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最新《民法總則》對監護權做出了哪些規定
1、關於撫養義務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2、誰可以擔任監護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親屬;
(4)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怎麼確定監護人?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4、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怎麼處理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5、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1)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6、什麼情況下會被撤銷監護人資格?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2)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3)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7、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還要履行撫養義務嗎?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8、什麼情況下監護關系終止?
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1)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3)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4)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㈡ 與監護人關系填父母還是子女
與監護人關系填寫寫監護人與被監護人間的關系。監護人是父母的,關系說明為父子、父女、母子、母女;監護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關系說明為子孫;監護人是兄、姐,關系說明為兄妹、姐弟等,按具體關系填寫即可。
監護人是從有利於被監護人的生活、健康、成長有利等方面從近親屬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監護能力的下列人員中確定: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監護人可以是上述人中的一人,也可是上述人中的多人,由多人承擔監護職責的,監護人之間應有書面的約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同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㈢ 父母可以放棄監護權嗎
我國現行《民法總則》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也就是說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一般而言,父母是不能放棄監護權,除非父母死亡、被監護人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被法院撤銷監護資格,監護權才消失。監護人資格的撤銷情形有: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但是父母被撤銷監護權後,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但是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除外。
《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民法總則》第三十八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㈣ 我國法律對監護人確定規定有哪些
法定監護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定監護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三種: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擔任監護人的順序依血緣關系和組織關系的遠近而確定,順序在前者排斥順序在後者。
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四種:一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二是其他近親屬如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三是關系密切的其它親屬、朋友。四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當地的民政部門。確定監護人也依上列順序進行。擔任法定監護人應監護能力。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主要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
法律依據:《民法總則》 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㈤ 被監護人的父母承擔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可以。
《民法典》第二十九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根據該條規定,遺囑指定監護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指定人必須是被監護人的父母,並且其父母系監護人。
2、必須以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指定,該指定在指定人死亡後生效。
3、被監護人可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
4、指定監護人可以是被監護人的近親屬,也可以是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人員或組織。
5、被指定的人若無不宜擔任監護人的情形,該指定監護應當其他法定監護人。
(5)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並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㈥ 法定監護人是子女還是父母
一般情況下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必須是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同意並且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㈦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怎麼理解
關於「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的解讀:
本條是遺囑指定監護的規定,這是《民法總則》回應社會現實和社會需求新增加的規定。從內容看,只是強調了遺囑指定監護的適用人群,即遺囑指定監護人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立遺囑人是被監護人的父母,二是立遺囑人擔任被監護人的監護人。
實際上這是法律允許父母通過遺囑對未成年子女、患有精神病的子女的監護問題作出安排,但對指定監護的內容、如何操作、遺囑指定監護人是否排除其他監護人的監護權以及相關配套等內容均未涉及,比如父、母各自遺囑指定的監護人不是同一個人,或者父母一方死亡,遺囑指定他人作為監護人,與在世一方的監護權在行使過程出現沖突等情況如何處理,需要將來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
遺囑是公證的重要業務之一,此條規定的開放性實際上為公證行業實踐提供了的新機遇,即通過遺囑公證業務將公證制度嵌入監護活動當中,比如可以依託遺囑公證,做強做專法律咨詢服務,在立遺囑中幫助當事人設計方案,包括監護內容、監護人的職責許可權、行使方式、監護人的權利、監護人的更改及對監護人的監督等;可以依託《公證法》賦予的遺囑、遺產保管等職能,增強服務黏性,探索財產託管(遺囑信託)業務,由公證機構擔任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等。
(7)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