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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繼父母繼子女五年

發布時間:2022-04-20 19:31:41

Ⅰ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指的是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形成了撫養關系。繼父母是指子女對父母一方後婚的配偶的稱謂;繼子女則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對於現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有以下情形:
1、父或母再婚時,繼子女已成年並已獨立生活,繼子女沒有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也沒有得到繼父母的撫養教育。這種繼父母繼子女關系,彼此之間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屬於姻親關系。該種關系也稱「名分型」;
2、父或母再婚時,繼子女未成年或未獨立生活,撫養費和教育費由生父母負擔,並沒有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也沒有受到繼父或繼母的撫育。這種繼父母繼子女關系,彼此不負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仍屬於姻親關系;
3、父或母再婚時,繼子女未成年或未獨立生活,由繼父或繼母給付全部撫養費或分擔部分撫養費,或者撫養費主要由生父或生母提供,但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給予生活上的照顧與撫育。這種繼父母繼子女關系,相互形成法律系,即產生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4、繼父或繼母經生父母同意,在依法辦理收養關系後,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養父母養子女關系,該子女與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仍為直系血親關系,而與沒有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於收養成立之後消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Ⅱ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有哪些

法律分析:主要有兩種情形:1.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再婚時,繼子女不需要繼父或母的撫養教育。2.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與繼母或父再婚時,繼父或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Ⅲ 繼父母親養育了五年,離婚後,法院會判繼子贍養繼父的責任嗎

1、(1)繼父撫養教育了繼子,形成扶養關系,因而繼父與母親離婚,繼父與繼子之間的關系不因離婚而消除,繼子對繼父有贍養義務。(2)離婚是繼父與母親之間的事,與繼子贍養繼父是兩個法律關系,所以在繼父與母親離婚的判決中,法院不會判決繼承需贍養繼父。但是若繼子不贍養繼父的,繼父可向法院起訴。

2、《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Ⅳ 我國《婚姻法》對於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如何認定的

我國《婚姻法》對於繼父母與繼子女權利認定是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4)有關繼父母繼子女五年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Ⅳ 關於繼子女和繼父母的法律關系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解釋:【繼父母與繼子女】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法律關系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換言之,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法律關系,視同親生父母子女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具有擬制血親性質的父母子女關系。與收養所建立的擬制血親關系不同的是,繼子女在與繼父母建立具有擬制血親性質的父母子女關系的同時,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仍然存在。在生父母離異的情況下,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存在雙重父或雙重母的權利義務關系。此時的繼子女,同時受繼父或繼母及生父母3人撫養,對繼父或繼母及生父母3人均有贍養義務,均是繼父或繼母及生父母3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Ⅵ 撫養繼子五年後離婚可以要求繼子贍養嗎

可以。《婚姻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撫養事實並不因離婚而消失,因此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對繼子女盡過撫養義務的繼父母可以要求繼子女對其進行贍養義務。

Ⅶ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5>怎樣理解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釋義】 本條是對繼父母與繼子女權利義務的規定。
繼子女通常是指夫或妻一方與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繼父母是指子女母親或者父親再婚的配偶。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是由於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帶子女再婚後形成的。在通常情況下,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屬於姻親范圍,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或者繼父母將繼子女收養為養子女,他們才形成法律擬制直系血親關系。
在現實中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主要有三種類型:一種是純粹的直系姻親關系。指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再婚時,繼子女已經獨立生活,或者繼子女雖未成年但是由其生父母撫養,繼父母沒有盡撫養的義務,繼子女也沒有對繼父母盡到贍養的義務。二是形成收養關系。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同意,正式辦理了收養手續,將繼子女收養為養子女。隨著收養關系的確立,該子女與其共同的生父或生母之間的關系仍為直系血親,而與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的父母子女關系隨之消滅。三是形成雙重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即生父(母)與繼母(父)再婚時,繼子女尚未成年,他們隨生父母一方與繼父或者繼母共同生活時,繼父或繼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者全部撫養義務;或者成年繼子女事實上對繼父母長期承擔了贍養義務,形成了贍養關系。這些繼子女和繼父母實際上形成了收養和繼養雙重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關於繼子女的問題,國外大多數國家都鼓勵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並通過這種轉化來調整繼子女和繼父母的法律關系。
我國法律對繼子女權利一直給予了足夠的重視。1950年,我國婚姻法第十六條曾規定,夫對於妻所撫養的與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對其夫所撫養的與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和歧視。該條雖然沒有使用「繼子女」的概念,但在立法中第一次確定繼子女的法律地位。1980年的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繼父母繼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並且規定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和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法律中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多年的實踐證明,我國法律中有關繼父母繼子女的規定是行之有效的,所以,這次修改婚姻法時沒有對1980年婚姻法中有關繼父母和繼子女的規定作出改動。
我國婚姻法有關繼父母繼子女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層含義:
一、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不能相互虐待和歧視
由於我國長期處於封建社會,所以,繼子女的社會地位一直很低下,他們受到家庭和社會的虐待和歧視的情況比比皆是。雖然新中國成立以來,對繼子女權利的保護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據,但封建殘餘思想仍影響著一些人的頭腦。有的繼父母不僅在生活上不給繼子女提供應有的保障,而且還以種種理由剝奪了繼子女受教育的權利;有的繼父母對繼子女採取打罵、體罰等手段從各方面來折磨和摧殘繼子女。而反過來,繼子女長大後或者一些成年的繼子女,出於報復等心理又對繼父母進行打罵和虐待,使一些繼父母晚年的生活極為不幸,得不到繼子女的贍養。因此,目前一方面仍應當加大對繼子女的保護力度,使他們不能因為父母婚姻狀況的改變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另一方面也應當重視對繼父母權利的保護,保障他們能老有所養。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不能相互虐待和歧視的條款,不僅適用於因生父母與繼父母結婚而形成的單純的姻親關系,而且也包括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
二、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本款主要是指繼父母與接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事實上形成了撫養關系,即產生類似於擬制血親關系的情況。但這種擬制血親關系又和繼父母收養繼子女有所不同,它不以解除繼子女與其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為前提。根據本條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層含義:(一)繼父母對繼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繼父母不僅要保證繼子女的生活所需,而且要保證繼子女能接受正常的教育。對於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繼父母,未成年的繼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有要求給付撫養費的權利。(二)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和扶助的義務。在通常情況下,受繼父母撫養成人並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應當承擔贍養繼父母的義務。繼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有要求繼子女支付贍養費的權利。(三)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財產的權利。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在1985年《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繼承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同時該意見還對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或養子女作出了可以代位繼承的規定。(四)繼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繼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繼子女對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時,繼父母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那麼,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關系能否解除?婚姻法對此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按照以下原則來處理的:首先,在生父母與繼父母的婚姻存續期間,對於尚未成年的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原則上不能解除。其次,如果繼子女已經成年,並與繼父母的關系惡化,經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但是對於已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繼父母,繼子女仍有義務承擔其生活費用。某法院曾處理過一起要求解除繼母子權利義務關系的案件。原告趙某與被告張某之父1978年結婚,當時被告僅5歲,即隨其父與原告共同生活,但被告結婚後經常辱罵、毆打原告,致使雙方關系惡化。原告在與被告之父婚姻關系存在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與被告的繼子女關系,並要求被告償付為其支付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時認為,基於原被告雙方已形成撫養事實,他們之間既存在姻親關系,也存在撫養關系,被告和原告之間已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因此,原告訴請法院實質上是解除與被告已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非純姻親關系。此案後經人民法院調解,原、被告繼續維持繼母子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此外,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的,可以解除已形成的撫養關系。我國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與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在婚姻法修改過程中,有的專家提出,現實中繼父母對繼子女撫養的情況十分復雜,有的情況並非出於繼父母和子女的意願。而我國婚姻法僅以繼父母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事實為根據,認為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存在扶養的事實就認定建立起了親子關系,忽視了當事人的意願。其次,繼父母和繼子女是否形成了撫養關系沒有一個統一的標准,容易產生糾紛。所以,有的專家提出,只有繼父母將繼子女收為養子女,建立正式的收養關系, 消除與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他們之間才按照婚生子女對待,沒有形成收養關系的,不能因為繼父母對繼子女進行了撫養就適用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但是後來考慮到建立收養關系必須得到繼父母和生父母以及十歲以上兒童的同意,而現實中這三方當事人很難協商一致建立起收養關系。同時,我國法律對繼子女的規定已經延續了很久,大家對這種規定已經適應,現實中也是按此規定來認定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所以不宜改動。此外,還有一種意見認為,收養關系成立五年以上的,才適用父母子女關系。後來考慮到現實中收養的情況比較復雜,有的收養關系的建立雖未到五年,但這幾年是對繼子女的成長和接受教育是非常重要的時期,所以,不宜以時間的長短做一刀切的規定。因此,這次修改婚姻法維持了目前繼父母和繼子女的制度,對以上問題沒有作出修改。
望採納

Ⅷ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繼承關系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有扶養關系的,相互具有法定繼承權,且該繼承權屬於第一順序。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Ⅸ 繼父和母親剛結婚五年能分繼子得死亡賠償金嗎

你好,如果你母親與繼父結婚時,繼父的子女有未滿18歲且同你母親和繼父共同生活的,則繼子女與你母親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關系。應該是可以分得一定的死亡賠償金的吧。
繼承法規定,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如果父或母再婚時子女已成年,則子女與繼父或繼母沒有撫養關系,也就無權繼承你繼父的遺產。
父母子女關系是十分重要的社會關系,其承擔起了撫養教育子女、贍養老人的重責,而繼父母繼子女的關系的產生並不由於出生和收養,具有特殊性。繼子女是指夫與前妻或妻與前夫所生的子女。在現代社會,離婚和再婚已經不再是世俗不能忍受的事情了,如果再婚的一方有子女就會產生。一般而言,父母子女關系的形成是由於出生、認領和收養等,一般子女關系的形成:
1、子女與其母的關系形成於子女出生之時;
2、子女與父的關系,依母的婚姻而定,亦可通過認領或有法官確認;
3、除上述情況外,子女關系亦可因收養而形成。
而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形成則不同,是由於父或母再婚。然而根據我國法律,僅僅憑借生父母再婚這一事實,並不必然在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產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只有在繼父母將繼子女收養為養子女,他們之間才具有法律擬制直系血親關系;或者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扶養關系,他們之間才能適用《繼承法》上的父母子女關系。詳細請見http://tieba..com/f?kw=%C2%C9%CA%A6%D7%C9%D1%AF&fr=index 去找律師們咨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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