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父母在城裡買的房子,但是父母沒遷移戶口,子女可以單獨遷移戶口到城裡嗎
按規定必須年滿十八周年本人名下房產證才可以遷戶口入房產內,不可以版遷入其它人(包括父母)名下房產內權所以不可以的。
各地都是這樣規定的,可以父母先遷入然後子女投靠遷入,也可以把房產證過戶為子女名字後再辦理遷入戶口。
② 子女單獨立戶需要哪些手續和條件
你好,根據相關規定,辦理單獨立戶,申請人必須具有私有房屋所有權證。申請人需持私有房屋所有權證、戶口簿、身份證到當地政務中心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辦理分立戶手續。一、家庭戶立戶、分戶1、家庭戶立戶:符合當地落戶條件,並依法擁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權或房管部門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權,以家庭關系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單身居住在該套住房,需在該房屋所在地址立戶的公民。2、居住在非住宅用房和違法違章建造房屋的,不予立戶。家庭戶戶主一般由戶內擁有本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人擔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擔任戶主。3、符合當地落戶條件或已在當地落集體戶的公民非大中專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需落為家庭戶但又不符合家庭戶單獨立戶條件的,經同一設區市市轄區、縣級市市區、建制鎮鄉、街道範圍內的同一戶口性質親友家庭戶戶主同意,可將戶口掛靠在該家庭戶上。二、家庭戶分戶:戶內已滿18周歲的成年人因發生婚姻、分家等變化,且具備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辦理分戶的:1、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產證或公房租賃契約分戶手續的;2、已辦理私房析產、贈與以及繼承手續的;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或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當事人為城市規劃區內農業戶口的,是否需設定離婚年限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4、農業戶口無房產證,不能進行房產分割,但戶內成年人結婚後,村委會證明確已與原戶主分家生活的。5、戶內夫妻之間、未成年子女與父母之間,一般不得分戶。戶口遷移證補辦申請流程1、本人書面提出戶口遷移證補辦申請;2、所在學校或單位核實、簽字並加蓋公章;3、由戶口擬遷入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未落入證明;4、由戶口原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遺失的戶口遷移證存根復印件;5、要持遺失的戶口遷移證存根復印件和自己的身份證去報社辦理遺失聲明。
③ 我的戶口現在是和父母一起的,我想單獨立戶,該怎麼做
這要看你的年齡有多大,看你說"我還未婚"這句話,你的年齡已經夠了,你可以自己單獨立戶的.但我想問你一句,你自己立戶後,戶口所在地還是現在這兒嗎?若還是現在的所在地就簡單了,你可以直接到你現在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申請單獨立戶,但你要寫申請(理由要充分),因為沒有必要的單獨立戶,戶籍部門也閑麻煩不願辦理的,要不每人都象你一樣,都自己立一個戶怎麼辦?
你自己立戶的戶口所在地要不是現在的所在地,就要麻煩些,就連我回答你也要麻煩些的,步驟如下:
1:你要確定你想落戶的戶籍部門接收你.(你可以走後門兒)
2:到你現在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開你的"戶籍證明",將你的"戶籍證明"拿到你想落戶戶籍部門.
3:在你想落戶的戶籍部門開"戶口准遷證明",將證明拿到你現在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
4:在你現在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開"戶口遷移證明",將證明拿到你想落戶的戶籍部門.
戶籍部門接收你之後,就可以給你列印你自己的戶口簿了,哦,對了,你還要找你想落戶所在地的街道或居委會,他們也很重要的,你要不離開現在的戶口所在地就沒有這些麻煩了,具體時間,若辦事人員都在,一天就辦完了,否則就不好說了.
你若不離開現在的所在地,對父母是沒任何影響的,如果你現在的所在地以後涉及佔地,開發,你若遷出現在的戶口所在地,那肯定有影響的,因為賠償的依據是現在的戶口.
你結婚以後涉及按揭貸款是用你的戶口的,因為我就是銀行的.
④ 女兒可以和父母分戶嗎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分戶需滿足以下條件:版
1、本人成年且經濟獨立;權
2、夫妻之間、未成年子女之間與父母之間不分戶;
3、不與戶主居住在一處,擁有單獨住房且有明確的門、戶、牌住址;
4、鄉、村、組同意分戶的證明。
二、如確實需要分戶,手續可以參照如下辦理:
1、鄉村組同意分戶的三級證明,證明上需加蓋公章,加簽經辦人姓名;
2、以本人名義提出分戶申請,並提供本人簽名的分戶申請書;
3、本人的房屋產權證明(農村建房審批表或房產證);
4、到民政部門申請房屋明確的門、戶、牌住址;
5、由原戶主與當事人各自帶上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上述證明及資料,共同去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分戶手續即可。
⑤ 戶口獨立分戶的條件
戶口獨立分戶的條件如下:
1、一般需要當事人已經年滿18周歲,經濟獨立,並且有單獨的住房(門牌號)、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之間,不單獨立戶等條件;
2、具體可以帶上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分戶協議書等資料,去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資料戶籍科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復為准。
戶口獨立分戶一般指子女成年或者成家後,從父母戶口裡面獨立出去,自立一戶。戶籍管理制度中的分戶,是指公民雖同居一處,但經濟獨立,分開生活或有工作證明的,可以申請分戶,另立戶籍檔案。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分戶口需要的證件和材料如下:
1、分戶申請。
2、婚姻關系變更等與分戶原因相關證明。
3、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或者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後的私房產權證、分割後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
4、戶主及擬分戶人員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5、如果是農村戶口,一戶人家只有1個孩子的,孩子結婚以後沒有獨立房產也不可以單獨立戶,有2個以上孩子的,孩子結婚以後即使沒有獨立住房,也可以將1個以上已婚孩子的戶口分出去。
6、如果是城市戶口,一戶人家不管有幾個孩子,只要沒有獨立房產,都不可以單獨立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⑥ 和父母一起居住自己單獨立戶房屋確權後自己成了無房戶會有什麼影響
和父母一起居住,自己單獨立戶房屋確權後,自己成了無房戶,會有很大的影響,最起碼的你的孩子以後讀書需要你的房屋戶口才可以上學
⑦ 撫順市父母的房子孩子可以單獨立戶嗎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不可以的,按規定必須年滿十八周歲,本人名下房產證才可以遷戶口入房產內,不可以遷入其它人(包括父母)名下房產內,所以不可以的。各地都是這樣規定的,可以父母先遷入然後子女投靠遷入,也可以把房產證過戶為子女名字後再辦理遷入戶口。
⑧ 成年以後可以要求自己單獨建立一個戶口本嗎原本跟父母在一個戶口本上,可以要求戶口獨立嗎
成年以後不能自己單獨建立一個戶口本。原本跟父母在一個戶口本上,不可以要求戶口獨立。同一戶口的家庭成員,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開生活的可以申請分戶。理論上合法夫妻不可分戶。
分戶需出示如下材料:
1、填寫分戶申請表;
2、由戶主提交書面分戶申請報告;
3、戶主及業主的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4、房產證;
5、分戶人員的戶口簿、身份證等。
如果因學業將戶口遷出的話,再遷回則可以單獨落戶,一般變成城鎮戶口落戶在居委會。如果你戶口一直在農村則應該要憑結婚證或房產證才可以分戶吧,每個地方政策不一樣,可以去當地派出所咨詢下。女方憑結婚證到戶口所在地打遷出證明,男方戶口所在地開出接收證明即可將女方遷入男方落戶,具體時間各地方有所不同。
分戶需滿足以下條件:
1、本人成年且經濟獨立;
2、夫妻之間、未成年子女之間與父母之間不分戶;
3、不與戶主居住在一處,擁有單獨住房且有明確的門、戶、牌住址;
4、鄉、村、組同意分戶的證明。
如確實需要分戶,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鄉村組同意分戶的三級證明,證明上需加蓋公章,加簽經辦人姓名;
2、以本人名義提出分戶申請,並提供本人簽名的分戶申請書;
3、本人的房屋產權證明、農村建房審批表或房產證;
4、到民政部門申請房屋明確的門、戶、牌住址。
⑨ 戶口一直在父母的戶口本上,想單獨立戶怎麼辦理
分戶的條件是實際住房有兩個以上自然間,且單獨生活。單元樓房的分戶僅限於離婚分戶,筒子樓的分戶按平房分戶辦理。自建房等違章建築不予分戶。
(1)一家同居一處,因工作、結婚,經濟獨立,無法在一起生活的;
(2)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4)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戶手續的;
(6)家中有其他無法在一起生產生活的情況。
戶內成員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關系或者房屋產權變化等原因需要分戶的,可以提交《居民戶口簿》、原戶主《居民身份證》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一)《結婚證》;
(二)《離婚證》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三)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等(不含夫妻間確權);
(四)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後的私房產權證、分割後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不含夫妻間確權)。
分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1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通過,1958年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