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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黃岩區獨生子女證

發布時間:2022-04-23 16:46:33

1. 黃岩區對實行二孩政策前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家庭的政策

你如果不再生二孩
之前的還保留
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後,提倡按政策生育。對版自願生育一個孩權子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等相關獎勵優待政策。之前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繼續按規定的條件、標准、年限,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還。

2. 獨生子女證辦理流程

三、辦事對象須知 凡女方具有本轄區常住戶口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孩子。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給本人撫養,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四、辦事程序 申請領取《獨身子女證》,請攜帶戶口簿、結婚證原件 1、 由女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所在地居民委員會)領取《獨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雙方單位(無單位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至本機關審核。 3、對於材料齊全的申請,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報區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 4、區計劃生育委員會接到本機關審核申請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3. 辦理獨生子女證需要什麼手續

獨生子女補辦可到發證單位領取表格,父母雙方單位、居委會寫出介紹信、表格蓋章。帶上身份證、戶口復印件、結婚證、父母雙人照片到發證單位補辦。 1、補辦申請人出示原《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表》原件及復印件,無原件者,復印件上應有出證單位領導簽字、蓋章。寫明:法律效力同原件。 2、個人申請,說明丟失原因。 3、夫妻雙方單位出示的現在婚育狀況因故離開單位的由本人現單位或村委會出示證明,並註明何時由原單位轉入現單位,社區出示的證明需附本人下崗證明或失業證明復印件一份。 4、結婚證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4. 黃政發[2002]91號文件具體內容

黃岩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實施意見

(黃岩區人民政府辦公室2002年11月20日黃政辦發[2002]91號印發,2003年12月24日黃政函[2003]57號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規范用地審批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台州市市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是指本區區域范圍內的農村村民新建、遷建、擴建和重建住宅用地。凡新建、遷建、擴建和重建住宅的,均應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三條 區國土資源局是本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管理機關,負責編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對村民住宅用地的申請進行調查、審核和上報審批,監督、檢查宅基地使用情況查處違法用地案件等。
區國土資源局設置的國土資源所負責本轄區內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具體管理工作,主要辦理住宅用地申請的調查、預審核、報送、放樣定樁、竣工驗收、違法用地調查取證等工作。
區計劃、規劃、建設、司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做好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本行政區域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一)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委會、經聯社,下同)調整落實村民建房用地,調處宅基地糾紛;
(二)嚴格審核本轄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申請 ;
(三)協助國土資源部門清理、督促拆除村民應拆未拆的舊住宅,並配合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意見,制定本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村規民約。村規民約需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積極做好以下各項村民住宅用地的管理工作:調整落實村民住宅用地;認真指導和幫助村民如實填寫《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表》;收集、提供必備報件;如實說明村民建房詳細情況;完成申請住宅用地戶的建房資格初審任務;檢查監督宅基地批准後的使用;督促村民如期拆除報拆的舊住宅;組織實施老宅基地的復墾。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六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村莊集鎮規劃,盡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非耕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建造住宅。鼓勵村民委員會組織統建、聯建公寓式的村民住宅。在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嚴格限制農村村民建造單戶獨立式住宅。
規劃建設用地范圍由區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村莊集鎮建設規劃需報區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批准。
第七條 編制村莊集鎮建設規劃應因地制宜,充分考慮村民委員會的合理要求和村民的經濟承受能力;同時要注重道路建設,改善村民居住和生活環境,增加綠地,美化村容村貌;應當合理布局住宅、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建設,並綜合考慮交通、給排水、供電、通信等設施。
第八條 建設、規劃部門應根據農村現代化建設的要求,並考慮當地農村村民的居住習慣和對住房的要求,參照《台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建築管理)》的標准,組織設計與各類戶型限額面積相適應的多種農村村民房屋式樣,供村民委員會選擇確定。
城市規劃區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配套、統一管理。
鼓勵撤並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鎮集聚。
第三章 限額控制
第九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第十條 農村村民建造立地式住宅,每戶宅基地(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限額標准:3人以下的小戶安排一間,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4-7人的中戶安排二間,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8人以上的大戶安排三間,面積不超過125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山、荒坡的,每戶可增加25平方米。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在規劃住宅小區內參加建造公寓式住宅的,戶人均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單人戶建築面積可放寬到120平方米)。
第十二條 集體聯建公寓式住宅,其住宅樓層不得低於五層,容積率不得少於1。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已有立地式住宅或公寓式住宅,再申請公寓式住宅或立地式住宅的,實行戶宅基地限額面積和人均建築面積按比例、分限額控制。
(一)再申請公寓式住宅的條件:戶宅基地剩餘限額面積在20m2以上(含20 m2),並且可安排建築面積達到規劃套型面積。
可申請安排公寓式新住宅的建築面積按下列公式計算:
建築面積=人均建築面積×戶人口數×(1-現有房屋宅基地面積/戶宅基地限額面積)
(二)再申請立地式住宅條件:可批新宅基地面積達到每間宅基地規劃面積。
可申請新宅基地面積的計算公式為:
宅基地面積=戶宅基地限額面積×[1-現有公寓式住宅建築面積/(人均建築限額面積×戶人口數)]
第十四條 申請建造住宅(包括公寓式住宅和立地式住宅,下同)的家庭人口,按本戶常住在冊農業人口計算。下列情形的,參照辦理:
(一)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但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超生且尚未滿18周歲的人口,不計人口數;
(二)家庭成員中的現役義務兵和在校(包括大、中專院校)學生,可計入申請住宅用地人口數;
(三)因土地被徵用而農轉居的人口,按土地徵用時的約定,憑土地徵用有效證明,在該村村民建房留地中安排;
(四)符合黃政發(1999)127號文件規定集聚人口就
地(本鄉、鎮、街道辦事處)農轉居人員,憑戶籍部門出具的集聚人口就地農轉居有效證明,可計入申請住宅用地人口數。就地農轉居後戶口遷往他處的除外;
(五)成年女子出嫁的,應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計入其配偶家庭申請住宅用地人口數;其配偶是城鎮居民戶口,本人因政策原因無法遷移戶口的,可計入原家庭申請住宅用地人口數。若男到女家落戶的,在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後,計入女方家庭申請住宅用地人口數,男方原使用的宅基地應當交還原村民委員會;
(六)其他政策法規規定可計申請建房人口的,按規定計入申請建房人口數。
第十五條 戶口已遷回本區落戶的區外離退休人員、退伍軍人和其他人員在原籍村申請住宅用地的,應當持有原所在單位或者原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無住房證明材料,其宅基地面積可按照當地村民標准執行。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建房的,原則上安排公寓式住宅。
回鄉定居的華僑、台港澳同胞、外籍華人申請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積參照當地標准,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夫妻離婚後,有一方申請建房的,憑離婚證書,其申請住宅用地面積與離婚前住宅用地面積之和,按離婚前限額標准執行;再婚的,按新組成家庭申請住宅用地。
再婚前,一方戶口遷回原戶籍定居的,可計入原家庭申請住宅用地人口數。
原婚生子女應當計入法律文書上指定的撫養方人口數申請住宅用地。
第十七條 具備分戶申請住宅用地的條件:
(一)家庭中全部子女均已成家並獨自登記戶口。分戶時,必須落實好老人的住宿,申請宅基地時只准將老人計入一個農業戶口子、女(女兒戶)家庭計算建房人口數,不得單獨立戶申請(子女全部轉居、外嫁或入贅的除外);
(二)家庭中有二個以上兒子,未違反計生條例規定生育或雖已違反但已滿18周歲,其中已到法定婚齡的兒子,可以分戶申請住宅用地。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請不予批准:
(一)現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的限額標准;
(二)保留的舊住宅宅基地面積與申請宅基地規劃面積之和超過戶限額標准面積的;
(三)非拆遷區或舊村改造區范圍內的舊住宅申請拆除而實際上不可能拆除的;
(四)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後,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地上建築物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若因特殊情況的,報經有權機關批准後,可將原房屋的宅基地面積計入本戶用地限額內,符合條件和宅基地規劃面積的,准於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五)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批准宅基地後,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申請宅基地的;
(六)子女分戶,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分戶後各戶限額標准總和的;
(七)在非規劃區內申請新建、擴建、重建住宅的用地;
(八)在非戶口所在地的村(社、居)申請宅基地;
(九)不符合本意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1款、第二項第1款規定條件的。
第十九條 下列舊住宅(按建築物垂直投影計算佔地面積)計入住宅用地申請戶限額用地面積:
(一)合法繼承、贈與所得房屋佔地;
(二)自建的房屋佔地;
(三)合戶報批的家庭成員依法分享的房屋佔地;
(四)除出讓所得以外的拆遷安置房(可按原拆遷房屋的宅基地面積計算)、房改房、以及向他人購入並已取得產權證的房屋佔地;
(五)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後,已被國家征購的房屋(按征購時房屋的宅基地面積計算);
(六)當房地產權證戶主一致時,公寓式住宅建築面積以房產證確權面積為計算依據。當房地產權證戶主不一致時,建築面積或佔地面積計算在土地證戶主一方;
(七)符合分戶條件而分戶申請住宅用地的,其祖傳房屋必須析產,析產的宅基地面積不得突破戶限額標准面積,並辦理房地產權證變更過戶手續。未辦理過戶手續的不得分戶申請。嚴格控制借分戶析產為由,將宅基地使用權轉給入贅或出嫁外村的子女。
第四章 宅基地管理
第二十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村民住宅用地實行統一調整,個人必須服從集體統一調配。對有爭議的土地可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必須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
建造公寓式住宅的集體土地需依法徵用為國有土地的,可以行政劃撥或出讓方式供地。使用行政劃撥國有土地建造的農村村民公寓式住宅發生轉讓的,應依法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按標定地價的10%補交出讓金。
第二十一條 農村村民申請建造住宅時,原住宅按照村莊、集鎮和城市建設規劃規定屬拆除改造范圍的,應一次申請拆舊建新,安排一處宅基地。
第二十二條 農村村民易地建造住宅的,在批准新佔用宅基地的同時應當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並注銷土地使用權證書。農村村民應在申請時先拆除原住宅。住房特困戶確因居住困難,本人申請,經區國土資源局批准可以延緩拆除,並在新房建成後三個月內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將原宅基地交還村民委員會,拒不拆除舊住宅、退還宅基地的,由區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按非法佔地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在實施村莊、集鎮和城市建設規劃時,農村村民住宅需拆遷的,拆除的建築物按補償規定給予補償,拆除房屋後的宅基地依法收回。被拆遷農民符合建房申請條件,按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每戶限額標准安排新宅基地。
拆除村莊內城鎮居民戶的住房,原則上予以征購或者按政策補償後安排公寓式住宅。
第二十四條 符合建房條件而無力建造新房的農村村民,可經區國土資源局同意,使用本村內符合建設規劃的調劑房屋,其調劑的宅基地面積控制在受調劑戶限額標准以內。
第二十五條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應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二十六條 農村村民建房應在取得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開工的,經區國土資源局同意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逾期不開工建設的,報原批准機關批准,收回宅基地。
第二十七條 農村村民建房應嚴格按照批准文件規定的建房佔地面積、位置進行施工。超面積建房、移位建房的按非法用地處理。
住宅建設竣工後,土地使用者應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八條 國土資源所在接到竣工驗收申請後,應會同建設、規劃部門及時組織丈量驗收,對嚴格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實施建房並已拆除應拆老屋的,准於土地登記。
第五章 中心村、鎮建設
第二十九條 實施中心村、中心鎮建設規劃,農民建造住宅使用本村以外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統一安排下,可按以下方法辦理:
(一)按戶籍管理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將建房戶家庭全部成員戶口遷至建房所在村、鎮;
(二)將規劃建房的集體所有土地依法征為國有土地後,以劃撥或出讓方式供地;
(三)集體土地所有權實行調換,由調換雙方的村協商提出調換方案並簽訂協議,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區人民政府確認,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四)原籍村的舊住宅應全部拆除;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可以在本村內予以調劑使用。
第三十條 允許農民帶退宅還耕指標在城鎮規劃住宅區聯建住房,建房用地以行政劃撥或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方式供地,每戶用地面積最高限額不超過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標准。農民進城鎮建房後原有宅基地全部收回,並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新批宅基地。
第六章 報批程序
第三十一條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應向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表》。
第三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接到建房申請後,應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初步調查核實,確認情況屬實,經集體討論通過,並予以公布。公布後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在《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將申請材料報送當地國土資源所。
第三十三條 國土資源所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報送的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申請材料後,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對是否符合建房條件、用地面積、宅基地位置、報件材料完整真實性及舊住宅處理情況等進行現場踏勘、調查取證、審核報送。
第三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要求,負責對所轄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報區國土資源局審核。
第三十五條 區國土資源局接到報送材料後,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審核,對基本符合條件的住宅用地申請戶進行預審公告,公告期限為五個工作日。公告結果無異議的住宅用地申請戶,應及時拆除報拆的舊住宅,區國土資源局對符合住宅用地條件且已拆除報拆舊住宅的住宅用地申請戶上報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六條 農村村民申請住宅用地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批准機關頒發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在其所在村(社、居)對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第三十七條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後,必須到所在地的國土資源所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領取《農村村民建房用地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使用農用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區國土資源局及所屬國土資源所對宅基地使用情況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負有監督檢查的職責。
(一)要求被檢查的個人提供有關用地批准文件和資料,並可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個人積極主動配合完成調查筆錄;
(三)進入被檢查個人非法佔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四)責令非法佔用土地的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要求個人提供文件、資料和作出說明的,應當出示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證件。
第四十一條 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四十二條 土地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村級主管村民建房的人員有包庇、隱瞞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的,將追究其相應責任並給於處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在住宅周圍建築圍牆,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查處。
第四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買賣房屋等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由區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第四十五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區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
超過批准面積建造住宅的,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地論處。
第四十六條 被責令限期拆除房屋或違法建築的當事人必須立即停工,自行拆除。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所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八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按《關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追究單位主管人員和責任人以及個人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報批涉及的稅費收繳項目及其標准,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文件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意見由區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區級政府制定的有關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所有規定同時廢止。
主題詞:城鄉建設 住宅 土地 管理 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區委各部門,區人大辦,區政協辦,區人武部,區法院,區檢察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台州市黃岩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2年11月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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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橋驛站 (藍顏知已)當前離線

辦事對象: 公民 類別:
綜合其他
內容: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9條、62條;

2、《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35、36、37、38條;

3、《台州市市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辦法》全文;

4、《黃岩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實施意見》全文。

申請行政許可事項需提交的資料目錄

1、建設用地呈報表;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當年戶籍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原件、獨生子女證、原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復印件,分書原件或復印件;

4、其他相關的有效證明文件。

辦理程序

1、受理;

2、踏勘審核;

3、上報審批。

辦結時限

25個工作日內上報

5. 獨生子女證能取消嗎

再生一個就沒有獨生子女證了,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條件: (1)夫妻生專育一個孩子後屬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6. 辦理獨生子女證需要哪些手續、證件和證明

辦理獨來生子女證一、應自該提交的資料:1、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本人頁須和首頁復印在一張)1張。2、夫妻雙方的《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1張3、《生育服務證》原件和復印件1張4、第一個子女身份證明,即《居民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本人頁須和首頁復印在一張)1張5、夫妻雙方近期1寸免冠相片各兩張。6、夫妻雙方填寫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表》一式兩份,並經單位、戶籍地村(社區)委員會核實並簽注意見。7、夫妻雙方已經落實節育措施證明。二、辦理的主要程序:(一)、符合辦理條件的,夫妻雙方填寫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表》一式兩份,並經單位、戶籍地村(社區)委員會核實並簽注意見。(二)、由申領人單位、戶籍地(如申領人夫妻戶籍地不在同一個鄉鎮的,可分別在其戶籍地申請領取),鄉鎮計生辦審核,符合條件的免費發給夫妻雙方各一份《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從發證之月起憑證享受規定的獎勵和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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