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子女被列入失信黑名單黑戶影響父母養老退休金嗎
不影響父母的養老金的,各是各的事情,不要擔心
B. 子女失信人父母會受到牽連嗎
從法律的角度講,父母被列入失信,對子女們無影響,但是父母被列入失信後,經濟條件肯定會受影響,多少也會牽連到子女。
C. 被執行人父母的財產可以執行嗎
被執行人父母的財產不一定可以執行。
如果被執行人父母不是義務執行人,法院不能對被執行人父母執行。但是如果有證據表明,法院判決後其子女為逃避執行將財產轉移到父母名下,法院可以查封其父母銀行存款。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並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法院公告欄等方式向社會公布。除此之外,失信被執行人的以下行為也會受到限制:
1、銀行等金融機構將限制其貸款、融資等金融活動。降低信用卡額度,並將其存款情況及時通過司法查詢平台報告法院;
2、工商管理部門降低其信用等級,被執行人不能開辦公司;
3、招投標管理部門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加政府采購和工程項目招投標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D. 孩子被列為老賴以後,父親名下的房產可以被執行嗎
首先在這里可以明確的說,如果孩子成為老賴之後,那麼父親名下的房子也是不能夠被執行的,雖然兩個人的確是父子關系,但是要明白,在我們的社會當中,他們也是屬於兩個不同的個體,孩子已經是成年的話,那麼父親對其的監護權也就喪失了。這個時候孩子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所以父親的房子是不能夠被執行的,今天我們就來探討一下這個話題。
第三,如何看待現在的老賴?
現在的老賴可以說學的越來越聰明了,不僅會知道利用法律的漏洞來逃脫自己的債務,而且還知道如何盡最大可能到規避自己被法律制裁的可能性。不過我們現在對於老賴的打擊也是越來越嚴厲,除了限制他的高消費,對於他的子女,特別是未成年的子女,限制也是非常多的,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老賴現在也是越來越謹慎,一般情況下,寧可湊錢還債,也不想要當老賴。
E. 父母一方列入失信黑名單對子女的影響
【法律分析】
父母被列入信用黑名單,如果父母均去世了,而子女又繼承了父母的遺產,那麼債務也需要一並繼承,因此導致黑名單的債務需要子女來還清。而只是銀行或金融機構將父母列入信用黑名單,對子女是沒有任何影響的,子女讀書、消費、求職等都不會受到影響。
除非是父母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這樣的話子女會被限制就讀高收費的私立學校,同時也不能出國留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F. 老賴子女財產可以執行嗎
法律分析:被執行人子女名下房產正常情況下不可執行,除非有惡意轉移財產給子女的行為。當然,如果有充足的證據表明,其子女沒有正常的收入來源,並且其子女名下的財產是來自於其失信人父母的經營或者轉讓。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子女是否成年,都是可以執行其名下財產的。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其子女名下財產的實際出資人就是作為失信人的父母,而這時候不論其父母對其贈予是否成立,這些財產都屬於家庭共同財產,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則是可以執行其子女名下的財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G. 子女欠款會執行父母財產嗎
【法律分析】:(一)房產是繼承父母的,法院可以查封。
(二)子女未成年,父母將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未成年子女在形式上享有房屋的所有權,但子女在取得房屋時尚未成年,房屋並非子女個人勞動所得或因繼承、獎勵、他人贈與、報酬、收益等合法來源取得,房屋會被認定屬於家庭共同財產,債權人依據生效判決申請執行債務人家庭共有的案涉房產將會獲得支持。
(三)房產屬於兒女勞動所得或因繼承、獎勵、他人贈與、報酬、收益等合法來源取得,法院不可查封。父債子還在我國是沒有【法律依據】,債務應該由債務人本人償還,但債務人死亡後,如果繼承人繼承了遺產的,債權人有權向繼承人追討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H. 父母成老賴,對子女影響有什麼影響
「老賴」,法律上稱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內書確定的義務容。為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規定,其中包括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消費的若干規定。
父母成為老賴,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的私立學校,特別是一些985、211及軍事類院校,對考生的資格審查比較嚴格,考生很有可能會因為父母的失信行為而無法被學校錄取,也不能給孩子購買高額保險產品、不能帶孩子坐飛機去國外等。
但被執行人不會直接影響子女,只會間接的影響子女,子女只要個人徵信良好依舊是可以向銀行貸款的。另外,被執行人的債務子女不需要承擔債務償還責任,所以除了間接影響外,是不會有任何直接影響的。
I. 父親是被執行人,能執行兒子的財產嗎
父親是被執行人,能否執行兒子的財產是要根據實際具體情況進行判定。如果父親欠下的是個人債務,應當以其自己的財產來進行償還,是不可以去執行兒子的財產的;如果父親去世那麼兒子應當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償還父親所欠的相關債務,是可以執行兒子的相關財產的;如果父親去世兒子沒有繼承其遺產,是不可以執行兒子財產的。
法律分析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中規定的內容可以得知,父母如果所欠他人債務,應當是由父母自己進行承擔,作為子女在相關法律法規當中是沒有要求幫助父母償還債務的法定義務的。所以如果父親是因為拖欠債務而被法院進行執行的話,人民法院也只能執行被執行人也就是父親的財產,而不可以去執行其子女的財產。但是如果父親是為了逃避債務而將自己的財產通過非法方式轉移給子女的話,那麼人民法院是可以對其進行執行該被轉移的財產的。如果債務是屬於共同債務人的話,那麼其被執行人的兒子與被執行人都是需要來承擔連帶償還的責任的,因此被執行人的孩子名下的財產也也應當被執行。當然如果可以表明其子女是沒有正常收入來源的話,並且其子女名下的財產都是來自於失信人父親所經營或者轉讓的,在這樣的情況下無論子女是否成年人民法院都是可以進行執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