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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欠債子女的財產

發布時間:2022-04-22 15:25:55

1. 父母欠債可封子女的財產

我國法律沒有父債子還這種規定。也就是子女沒有義務給父親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除非子女繼承了父親的遺產,那麼同時是繼承他的債務的,這時候就有義務返還了。所以父母欠債。在沒有發生繼承的情況下的時候不可封子女的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 父母的債務是否會查封子女的財產

父母欠債是不可封子女的財產的。債權債務是具有相對性的,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予以償還。
法律分析
繼承遺產就須繼承債務,即父母死後子女繼承了其遺產的,需要在遺產價值范圍內還債。子女的個人財產不用來還債,或者是接受了父親的饋贈導致父親無非償還債務,也須代替父親償還債務。另外法律明文規定對於賭債是不予以承認的,如果只有欠條未標明是賭債,那麼這個欠條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是成立的。父親在世,子女如果已經有自己的獨立經濟收入,各自都有自己的財產。一般父親欠的債,子女沒有必須償還的的義務。但是子女有贍養父親的義務。如果父親是正常的,不得不欠的債,如:因為父親疾病欠債,修理自己居住房屋,生活費的欠債等債務,子女協助父親還債,責無旁貸。如果是父親不應該欠其他債務,如賭債等,子女不必要為父親還債,還要幫助父親戒賭。賭債也不必償還的。這要看父親欠債務的原因,來確定是否為父親還債。如果父親去世了,一般都是看父親的遺產份額多少,先還父親欠債,然後法定繼承人再繼承父親的遺產。是否子女還父親的債務,視具體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3. 父親是被執行人,能執行兒子的財產嗎

父親是被執行人,能否執行兒子的財產是要根據實際具體情況進行判定。如果父親欠下的是個人債務,應當以其自己的財產來進行償還,是不可以去執行兒子的財產的;如果父親去世那麼兒子應當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償還父親所欠的相關債務,是可以執行兒子的相關財產的;如果父親去世兒子沒有繼承其遺產,是不可以執行兒子財產的。
法律分析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中規定的內容可以得知,父母如果所欠他人債務,應當是由父母自己進行承擔,作為子女在相關法律法規當中是沒有要求幫助父母償還債務的法定義務的。所以如果父親是因為拖欠債務而被法院進行執行的話,人民法院也只能執行被執行人也就是父親的財產,而不可以去執行其子女的財產。但是如果父親是為了逃避債務而將自己的財產通過非法方式轉移給子女的話,那麼人民法院是可以對其進行執行該被轉移的財產的。如果債務是屬於共同債務人的話,那麼其被執行人的兒子與被執行人都是需要來承擔連帶償還的責任的,因此被執行人的孩子名下的財產也也應當被執行。當然如果可以表明其子女是沒有正常收入來源的話,並且其子女名下的財產都是來自於失信人父親所經營或者轉讓的,在這樣的情況下無論子女是否成年人民法院都是可以進行執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4. 父母欠債子女名下的財產會被法院查封嗎

父債子還在我國是沒有法律規定的,所以父母欠債是不會凍結子女財產的,法院只能對父母名下的財產進行查封、凍結。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5. 父親欠債,孩子名下的房產會受牽連嗎

父親欠債,孩子名下的房產不會受牽連。
子女的財產也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父母共有的。根絕個人財產神聖不可被侵犯的原則,父母欠下的債,子女的房產是不會被執行的。但是為了逃避償還債務,選擇將自己名下的財產轉移給子女。如果給子女購置房屋是為了轉移財產,那麼該房產就屬於可被執行的財產。
父親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形下,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因此,其個人債務應當由其個人承擔,不牽連子女除非,父親為喪事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子女作為其監護人,在其給國家、集體、他人造成損害時,子女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如果父親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個人有財產的情形下,優先使用其個人財產償還債務,不足部分監護人予以適當補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子女雖然沒有義務代替父親償還其債務,但是子女有責任對喪失勞動能力或缺乏經濟來源的父親包括母親,履行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法定義務。這是子女作為贍養人的法定義務,任何情形下不能免除。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離婚以及父母婚姻關系的改變而消除。父親是否積極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不是子女可以免除對父親贍養義務的法定事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6. 父母欠債,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能執行嗎

父母欠債,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不可以執行。因為父母欠債由父母自己負責償還,我國並沒有父債子還這種法律規定,因此子女對於父母的債務沒有償還的責任,所以父母欠債不能執行子女名下的財產。
但是如果父母為了躲避債務惡意將財產轉移的孩子名下的,則此時法院可以執行被轉移到孩子名下的財產。
或者如果欠債的父母去世,孩子繼承了其遺產的,則孩子名下屬於繼承遺產部分的財產法院也是可以執行的,因為法律規定,繼承人要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7. 父母欠債可封子女的財產

除子女繼承父母的遺產,同時繼承父母的債務外,父母欠債是不能封子女的財產的,並且,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8. 父親欠錢法院可以查封子女名下房產嗎

父親欠錢,法院一般情況下,是不能查封子女名下房產的,法院只能對父母名下的財產進行查封、凍結。不過,如果父母欠債後,把自己房產贈與或者低價賣給子女,並過戶給了成年子女,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贈與合同或者買賣合同。
法律分析
如果子女名下的房子,是自己合法購買的,或者是善意取得的,與父母的財產沒有任何關系。父母欠債,與成年子女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因此法院不會執行處理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如果欠債不還,債權人可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執行人如果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不過,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同時,人民法院在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時,也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9. 父母欠債會連累子女名下財產嗎

父母欠債是否會連累子女名下財產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父母欠債一般是不會影響子女的財產的,但是也有例外情形。若父母為無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且子女作為法定監護人的,子女有代替償還債務的法定義務;如果父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對自己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和相應後果,子女沒有義務替父母償還債務;如果父母死亡,子女作為合法繼承人,在繼承完畢死者遺產之後,承擔遺產價值以內債務的清償責任。超出遺產部分,子女沒有償還的義務。子女如果放棄繼承的,可以不負清償責任。如果子女自願為父母償還的,法律也不禁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10. 父母欠債可用子女的財產償還嗎

法律分析:父母欠債可否用子女的財產償還在法律上並無明確規定,在子女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用。但如果子女做為繼承人繼承了父母一方的財產,子女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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