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親是農村戶口,兒子是城市戶口能過戶房產嗎
這種情況下是過戶不了的,農村的土地都屬於宅基地,相互轉讓只能在農村戶籍之間進行,如果兒子的戶口已經遷到了城鎮,不屬於農村戶口和房產和土地不能進行過戶。
㈡ 父親的農村宅基地能否過戶到城市戶口的兒子名下
農村的宅基地是村集體內部成員用於生活居住需要的一種福利性建築用地。農村宅基地只能是村集體內部成員,擁有農村戶口的人才有資格申請。這兩項是最基本的要素。比如說父母是農村戶口,而孩子是城市戶口,那麼孩子是無法獲得在農村申請宅基地的權利的。如果要過戶,除非就是這個兒子重新落戶口到本村,並且,在本村沒有其他的宅基地。這樣才能讓這個宅基地過戶給兒子。
農村組織內部成員具有農村戶籍,符合宅基地的申請條件,宅基地本就屬於農村集體的建設土地,集體享有所有權,分給農民使用,農民之間相互轉讓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㈢ 父母農村的房子怎麼能過戶給城鎮戶口的子女嗎
直接過戶就可以啊。
現在又不分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
㈣ 你好,請問父母農村的房屋贈與給城鎮戶口的子女,可以辦理過戶手續嗎
這種情況我認為的話,你只能有房產證,卻沒有土地證,因為子女是城鎮戶口的,他不屬於這個村裡面的人,他就不能擁有這個村裡面的宅基地,但是呢,這個宅基地上面的房子是你父母個人的,你父母出錢,自己建起來的,可以作為一個財產轉移到子女的名下,但是這個地就是仍然是村裡面的,你只有一個房產證,應該是沒有土地證,就是說沒有不動產證。
㈤ 農村父母的房子可以過戶給子女嗎
法律分析:可以過戶給子女。農村的房子父母健在,要過戶給子女要取得住房產權,手續齊全,隨時可以申請辦理住房過戶手續。可以與房產證登記人和共有人以及買家當事人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以上住房三證,一起到該住房所屬房管部門申請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㈥ 農村宅基地上父母名下的房子可以過戶給非農業戶口的兒女名下嗎
根據規定,應該可以過戶給非農兒女呀
㈦ 農村的房子己確權怎樣才能過戶給城市戶口的子女
現在國家規定了,戶口父母是農村的房子子女可以繼承,只是未來應該是不允許建設。
㈧ 城市戶口子女可繼承父母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嗎
因為宅基地所有權屬於村集體組織,只有具有本村戶口的村民可以按規定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在宅基地上蓋房建屋。但是,宅基地不屬於村民私有財產,它不能作為遺產被子女繼承。作為非農戶口,就更不享有本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了。
所以,如果城鎮戶口的子女想要繼承的這塊農村宅基地僅
僅只是一塊宅基地,地上並無任何建築,那麼他們不單不能繼承,而且這塊宅基地還會被村裡合法收回。
但如果城鎮戶口子女想要繼承的這塊宅基地上是有建築的,那麼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其父母的私人財產,是可以被繼承的。
按照「宅隨地走」的原則
,城鎮戶口子女繼承了宅基地上的房屋後,自然而然的就獲得了這塊宅基地的使用權。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為是城市戶口,不是本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規定,繼承自父母的這處宅基地上的房屋城鎮戶口子女可以一直居住,但是期間不能翻蓋,更不能重建,等到房屋倒塌消亡,或者拆除後,這塊宅基地就會被村集體合法收回。
而且,即使是父子父女關系,想要繼承農村的房屋,也是需要辦理繼承手續的。
如果父母留有遺囑的,那這屬於遺囑繼承,辦理起來比較簡單,拿上遺囑去公證處進行公證就行。
如果沒有遺囑,那麼就要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如果還有其他合法的繼承人,那麼除了需要相關材料外,還必須有其他人放棄繼承該處住宅的簽字申明,然後按規定程序進行遺產公證證明。
㈨ 父母農村房子可以贈與非農業戶口的兒子嗎
城鎮戶口的人可以繼承或受贈予農村父母親宅基地上的房屋,但無權繼承或受贈宅基地使用權。
辦理贈與過戶給子女,需要父母一起持有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房產證,契稅證,土地證。子女需要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就是縣政府審批、批准,人民群眾處置宅基地是違法行為,結果無效。
(9)父母農村房屋能過戶給城鎮子女嗎擴展閱讀:
城市戶口的居民無權繼承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但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產。《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才能被繼承。公民的房屋屬於個人的合法財產,因此是可以繼承的。
不論是農村村民,還是城市戶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繼承洪法的規定享受繼承權,並且有權按照個人的意願處置個人所有的房產,即城市戶口的公民可以繼承農村房屋。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
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