解決生產、生活和養老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

各地要按照本方案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配套政策和具體實施細則,規范制度運行的標准和程序。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各項措施。要建立信息反饋制度,定期將制度實施情況報告省人口計生委、財政廳。

10. 濟南殘疾人低保戶獨生子女補助金的領取條件補助金是多少

咨詢當地民政局
經濟困難就可以申請低保。
1-6月低保發放完畢,注意查收,其他的等等中,有異常的去當地的民政局咨詢。
需要知道名單名冊以及某人低保情況的,去當地的民政局咨詢,因為涉及隱私,網上不宜公布。
需要舉報或者投訴或者認為有不合理不合法不公平的去當地的民政局,因為民政局是管理低保的法定單位。
許多網友問低保每個月是多少錢?或者某人的低保是多少錢?低保發放時間?低保類別,等級的回復:
錢多少是依據地方財政收入水平,申請人家庭具體的困難程度確定的,沒有唯一的數字答案,有的會多點有的會少點。例如同為低保北京的低保與雲南的低保,其低保金額不一樣,北京的多,雲南的少;同在北京同地方吃低保,其低保金額也不一樣,一般困難戶的少特困難戶的多。
由於低保主要由地方財政開支,各地區發展水平不同,地方財政收入狀況不同(有的地方錢多,有的地方錢少),因此各地方的低保政策會有所不同,具體政策咨詢當地民政局為准,如類別的劃分、補助等級的確定,補助金額的多少,最低生活標准線的確定、低保補助金是按照月發,季度發還是年度發等都需咨詢當地民政局為准。
許多網友問中國殘疾人的福利是多少?回復於下:
各個地區的殘疾人福利都不一樣,沒有統一的標准,詳細的福利詢問當地殘聯。有的富裕的地方福利會好些,比如深圳一個殘疾人一年有1000快左右,有些地方可能一年都沒有一分錢。要說殘疾人福利就是香港了,香港一個殘疾人一個月有1萬-1萬2千左右,比一般打工的還要高,大陸現在根本沒法比。
低保只是保的買米錢,不保吃香喝辣。更不可能保發財致富。
有問題你可以向當地民政局咨詢或者反應。
只要自己認為生活困難的都可以申請低保。注意要把困難說夠說透,有利於獲得審批。
申請是一回事,
能否批准低保是另外一回事。
不申請鬼知道你困難。
官方認可的困難,就困難,不困難也困難,將會獲得低保補助。
官方不認可的困難,困難也不困難,低保補助同你沒緣。
凡是中國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
低保是在城市已經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目前全國城鄉低保對象達7487.4萬人,其中城市低保2307.8萬人,月標准240元,同比增長7.1%,人均補助水平168元,同比增長15.9%;農村低保5179.6萬人,年標准1136元,同比增長8.8%,月人均補助水平62元,同比增長22%。

向低保審批部門遞交申請低保所需材料:
一、城市低保
1、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要說明以下事項:
①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收入情況。
②已婚子女家庭收入情況。
③收入情況包括:申請人本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及已婚子女家庭收入的:工資、獎金、補貼;離退休費、社會養老金、下崗職工生活費、失業金;贍養費、撫(扶)養費收入;各種勞務收入;出租或者變賣家產收入;儲蓄存款;其它收入等。
④家庭財產情況。包括:房產(套數、建築面積)、車輛、注冊企業(含個體工商戶)、鋼琴、電腦、空調、冰箱、名貴寵物、其他高檔電器。另外註明:是否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2、申請人應提供的證件: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戶口簿原件、復印件;失業證原件、復印件;殘疾證原件、復印件;住院病歷首頁復印件。
3、申請人應提供的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包括已婚子女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有工作單位的人員,由所在單位出具收入證明;無工作單位的人員,由社區居委會調查了解後出具收入證明。
二、農村低保
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要詳細說明家庭收入情況,致貧原因。並提供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是殘疾人的提供殘疾證復印件,因病致貧人員提供近期住院病歷首頁復印件,申請人提供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和已婚子女家庭成員收入證明等材料。
一、農村低保條件
(一)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條件
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本縣農業居民戶口。
2、居住在農村村組,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准(具體詢問當地民政部門)。
(二)申請農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書面申請書。2、家庭成員的戶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證明。5、外出務工人員收入證明。6、離異家庭涉及有贍、扶、撫養關系的應提供離婚證明。7、非農戶人員的家庭,應提供非農戶口人員的收入證明。8、對勞動能力有爭議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證明。9、殘疾人提供殘疾證。10、審批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三)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的計算
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以年為單位進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員全年農副業生產的純收入及其他合法勞動,經營所得收入的總和,主要包括:
1、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及其他生產性收入。
2、批發零售貿易及餐飲業收入。
3、社會服務業外出務工勞務收入。
4、村組集體經濟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遷或其他原因所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簡要裝修費支出,家庭當年非生活性必需費用支出之後的收入。
6、遺產或財產繼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給的實物(以市場價格折算)收入。
8、在購買獎券、彩票等有獎銷售中所獲得的收入。
9、其他應該計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1、三年內因購買、修建或裝修住房(必要的維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因拆遷安置購買、修建房並進行簡單裝修的除外)。
2、好逸惡勞,有承包田(地)且有勞動能力但不耕種的。
3、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行為或者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的。
4、家庭擁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檔消費品,如汽車、奢飾品及貴重飾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顯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6、弄虛作假騙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農村低保待遇申請審批程序
1、申請。由戶主通過村民委員會向居住生活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2、初審。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後,組織村民代表開展民主評議,並對申報對象的家庭情況進行初審,將初審結果在村公示3—5天,並指導其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連同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
3、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在校驗申請人上報材料齊全後,正式受理申請人的申請,立即組織入戶核查,對於符合條件的對象,提出補助意見,由村民委員會進行第二榜公示3—5天,對不符合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通知申請人,對符合條件的上報縣級審批管理機關。
4、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收到上報申請材料後,立即組織入戶核查、復審,進行依法審批,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員會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對無異議的對象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及保障金領取存摺,對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附官方說詞:
目前我國正在積極推行社會救助體系,以便幫助更多需要幫助的人。目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內容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等。
低保是什麼?
低保即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資助,以保證該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障制度。其是我國社會救助重要內容之一,主要目的就是保證國民基本生活。現行我國低保主要分為城市低保與農村低保兩大類型。
哪些人可以享受低保?
根據我國《社會救助體系暫行辦法》規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可以申請享受低保。
如何申請低保?
在我國申請低保手續比較簡單,由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即可。經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後,作出審批意見。符合條件的給予審批,不符合條件的則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如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低保標準是多少?
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不同城市低保發放標準是不一樣的(回答問題者註:你所在地區的標准咨詢當地民政局)。例如廣東省按各地生活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將2015年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設立劃分為四類地區,第一類地區城市低保與農村低保都是650元,第二類地區城市低保與農村低保都是550元,第三類地區城市低保為520元,農村低保為386元,第四類地區城市低保為410元,農村低保為260元。
殘疾補貼: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此前對低保家庭內的重度殘疾人按照當地低保標准120%發放低保金,城鄉分別發放每月80元和60元的重殘補貼金。非重度殘疾人在根據收入補差發放低保金的基礎上,再按照低保標准增發20%。根據此次出台的文件精神,低保家庭內的重度殘疾人按照當地低保標准30%-40%發放生活補貼,低保家庭內的非重度殘疾人按照當地低保標准25%發放生活補貼,同時取消原低保內重度殘疾人重殘補貼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對殘疾人的增發部分補貼。低保家庭外的無固定收入智力、肢體、精神、盲視力重度殘疾人按照當地低保標准100%發放生活補貼,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准2倍以內一戶多殘、依老養殘特殊困難殘疾人按照不低於當地低保標准60%發放生活補貼,同時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難殘疾人生活救助金。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城鎮、農村分別按不低於120、80元/月•人的標准發放。逐年提高,逐步實現統一城鄉補貼標准。
《意見》明確,殘疾人兩項補貼實行自願申請、逐級審核、定期復核,按月或按季度於首月10日前由金融機構打卡發放。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詳細劃分補貼類別和標准,採取憑據報銷或政府購買服務形式發放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低保的取消
1、保障對象虛報、隱瞞收入或提供虛假證明,經查明後取消。
2、保障對象及家庭成員戴金掛玉、飼養寵物等,家庭生活水平明顯高於鄰居生活標準的可以取消。
3、保障對象及家人在保障期間,家庭添有高檔消費品如彩電、冰箱、洗衣機、行動電話、摩托車、貴重飾品、空調等,或裝修房屋、購買貴重家用電器、新裝固定電話的可以取消。
4、有勞動能力且已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村級公益性勞動的可以取消。
5、保障對象連續三個月不按時領取低保金或無特殊理由請他人替領低保金的可以取消。
6、保障對象及家庭成員與享受低保有不相符的娛樂和休閑消費的取消保障資格。
7、已享受低保家庭成員中有賭博、吸毒、嫖娼行為的立即取消享受資格。
8、低保對象在享受低保期間大辦紅白喜事,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9、家庭年內一次性購買非基本生活必需品金額達300元以上的
人民日報刊載低保中的常見舞弊與漏洞
2014年12月,已有青海、海南、內蒙古3個省份通報2014年清退不合標低保對象超過26萬人。
不該「吃」的亂「吃」,一年多查糾150萬餘人。
青海全省2014年清退不符低保條件的人數占原有低保戶總數比例達10%。預計到今年底,全省城鄉低保對象數量將由2012年的63.5萬人減少到56.7萬人,年可節省財政資金2.2億元。
違規低保並非個別地區現象。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全國查糾城鄉低保錯保漏保151.4萬多人。
根據相關規定,低保的對象主要是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群眾,主要是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年老病殘等生活常年困難的群眾。然而,就是這些困難群眾的一點微薄的生活來源,也被一些「官保保」盯上。
盡管近年來清理力度不斷加大,違規低保仍一茬茬地再現。2013年,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共清退不符合條件的低保對象10萬餘人,其中有大量的「人情保」「關系保」。9個月後,又有13.9萬違規低保被清退。
一些「官保保」更是財迷心竅:河南洛陽市新安縣五頭鎮民政所前所長張景華近日被曝出持有267個存摺,全都是從困難群眾那裡收集而來,用以侵吞包括低保增補資金在內的各類困難群眾補貼50餘萬元。不少群眾不會使用存摺,把存摺放在民政部門託管,給了張景華可乘之機。
從1997年國務院下發通知要求在全國建立城市低保制度開始,到如今低保在城市、農村的全面覆蓋,低保制度經歷了10多年的發展,為城市和農村的許多困難群眾織就了一張「溫飽之網」。然而,這本該由困難群眾享受的福利,卻有不少落入了「官保保」手裡,令人痛心。
基層部門「欺上騙下」,「末梢腐敗」頻現監管漏洞。
2012年,民政部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根據該辦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並負責將申請材料等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然而,本該起到「承上啟下」作用的基層管理部門卻在許多「私吞」低保的事件中「欺上騙下」,既當審核的「裁判員」、又當申請的「運動員」。
根據規定,困難群眾申請低保的流程大致可概括為群眾申請-審查受理-家庭調查-民主評議-審核審批-資金發放-動態管理。然而,在這個流程中,常常會出現不嚴格按照制度執行的情況,有的只是走走過場,甚至出現篡改、歪曲的現象,滋生腐敗。
——不予受理,申請無門。一些官員為了保證與自己「關系好」的人拿到低保名額,在第一關就「關」住了一些困難群眾。「低保戶人選往往在村委會開會討論前就已確定。」海南臨高縣一位村民說,其他貧困戶即使申請也不會有迴音。
——缺乏調查,公示不明。部分官員用各種手段不公開信息,把「背景」藏著掖著。湖南耒陽長坪鄉譚南村原村支書黃國華等人竟篡改民主評議會議記錄來決定低保指標的歸屬;還有一些地區的民主評議會長久以來沒有村民代表參加。
——你來我批,矇混過關。一些上級審批部門光履行「從紙到紙」的使命,不深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使得「審批」成了機械運動。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期間,浙江溫嶺一社會救助員利用職務之便,採用冒簽他人名字的方式,26次冒領19名補助對象的補助款11萬余元,並作為個人使用。而這場騙局,上級部門本只要根據規定履行好審核義務即可戳穿。
——一保「終」生,較少復查。根據規定,當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變化時,低保家庭應報告,上級部門應復核。然而,一些地方並不重視或是刻意無視這種動態管理,頻現「死人吃低保」事件。2011年,江西省湖口縣被曝出某村民過世後仍舊「領」了2年的低保金,而其子是當地民政部門幹部。
暢通監督機制以清理「官保保」
「低保這個事情上,基層幹部的權力太大。」中國農業大學[微博]農民問題研究所所長朱啟臻如此感嘆。在整個低保政策中,基層幹部擔負著重要的職責,從而也就擁有著集中的權力。一些「官保保」玩弄職權,無視規章制度,把國家安排自己管理的低保當做發給自己的「紅包」。一些基層群眾把問題反映上去之後得不到反饋,反倒會「惹惱」基層幹部,得不償失,因此往往只能敢怒不敢言。
針對低保不公現象,各地多次開展清理違規低保行動,並集中整改。記者發現,不少整改工作實際上在原有的低保政策中已有要求,如組織集體會議、近親低保單獨備案等,只是過去沒能做到。然而,集中清理行動並非長久之計,「官保保」仍然不斷再現。朱啟臻認為,當前的低保流程嚴重缺乏監督,既沒有監督主體也沒有監督機制,使得國家補助沒有給到應給的補助對象,困難群眾的利益難以得到保護。
調研多地農村問題的華中科技大學教授賀雪峰認為,要使得「官保保」問題得到長效解決,需要建立暢通的監督渠道,建立完善的信息公開機制。「監督機制要落到實處,群眾的舉報要即時受理,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發現一例,查處一例。」
「可以把權力更多地交給群眾。」朱啟臻表示,對基層幹部權力的約束要從基層群眾做起,讓他們發得了言、見得了文、說得了話。「需要建立起一套健康的基層群眾議事規則,完善監督機制,使低保信息公開透明。」
低保的法律法規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批準的;
(三)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申請予以批準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造成後果的;
(五)丟失、篡改接受社會救助款物、服務記錄等數據的;
(六)不按照規定發放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提供相關服務的;
(七)在履行社會救助職責過程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由有關部門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低保戶死亡政策:
從《關於進一步深化殯葬改革規范殯葬管理工作的通知》查詢到,基本殯儀服務內容包括遺體接運(含抬屍、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服務,其服務執行民政部《殯儀接待服務》、《遺體保存服務》、《遺體火化服務》、《骨灰寄存服務》等服務標准。「比如免除普通殯葬車遺體接送費用、三天內普通冷藏櫃遺體存放費用等。」對低保戶可以減免。
減免的辦理程序:符合減免政策的親屬,向死者戶籍所在地民政辦申請,按要求提供死亡證明、低保證等相關材料。報經區縣民政局審批後,到殯儀館辦理基本殯葬服務費減免手續。
關於廉租房(低保房)政策資料:
低保房是百姓社會的口頭語,指代廉租房(或公共租賃房)和經濟適用房兩種社會福利性住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印發的《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的規定,從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並軌後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由於是社會福利性住房,因此兩種住房的申請均需達到一定資格,由政府部門審批、搖號後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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