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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二胎哪一年

發布時間:2020-12-02 20:19:22

1. 獨生子女生二胎政策什麼時候開始

對於許多省市來說,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可合法地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內政策,早在計劃生育剛開容始的時候就有的。比如說,浙江省的這一政策,從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就有,且一直未變。
換句話說,這一政策在當時全國許多省市中在實施。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2. 男女雙方都是獨生子女可以生二胎,這個政策是哪一年起實施的還是一直都沒有限制,只要是男方女方雙獨就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只修改了一條,把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可生育二胎修改為夫妻雙方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二胎。關於夫妻離婚再婚的條款沒修改,依然是一方有子女,另外一方無子女才可以合法生育二胎! (你...

3. 現在獨生子女可以生二胎;那大慨多少年工作人員才可以生二胎

不用.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只要雙方都有獨生子女證的.無論生第一個小孩是男還是女的.只要憑雙方的獨生子女證和結婚證到街道辦事處所屬戶口地辦理第二胎的准生證就可以.而第一個小孩就不用辦理獨生證了.

4. 雙方獨生子女生二胎實行了多久

山東青島地區是從14年6月份開始實行的。不同的地方不一樣吧。

5. 雙方獨生子女二胎政策是什麼時候開始

2013年10月,十八屆三中全會出台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

6. 從哪一年開始計劃生育二胎無間隔

呵呵,這個可是很不好估計的。 從國家十二五的人口規劃來說,並沒有明確這一點版。 實行計劃權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是不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 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才具有立法許可權,要想全國放開允許生二胎,必須經過立法機構修改法律法規,方能實現的。 目前,也有部分省結合地方實際,放寬了一些在特定條件下可以生育二胎的條件,但都沒有全面允許生育二胎。 答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省級人民代表大會立法時只會考慮戶口性質和幾種特殊情況,而不會去限定身份的。 所以,如果公職人員允許生二孩,也就是意味從根本上調整了現行的計劃生育政策,允許全國的非農業人口皆可生育二孩了。 但隨著時代的發展,特定條件可能會越來越寬泛。比如現在各省的規定就不太一樣,單獨生子女家庭、雙獨生子女家庭、高知家庭等等。

7. 新疆城市戶口獨生子女二胎政策哪一年開始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各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戶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
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是每個公民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計劃生育工作堅持宣傳教育、避孕、經常性工作為主的方針;堅持與發展經濟、幫助群眾勤勞致富、建立幸福家庭相結合;採取綜合措施,依靠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以及積極推行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家庭扶助制度,降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質,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單位法定代表人責任制,生育、節育與生殖保健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財政、民政、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照綜合治理的原則,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支持和配合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人口發展狀況,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制定和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九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負責)人應當與所在地的計劃生育管理機構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保證獎勵與優待等措施的落實。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納入村民、居民自治內容,實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政務公開、民主評議和監督制度,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依託社區,面向家庭,廣泛開展計劃生育綜合服務。
第十條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學校,應當採取多種形式,有針對性地開展優生優育、生理衛生、青春期和性健康等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義務。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逐步提高經費投入總體水平,使計劃生育經費增長幅度高於同級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並對邊遠、貧困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
第十二條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應當執行有關統計的法律、法規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第十三條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公開計劃生育的規定和辦事程序,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四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和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鼓勵晚婚晚育,提倡少生優生。
漢族公民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少數民族公民男年滿23周歲、女年滿21周歲初婚的為晚婚。達到晚婚年齡結婚後初次生育的為晚育。
第十五條城鎮漢族居民一對夫妻可生育一個子女,少數民族居民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子女。漢族農牧民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子女,少數民族農牧民一對夫妻可生育三個子女。
夫妻一方是少數民族的,按少數民族計劃生育規定生育;夫妻一方為城鎮居民的,按城鎮計劃生育規定生育。
第十六條公民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後,符合規定要求生育的,由雙方向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級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手續,領取生育服務證,方可生育。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縣(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二等甲級以上殘廢軍人或者相當等級因公傷殘人員;
(二)婚後不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漢族夫妻收養一個子女、少數民族夫妻收養兩個子女後懷孕的;
(三)夫妻一方從事井下作業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作業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六)經州(地、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符合規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該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復婚者除外),經縣(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城鎮漢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一個子女的,少數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二)農村漢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兩個子女的,少數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三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已達到規定的子女數,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九條符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決定,並報州(地、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符合規定可以生育的夫妻,有非法送養親生子女或者有遺棄、買賣親生子女等違法行為的,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一條生育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其子女數已達到規定的計劃生育數的,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二條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提倡間隔生育。
第二十三條夫妻一方是港、澳、台同胞或者外籍公民的,其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四條自治區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鼓勵通過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方式的,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0天產假,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農牧民晚婚、晚育的,減免夫妻雙方一年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或者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獎勵。
第二十六條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按國家規定休假,工資、獎金照發。
第二十七條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終身只收養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少數民族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兩個子女或者終身只收養兩個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請領取《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以下統稱《光榮證》),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
第二十八條城鎮居民領取《光榮證》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領證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於10元的保健費。少數民族享受保健費合計不超過十六周年;
(二)夫妻退休,由所在單位各給予加發本人工資百分之五的獎勵金,或者各給予不低於2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對列入社會救濟對象的家庭,優先發放社會救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費。
第二十九條農牧民領取《光榮證》的家庭,除享受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待遇外,還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不低於2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免去夫妻雙方一年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
(三)承包土地和劃分宅基地,給予優先優惠;
(四)領證家庭子女傷殘或者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且無生活來源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其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列為五保戶家庭;
(五)優先列為重點扶持對象,在技術、信息、農業生產資料等方面優先提供服務;
(六)對貧困家庭優先發放各類扶貧資金和貸款,優先安排扶貧項目和科技實用技術培訓,優先享受其他扶貧優惠政策;
(七)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可享受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和第七項規定中適用於計劃生育家庭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領取保健費的夫妻,雙方均有用工單位的,由雙方單位各負擔50%;一方沒有用工單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單位全額負擔;從事個體經營的,在工商行政管理費中折抵;夫妻雙方均無用工單位的城市居民,由其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
第三十一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婦女在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間的勞動保護、保健和生育待遇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用於對實行計劃生育公民的獎勵和社會保障。經濟來源於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投入、徵收的社會撫養費以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的捐助。
第五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綜合服務制度,普及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科學知識,提供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服務,提高公民生殖健康和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服務網路,依據國務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要求,加強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建設、管理,利用現有衛生資源,改善服務條件,規范服務標准,增強服務能力。
第三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的宣傳教育,定期提供避孕節育醫學檢查服務,提高避孕節育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第三十六條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使用國家免費發放的避孕葯具。
城市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其檢查和避孕節育的費用可在生育或者醫療等社會保險基金中統籌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從計劃生育事業費中開支。
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指導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保障受術者的安全。
第三十八條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指導。
提倡和鼓勵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選擇以長效措施為主的避孕方法。經婚前醫學檢查診斷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婚後應當採用長效避孕措施。非意願妊娠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手術,必須依法取得《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禁止超越《許可證》規定服務項目的范圍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使用超聲診斷儀、染色體檢測以及其他現代科學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避孕葯具免費發放、市場零售供應和性保健用品銷售等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下列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城鎮居民按照所在縣(市)上一年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倍徵收;
(二)農村居民按照所在縣(市)上一年公布的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8倍徵收。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非婚生育的,以違法當事人所在縣(市)上一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人均純收入為標准,分別徵收1-8倍的社會撫養費,雙方當事人合計徵收不得超過10倍。
第四十三條執行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違法當事人實際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社會撫養費按1-3倍徵收;相當於當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按3-6倍徵收;高於當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按6-8倍徵收。
違法多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四條違法多生育或者非婚生育的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的實際收入超過當地上一年人均收入平均水平的,除按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徵收撫養費外,按其超出部分數額的1-2倍加收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五條違法生育子女的當事人戶籍不在同一縣(市)的,由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高的一方當事人所在縣(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徵收社會撫養費;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雙方同時徵收社會撫養費外,違法當事人一方所在縣(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已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另一方所在縣(市)不得再行徵收。
第四十六條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違法生育當事人所在縣(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出書面徵收決定;縣(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也可以委託當事人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做出書面徵收決定。
第四十七條社會撫養費可以由縣(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收繳或者由受委託的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收代繳,也可以由指定的銀行或者農村信用社代收代繳。收繳單位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收據。具體徵收、繳納方式由自治區財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外,還應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生育費用自理,三年內不得晉級、晉職、評選先進,並由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二)農村居民三年內不得享受集體福利;
(三)已領取《光榮證》又生育的,自生育之月起停止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待獎勵,並追回《光榮證》及已享受的保健費和獎勵金。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未取得合法資格的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四)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五十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縣(市)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對出具證明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對符合規定要求生育的夫妻不發給生育服務證或者故意刁難,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工作之便,為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懷孕、生育者提供條件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的;
(三)截留、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社會撫養費或者罰款的;
(四)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五)對檢舉、控告其違法行為的公民進行打擊報復的;
(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三條對未完成年度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責任的單位,兩年內不得評為先進、模範、文明單位,已經是先進(文明)單位的,予以撤銷;對單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組織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三年內不予晉職、晉級。
對無特殊情況不落實本條例相關獎勵規定或者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造謠惑眾,煽動鬧事,擾亂計劃生育工作秩序的;
(三)侮辱、誹謗、毆打或者報復執行計劃生育的公務人員的;
(四)因生育原因嚴重虐待婦女或者遺棄女嬰、殘疾兒的;
(五)打擊報復舉報群眾的;
(六)干涉、阻礙他人實行避孕節育措施的;
(七)藏匿、包庇違反計劃生育的人員的。
第五十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8. 二胎政策是什麼時候提出的

是2015年10月下旬,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公報中提出的。

關於二胎政策:

1、在經過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訂並正式出台後,予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2、二胎政策是中國實行的一種和計劃生育政策相對應的生育政策。對於符合特殊情況的已經育有一個孩子的夫妻,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縣級(含縣級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可按人口計劃及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3、2013年3月8日,全國人大代表、國家人口計生委科學技術研究所所長馬旭表示,中國開始出現低生育水平,可以開始逐步放開二胎生育政策。

4、2015年10月29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決定中國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

(8)獨生子女二胎哪一年擴展閱讀:

各地政策

北京政策

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只有符合以下幾種情況的,才可以申請生育二胎:

(一)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並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村居民,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不收養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農村居民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書面表示自願贍養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八)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深山區長期居住並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的。

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需經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依照本條例規定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不少於四年,或者女方年齡不低於二十八周歲。

河南政策

在新修訂的《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中,有如下規定:「批准生育的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書,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獎勵,發給生育證。」

然而對比國家的相關規定,河南的「退費」規定明顯「打架」。

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的通知》第四條,可以找到明確要求:「單獨夫婦申請再生育的,應當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此前已經享受的不再退還。」

河南省衛計委相關人員回應稱,國家衛計委的通知,是面向全國、全局的指導性意見,而每個省份情況不同。

「二孩先退獨生子女費」的規定,並非河南獨有。按照山東省衛計委的相關政策,符合二孩政策的夫妻,在辦理生育證時,此前已經享受的獨生子女費不再收回,但要求退還自2014年7月政策落地至發放生育證期間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9. 開放二胎,從哪年開始不享受獨生子女費

1、放開二胎政策,是否需要退還獨生子女費是根據當地的政策而定的,具體的需要根據每個地區的不同而定。2、獨生子女費是計劃生育政策自實施以來,中國對獨生子女實行的獎勵政策,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你看,所謂的獨生子女費就這么一點小錢,與其說是一種物質獎勵,還不如說是一種理念上的倡導。相信絕大多數的夫妻選擇只生一個孩子,並非是奔著這點小錢去的,一來是出於對國家政策的尊重和遵守,二來是自身生育觀念的變化。事實上,很多人甚至對領到沒領到獨生子女費並不那麼介懷,甚至有人尚不知道自己還可以領到這么一筆獎金。

10. 獨生子女二胎二胎政策什麼時候開始

獨生子女二胎政策?這個開始時間各省不同,湖南2007,那年我剛剛進到這個行業。當時是雙獨政策,單獨是2013年開始的吧,具體時間記不大清了,不過現在是全面兩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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