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有哪些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第一千零七十條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❷ 父母與子女之間有著哪些義務和權利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父母的權利義務有:在人身方面,有撫養的權利與義務、管理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法定代理;在財產方面,主要表現為對子女財產的管理;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失,父母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子女的權利義務有: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當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在父母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時,子女有義務給付贍養費,並且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子女有義務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父母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案例】【案情介紹】小方5歲時,父母就離婚了,小方被判給了爸爸。可是不負責任的爸爸將她推給了年老的奶奶,對她不管不問,也不給撫養費。媽媽開始每月按時支付撫養費,兩年後,媽媽下崗了,沒有了生活來源。小方只好和奶奶相依為命。小方初中畢業時以優異的成績考上了當地的師范學校,但無法籌到學費,無奈之下,小方將父親告上了法庭,迫索撫養費和教育費。【審判結果】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認為,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基於此,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要求小方的父親承擔撫養費和教育費。【案件評析】《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一般來說,子女成年獨立生活後,父母在物質和生活上不再有撫養義務。但是,對以下情況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負擔時,父母有教育撫養的義務:喪失勞動能力或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其收入不足於維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當父母不履行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撫養費的權利。因迫索撫養費而發生的糾紛,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對拒絕撫養、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❸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是怎樣的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回女的權答利和義務。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❹ 父母子女之間與其他血親之間的權利義務存在差異的原因
父母子女關系,是指父母子女間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又稱為親子關系。根據血親形成的性質,可分為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和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後者包括再婚形成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收養形成的養父母子女關系和事實上撫養形成的父母子女關系。
一、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
(一)親子關系的確認與否定製度
現代生物醫學技術迅猛發展,DNA鑒定技術被普遍應用於父母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證明。這種親子鑒定技術簡便易行,准確率高。如果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二)婚生父母子女關系
在現代科技條件下,受孕既包括傳統的自然受精,又包括人工授精(母體內受孕)與試管嬰兒(母體外授精)。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
(三)非婚生的父母子女關系
《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二、繼父母子女關系
繼父母是指子女對父母一方後婚的配偶的稱謂;繼子女則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的子女,是相對於現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是指由於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帶子女再婚或生父母離婚後另行再婚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形成了撫養關系,其可分為以下兩類:
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實形成的擬制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系;
二是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關系,這僅是一種倫理意義上的父母子女關系。這兩類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法律後果、形成事由是不同的。擬制直系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為外,還須有共同生活的條件,其產生的法律後果與血親關系的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相同。《繼承法》第10條規定,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有繼承權,且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而僅為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間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生父與繼母或繼父與生母離婚時,對受其撫養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則繼父、繼母與繼子女間的擬制血親關系解除,仍由生父母撫養。但是生父母死亡的,繼母或繼父仍有義務繼續撫養繼子女。
三、養父母子女關系
(一)收養關系的成立
1.收養人
收養人條件:①沒有子女;②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③沒有患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④年滿30周歲,但沒有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年齡差40周歲。
2.被收養人
被收養人條件:①未滿14周歲;②為喪失父母的孤兒,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其父母有特殊困難無撫養能力
3.送養人
送養人條件:①孤兒的監護人;②社會福利機構;③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④特定情形下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4.特別限制條件
特別限制條件包括:
(1)收養人只能收養1人。
(2)沒有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年齡差40周歲。
(3)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一方下落不明的可以單方送養。有配偶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4)送養人、收養人,須雙方自願。被收養人為年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的,須經被收養人同意。
(5)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 (6)未成年孤兒的監護人,必須在徵得有撫養義務人同意時,才可以送養孤兒。(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7)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被送養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有優先撫養權。另繼子女關系可以變成養子女關系。
5.條件的例外
條件的例外包括:
(1)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生父母沒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也可以送養;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不受相差40周歲的限制;可以14周歲以上
(2)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除上述外,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3)收養孤殘兒童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有子女;不限於收養1名
6.收養關系成立的程序
收養可以採取書面協議的形式。收養雙方或一方要求辦理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與送養人應向有關部門共同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這其中應當包括收養人證明其身份的居民身份證,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的應親自到場。
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應對提交材料加以全面審查,決定是否准許。被收養人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應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民政部門對證明材料齊全、合法、有效,符合收養條件的,應准予登記並頒發「收養證書」,公安部門應依法辦理戶口登記等手續。
(二)收養的法律效力
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生效。
1.收養的擬制效力
收養的擬制效力,即形成收養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效力與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相同。
2.收養的解消效力
養子女與生父母和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三)收養關系的解除
1.收養關系解除條件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系解除權的;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的。養子女年滿10周歲的,應徵得本人同意。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2.收養關系解除的程序和方式
收養人與送養人或收養人與成年的被收養人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也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符合下列條件:雙方就解除收養關系達成合意;雙方均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在夫妻共同決定形成的收養關系解除時,仍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在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系時,人民法院應依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判決解除。
3.解除收養關系的效力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解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對於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補償其支出的生活費與教育費。
❺ 父母子女之間都有哪些權利義務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一千零七十條 【父母子女相互繼承權】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❻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及權利義務
父母的權利有撫養權和監護權以及離婚後的探視權,義務是撫養的義務,監護的義務等。子女的權利是在未成年時索要撫養費的權利,義務是給付贍養費,監護和扶助保護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❼ 婚生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是什麼
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財產方面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與義務。親權是身份權,主要方面是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負有的義務,包括人身照護義務和財產照護義務。子女一旦成年即脫離父母親權的保護,父母子女間不再享有親權,父母與成年子女之間的身份法律關系轉化為親屬權法律關系。親屬權是指除配偶、未成年子女與父母以外的其他近親屬相互之間的基本身份權,表明這些親屬之間互為親屬的身份利益為其專屬享有和支配,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本條第2款規定的親屬權法律關系,就是父母與成年子女之間的親屬權法律關系,特別強調的是成年子女對父母的義務,即贍養、扶助和保護義務。這是父母與成年子女之間親屬權法律關系的主要內容,成年子女必須承擔這樣的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❽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怎樣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一樣的:養父母對養子女由撫養義務,同時享有被養子女贍養的權利,以及繼承養子女遺產的權利;養子女享有被養父母撫養的權利以及繼承養父母遺產的權利,同時有贍養養父母的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❾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有哪些
父母與子女關系內容有:父母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子女承擔贍養父母的責任,父母與子女之間不僅在事實上具有血親關系,在法律上具有撫養和贍養的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❿ 父母子女之間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內成年子女的權利和容義務。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