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父母雙亡,子女如何繼承父母遺產
女繼承父母遺產,有遺囑的,依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依照法定繼承。
《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父母雙亡,如果沒有立遺囑的話需要按照按法定繼承分割房產和錢款。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為繼承的第一順序,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也就是即使是女兒,不論是已經出嫁還是未出嫁,也都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應與其兄弟享有平等的繼承權。當然女兒出嫁後不主張繼承權也是可以的,這是對自己權利的放棄,但這並不等於她沒有繼承權。
❷ 父母雙亡,房產如何過戶到兒子名下
要通過繼承的方式將房子過戶到兒子名下。
首先,要看除了兒子之外是否還有其他的繼承人,需要判斷姥姥姥爺是否先於母親去世,如果姥姥姥爺先於母親去世,則姥姥姥爺不再是母親的繼承人,如果母親去世的時候,姥姥或者姥爺還在世的話,則姥姥或者姥爺也會是母親的繼承人,後續姥姥或姥爺又去世的話,則姥姥或姥爺的其他子女會通過姥姥或姥爺的身份繼承母親的財產。父親也是同樣的道理。如果姥姥姥爺和爺爺奶奶均先於母親、父親去世的話,則父母的繼承人就是兒子一個。否則的話,父母的繼承人還有其他人。
其次,繼承人之間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協商一致後辦理繼承權公證。繼承權公證可以去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咨詢,公證員會告知所需的材料以及辦理的過程。如果無法辦理繼承權公證,就需去法院訴訟。
再次,如果繼承人之間無法協商一致就需要去法院進行訴訟。可以詢問一下法院的咨詢台,看看起訴繼承需要的材料,或者直接咨詢當地的律師。一般來說,需要找齊繼承人的身份材料,證明哪些人適合做被告,然後可以和繼承人進行調解,讓其他人放棄繼承。無法放棄繼承的,就需支付對應的折價款。
——家事法苑團隊陳貝貝律師
❸ 父母雙亡後房產怎麼繼承
父母雙亡後,繼承人要帶以下資料,到房產交易部門辦理:
1、本人身份證明;
2、本地派出所開具的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3、被繼承人生前的房屋產權證明或其他的憑證;
4、被繼承人所在單位開具的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是:死者的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相關問題。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那要其他法定續承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了對死者房產的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❹ 父母雙亡子女怎麼過戶房產
父母雙亡房產過戶應到居委會開具法定繼承人證明,到派出所開具死亡證明;到區或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到房地產測繪部門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到駐場稅務所辦理稅收核定,領取完稅憑證後換領新的產證。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❺ 父母雙亡,房產證的名字是父母的,子女如何繼承
如果沒有遺囑就適用法定繼承,有遺囑按遺囑繼承。
如果是法定繼承,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
然後大家協商繼承份額,商議妥當後進行遺產分割。就行了。如果不能協商一致的,就只能起訴由法院判決了。
❻ 父母雙亡子女房產怎麼過戶
父母雙亡子女房產過戶:首先需要子女前往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開具父母的死亡證明,其次憑借死亡證明和繼承證明_相關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受理審核通過後即完成過戶。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三條
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
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❼ 父母去世子女如何繼承房產
父母去世房產繼承一般是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分割遺產時一般要均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